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翔实,考证精审,是研究敦煌吐鲁番学和唐代历史的重要参考书。
评分我们将这两件文书中的“方”与前举“买鞍马事”及“勘当失盗事”中的“方”字相比,发现四件笔迹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县文书,时间又都接近,签署笔迹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结论,此“方”为同一个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县令?由于前两件的签署未存“白”、“示”一类标志身份的用语,不能确认。但据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长官过目,由长官“付司”,“方”在此牒后直接批示,应为长官县令;又,此牒涉及失盗事,如前所述,狱讼应由县令亲自处理,然则“方”也应为长官;再有,调露元年(679)左右高昌县约有一位尉名“知过”,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县有一位尉名“闻”(皆见上文),“方”从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为县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没有任何迹象证明其为县丞。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方”为长官的可能性很大。这就是说,“方”从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县令。
评分内容翔实,考证精审,是研究敦煌吐鲁番学和唐代历史的重要参考书。
评分是一本不错的学术书籍。
评分我们将这两件文书中的“方”与前举“买鞍马事”及“勘当失盗事”中的“方”字相比,发现四件笔迹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县文书,时间又都接近,签署笔迹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结论,此“方”为同一个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县令?由于前两件的签署未存“白”、“示”一类标志身份的用语,不能确认。但据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长官过目,由长官“付司”,“方”在此牒后直接批示,应为长官县令;又,此牒涉及失盗事,如前所述,狱讼应由县令亲自处理,然则“方”也应为长官;再有,调露元年(679)左右高昌县约有一位尉名“知过”,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县有一位尉名“闻”(皆见上文),“方”从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为县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没有任何迹象证明其为县丞。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方”为长官的可能性很大。这就是说,“方”从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县令。
评分这两件文书中还有“给事郎行丞元泰”,其职官为高昌县丞,散官为给事郎(“车牛处置”文书中“给事郎”后所缺字当为“行”字)。“车牛处置”文书第8行记时间在垂拱三年四月,“人考入状”文书缺纪年,根据两件文书中元泰散官相同推测,两件文书时间应该相近。
评分这两件文书中还有“给事郎行丞元泰”,其职官为高昌县丞,散官为给事郎(“车牛处置”文书中“给事郎”后所缺字当为“行”字)。“车牛处置”文书第8行记时间在垂拱三年四月,“人考入状”文书缺纪年,根据两件文书中元泰散官相同推测,两件文书时间应该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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