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罗马法与现代:中国近代法学经典》所用参考书,详见绪论第44—46页。其主要之参书,英文为:Sherman.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Hunter,Roman Law;Willisand Olivers,Roman Law;Morey,Outlines of Roman Law。德文为:Dern-burg,Pandekten。日文为:末松谦澄所译优帝《钦定罗马法提要》、盖尤斯《罗马法解说》、乌尔比安《罗马法范三种》。及法学博士户水宽人春木一郎两氏之《罗马法》。
二、《罗马法与现代:中国近代法学经典》引用我国民法条文,称一次草案者,指旧民律草案(都1569条)而言。称第二次草案者,指拙著初版《民律要义》所附之新民案(都1514条)而言。称新民法者,指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之民法《总则》;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债编》;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物权》而言。
三、《罗马法与现代:中国近代法学经典》于1915年印第一版、1918年印第二版之后,虽经苦心研究,终觉不惬于心。嗣发见某校讲义,将拙著改头换面,直称为某人编纂,中间引用之拉丁名词,错误不可名状。其侵害个人版权者犹小,而贻误青年学子者甚大!不得已重理旧稿,删订损益,并将重要之点,列诸眉批,以供学子自修之用,是为此次改订三版之缘起。
四、《罗马法与现代:中国近代法学经典》虽旧著重印,然订正增补之处极多。并仿Sherman,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体例,从罗马法以观察现代,故名日:《罗马法与现代》。
五、著书通例;分编、章、节、款、项、目。分类太细,阅者每苦不便。兹只分编分章分节,于每章或每节之中,重要之点,则用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之地支十二以为标志,并表示与时进化之意。凡用子丑寅卯等标题者,均于目录中揭示之。子丑等下则用一、第二等数字。一、第二等下,则用一、二等数字。一、二等数字以下,则用1、2等阿拉伯数字或I、Ⅱ等罗马数字以区别之。
六、《罗马法与现代:中国近代法学经典》课余校对,精力每感不及,钱豕知所不免,兹就已发见者,刊误于《罗马法与现代:中国近代法学经典》之后,海内君子,幸赐教育;并乞原谅。
作者简介
黄右昌,著名法学家、诗人。历任湖南法政学校教授、校长及省议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文史研究馆馆员。著有《罗马法与现代》、《海法与空法》、《法律之革命》、《民法要义》等。以研究罗马法著称于世,有“黄罗马”之称,是我国研究罗马法的第一人,时至今日,我国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研究仍然少有出其右者。
丁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教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出版专著《罗马法契约责任》、译著《债.契约之债》第一卷、《债·契约之债》第二卷、《意大利民法典》、《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发表《从优士丁尼法典看罗马法契约责任》、((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领域的“共同法”——罗马法))、((罗马法迟延制度》、《意大利民法典翻译中的术语移植》、((罗马法合同赔偿制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债合同的成立原则及其罗马法渊源》等论文多篇;曾获意大利政府“意中文化交流杰出贡献奖”、北京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意大利骑士勋章等多项国际国内奖项。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上之民族主义
第二章 罗马法上之民权主义
第三章 罗马法上之民生主义
第四章 罗马法是先知先觉者
第五章 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为罗马法之后知后觉者
第六章 罗马法之四个时期
第七章 中古以后研究罗马法的五大学派
第八章 研究罗马法要知道它的宗教、历史和政治及其帝国主义的失败
第九章 罗马法律及其解释并法律学的意义
第十章 罗马法律的分类
本论
第一编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奴隶
第四章 农奴
第五章 家父及家子
第六章 婚姻
第七章 夫妇财产关系
第八章 婚姻解除
第九章 亲属
第十章 监护
第二编 物法
第一部 物权法
第一章 物
第二章 自物权
第三章 他物权
第四章 占有
第二部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总论
第二章 继承人之种类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第五章 遗赠
第六章 信托
第七章 死因赠与
第三部 债权法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章 债务关系
第三章 契约
第四章 准契约
第五章 私犯
第六章 准私犯
第七章 过失
第八章 连带债务及全部债务
第九章 保证
……
精彩书摘
本论
第一编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现代各国法律,所用泊耳梭拿(Persona)文字,指权利主体而言;即得享有权利之人,大都指自然人而言也。德日泊耳坐恩(Person);法日泊耳诵恩(Persone);英日泊耳逊恩(Person)。
泊耳梭拿(Persona)文字,约有二义:一日卡布替(Caput)即人格之意;罗马人常日:父死则卡布替转移于子,即转移人格于子也。一曰贺姆(Ho-mo)即世俗之所谓人,故奴隶亦泊耳梭拿也。
前言/序言
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硕果累累。然学术理论的发展必以前人的积累为基础,不能凭空杜撰。中国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和学理探讨,便是今日法学繁荣的前提条件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但在近代以前,与西方传统迥然有别。罗马私法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其规则来源于各部落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并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因此,民法即私法极为发达,公法殊少规范。而近代公法的发展,也以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强调私法优位。中国的法律传统却与罗马法截然相反,制定法几乎均为公法规范,而没有民事制定法,在公私法的制定上,与罗马法刚好形成正相对立的两极。其价值取向以统治为目的,公平正义只有在不危及统治时才会予以考虑。而在法律渊源上,也只有君主立法,法自君出,与普通民众无关,崇君权而抑民权,这也就是几千年的中国只有“王法”而无“民法”的原因所在。传统律学只局限于对“刑律”条文的解释,具有人文主义精神的士大夫,也只能在如何减轻酷刑上下工夫。因此,法律文化的历史虽然久远,却不能创造出具有符合人类社会发展与合作精神的社会规则。
近代西风东渐,乃中国几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太阳从西方升起,真理之光透过弥漫的硝烟,照临东方这片古老的灰暗土地,与此同时,自由之风徐徐吹来。中国迎来了一个有可能自由发展的时代。这也是中国第一个立法和法学繁荣发展的时代。
中国近代法制始于20世纪初满清末期的变法修律,至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完成六法全书的编纂,一个西方式的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与此同时,对立法的解释和学理的探讨,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大批著名法学家撰写了学术水平很高的法学著作,从而奠定了中国的近现代法学理论基础。但这一法律近代化进程在20世纪50年代戛然而止,中国全面倒向苏联,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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