内容简介
《刑事指导案例汇览》效法刑案汇览,全录公报案例,研析案情法理,指导审判实践。
作者简介
刘树德,1970年10月生,湖南省新邵县人。1990-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一庭、研究室、司改办工作。曾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已出版《罪状建构论》、《实践刑法学》等专著10佘部以及《在大案要案的背后》等合著3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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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立足我国现实国情,本着求真务实和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在全面深入把握司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人类一切优秀的法律文明成果,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公正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案例指导制度,无疑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法官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为载体,结合起草案例指导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相关学理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科学建构和有效运行。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目录
案例指导制度在嬗变中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变与不变
一、最高法院出版物概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变与不变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嬗变与前行
附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刑事案例汇览(1985-200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特务案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赵闹投毒案
三、李荣辉、邓国劲、王平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附录一:左成洪、李永泰、谢麟、吴自均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附录二: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
四、王保敬失火案
五、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破坏电力设备案
六、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奧格雷劫持飞机案
附录: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等抢劫、脱逃案
七、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
八、王国林、肖中咸破坏通讯设备案
附录:杨培富申请刑事赔偿案
九、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十、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十一、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十二、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十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四、郭庆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附录:高庆亭、刘贵良走私、放纵走私案
十五、郭勇、李共青、江克荣、戴家保、方晓维、倪献策走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案
十六、陈永林、陈祖培走私大熊猫皮案
附录:杨亚六、陈绍荣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
十七、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吴添寿走私、受贿、贪污案
附录:杨明基、林寿儒走私案
十八、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走私、行贿、受贿案
十九、威廉·平·陈走私案
二十、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
二十一、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
二十二、赵晨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
二十三、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二十四、赵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附录: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二十五、汪照洗钱案
二十六、曹娅莎、刘锦祥金融凭证诈骗案
二十七、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
附录一:穆罕默德·伊玛米诈骗案
附录二: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诈骗、伪造公文、印章案
二十八、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二十九、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
三十、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
三十一、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
三十二、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附录: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十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三十四、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三十五、米波伟、雷秀平抢劫案
三十六、李金城等五人投机倒把、受贿案
附录一:李建安、张永冬、王会利、王庆海投机倒把案
附录二:杜天福、孙廷华、周志华、周志友、贺明高投机倒把案
附录三:李全志、魏端方、谢学忠投机倒把、窝藏案
附录四:陈爱连投机倒把案
附录五:崔文瑞投机倒把案
附录六:林桃森投机倒把案
附录七:桂广庆投机倒把、受贿案
附录八:王新明投机倒把案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七、樊明、刘希龙故意杀人、强奸案
附录一:黄虎、林庆爵、廖树海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附录二: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三十八、苏锋故意杀人案
三十九、汤少庠故意杀人、放火案
四十、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四十一、彭崧故意杀人案
四十二、妥么尔防卫过当案
四十三、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附录:黄新故意杀人案
四十四、孙明亮故意伤害案
四十五、李建贵故意伤害案
四十六、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附录: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四十七、王平劳改期间立功被减刑案
四十八、禹作敏等八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四十九、黄永柱非法拘禁案
附录:王周云、陈金明、刘长华、张文棋非法拘禁案
五十、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
五十一、何德绪诬告陷害案
五十二、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附录:唐敏诽谤案
五十三、岑潮作、岑树柏破坏选举案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渎职罪
精彩书摘
1.案例指导工作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典型性原则、实效性原则、权威性原则。
2.案例的发布主体的确定,既应考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别、经济发展、法治状况、法院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地域差别,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的载体发布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公开的载体发布案例,作为辖区内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案例的“指导”尽管不具有拘束力,但也应与“参考”、“参照”、“参阅”有别。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属性,如典型性、先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等,那些纯粹地适用法律而不具有指导适用法律功效的案例就应排除在外(当然,民事法与刑事法具有诸多不同属性,民事与刑事指导案例就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刑事案例不能创造罪状构成要件,不能弥补不利于被告的法律漏洞,等等)。所选案件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二是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较大争议的;三是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四是其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4.指导性案例的运转程序,要同时发挥法官个人和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生效案件中发现符合条件的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及时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从本辖区法院审理的生效案件中收集、甄选符合条件的案例,经主管部门审查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编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收集、甄选符合条件的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编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立指导性案例编选委员会,由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组成,统一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初审及指导规则的最后拟定。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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