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比較研究》是作者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在本書中,作者對各主要國傢的動産擔保製度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示範法和國際公約作瞭比較研究,在考察瞭《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産擔保交易法)的製度特色和世界影響之後,大膽提齣瞭在物權法定原則之下重構我國擔保物權體係的設想。作者設專篇對我國《物權法》上的動産擔保製度作瞭全麵梳理,對我國動産擔保信貸和登記實踐作瞭充分的實證研究,並對相關具體製度的運用和設計闡發瞭自己的觀點。其中,作者對動産擔保登記的製度功能和製度設計、公司的對外擔保能力、擔保物的範圍、浮動抵押、人保和物保並存時的責任分擔、竟存擔保權之間的優先順位、擔保權實現的途徑和方式等均作瞭深入研究,頗有見地。
作者簡介
高聖平,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1993-1996)、民商法學博士(1999-2002),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2002-2004),具有律師(1992)、經濟師(金融)(1997)、國際商務師(1997)、企業法律顧問(1998)資格。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人員。
主要研究方嚮和講授課程有民商法、物權法、債與閤同法、房地産法、土地法和物業管理法,齣版有《物權法》、《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擔保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動産抵押製度研究》、《保證閤同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動産抵押登記製度研究》、《新公司法與國企改製》等多部專著,於上述領域發錶學術論文五十餘篇。
目錄
導論
第一節 核心概念
一、動産擔保交易
二、約定動産擔保物權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第三節 研究方法
一、曆史方法
二、比較方法
三、分析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框架
一、研究範圍
二、研究框架
上篇 各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之考察
第一章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在大陸法係
——以德國法、法國法、日本法為中心
第一節 《德國民法典》上的動産擔保製度及其實務發展
一、《德國民法典》上的動産擔保製度
二、動産擔保製度在德國實務中的發展
第二節 法國法上的動産擔保製度實務發展與法製改革
一、原《法國民法典》上動産擔保權及其實務發展
二、法國動産擔保製度的改革
第三節 日本法上的動産擔保製度的實務發展與法製改革
一、日本民法典上動産擔保權及其發展
二、日本動産擔保法製的改革
第四節 小結
一、從移轉占有型擔保到非移轉占有型擔保——現代動産擔保利用形態的推移
二、從定限型擔保到移轉權利型擔保——傳統動産擔保手段的突破
三、從典型擔保到非典型擔保——物權法定主義之緩和
第二章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在英美法係
——以英國法、美國法為中心
第一節 英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
一、質押
二、動産按揭
三、抵押
第二節 美國傳統動産擔保交易製度
一、質押
二、動産按揭
三、附條件買賣
四、信托收據
五、貸款人的留置權
六、應收賬款的讓與
第三節 小結
一、從單一的擔保形態到多元的擔保形態——為尋求多樣化的擔保而奮鬥
二、多樣化擔保形態的製度弊端——英美動産擔保
交易製度之亟待改革
第三章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産擔保交易法)
一、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之誕生
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基本內容
三、小結
中篇 美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之繼受
第四章 美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在加拿大
第一節 加拿大奉行普通法的法域動産擔保製度的改革
一、加拿大動産擔保法之前的擔保法製
二、加拿大動産擔保法的改革
三、小結
第二節 加拿大魁北剋省動産擔保製度的改革
一、1994年之前的魁北剋動産擔保製度
二、《魁北剋民法典》第六編(優先權與擔保物權)
三、小結
第五章 美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在我國颱灣省
一、颱灣傳統動産擔保製度及其突破
二、颱灣“動産擔保交易法”的頒行
三、颱灣“動産擔保交易法”的基本內容
四、小結
第六章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的國際化
第一節 國際統一私法委員會和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相關國際公約
一、國際統一私法委員會《國際動産設備權利公約》
二、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動産擔保交易法立法指南草案
第二節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動産擔保交易示範法
一、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動産擔保法援助項目
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動産擔保法的核心原則
三、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動産擔保交易示範法的主要內容
四、歐發行動産擔保登記製度的指導原則
五、小結
第七章 尋找動産擔保交易製度中的共通規則
第一節 法形成過程中傳統的作用與政策選擇
一、法形成過程中傳統的作用
二、法形成過程中的政策選擇
第二節 北美式功能方法之檢討
一、一元化的擔保概念抑或多元化的擔保體係
二、北美式功能方法與移轉權利型擔保
三、北美式功能方法之取捨
第三節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與物權法定主義
一、物權法定主義的確立及其正當性
二、物權法定主義之檢討
三、物權法定之“法”的界定
四、物權法定的內容
第四節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的應有內涵
一、動産擔保交易製度的特質
二、我國現行動産擔保製度的檢討
三、重構我國動産擔保製度體係之建議
下篇 我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之重塑
第八章 動産擔保權的設定
第一節 動産擔保物
一、比較法上的考察
二、我國法上動産擔保權標的物的檢討
三、嗣後取得的財産充任擔保物與浮動抵押
第二節 動産擔保當事人
一、擔保權人與擔保人
二、國有企業的擔保人資格問題
三、公司的擔保人資格問題
四、國傢機關和公益法人的擔保人資格問題
第三節 擔保閤同
一、擔保閤同的要式與不要式
二、擔保閤同的內容
三、擔保權是否可以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
四、擔保債權數額與擔保物價值的相互關係
五、擔保閤同是否可約定流質契約
第九章 動産擔保權的公示
第一節 動産擔保權公示概述
一、比較法上的公示方法
二、我國法上的動産擔保公示方法及其檢討
第二節 動産擔保登記的基本理論
一、動産擔保登記製度的理論基礎
二、動産擔保登記的功能
三、動産擔保登記的效力
第三節 動産擔保登記係統的構建
一、相關國際機構對我國動産擔保登記係統的評價
二、我國動産擔保登記係統的現狀分析
三、動産擔保登記機關的設置
四、紙麵登記係統抑或電子登記係統
五、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第四節 動産擔保登記的內容
一、“文件登記”抑或“聲明登記”
二、當事人
三、擔保物
四、值得探討的幾個問題
第五節 動産擔保登記程序
一、登記的啓動:單方申請主義抑或雙方申請主義
二、對登記申請的審查:實質審查抑或形式審查
三、檢索程序
四、預登記、變更登記與塗銷登記
第十章 動産擔保權的效力
第一節 動産擔保權所及的標的物的範圍
一、擔保物
二、從物、從權利
三、添附物
四、孳息、代位物與收益
第二節 優先順位
一、動産抵押權與動産質權之間的優先順位
二、動産抵押權與留置權之間的優先順位
三、動産抵押權與動産抵押權之間的優先順位
四、動産抵押權和租賃權並存時的處理
五、混閤共同擔保問題
六、小結
第十一章 動産擔保權的實現
第一節 動産擔保權實現的途徑
一、自力救濟途徑
二、公力救濟途徑
第二節 動産擔保物實現的方式
一、擔保物的摺價
二、擔保物的拍賣
三、擔保物的變賣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精彩書摘
上篇 各國動産擔保交易製度之考察
第一章 動産擔保交易製度在大陸法係--以德國法、法國法、日本法為中心
第三節 日本法上的動産擔保製度的實務發展與法製改革
一、日本民法典上動産擔保權及其發展
《日本民法典》上的約定動産擔保權僅限於動産質權與權利質權,由《日本民法典》第二編第九章調整。 《日本民法典》第342條規定,質權人,作為其債權的擔保,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處受領之物,而且就其物,享有先於其他債權人接受對自己債權清償的權利。質權之設定,因嚮債權人交付標的物而發生效力。日本民法典還分彆為動産質權和各種權利質權規定瞭不同的對抗要件。
作為動産的擔保方法,質權以將質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為前提,由於生産生息的需要,可供齣質的質物大為有限,實際上可以實現質權機能的情況也受到極大的限定。作為動産的擔保法,動産的"抵押化"成為必要,但傳統的動産公示方法不能適用於動産抵押,因此,日本民法上沒有認可這種方法。"民法上規定的約定擔保物權,有質權和抵押權,增強這些作用再構築約定擔保法的有兩個重要的支柱,第一,從交易習慣到判例法上已確立瞭'變相擔保',讓與擔保、臨時登記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於這一範疇。第二,關於抵押權有很多的特彆法。這些構成瞭以信用,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金融擔保法的領域。"
日本有關抵押權的特彆法有: 《海商法》 (1899)、 《工場抵押法》(1905)、《鐵道抵押法》 (1905)、 《礦業抵押法》 (1905)、 《林木法》(1909)、《農業動産信用法》(1933)、《汽車抵押法》(1951)、《航空機抵押法》(1953)、《建設機械抵押法》(1954)、《企業擔保法》(1958),其中規定,對於船舶、航空機、汽車、農業用動産、建設機械等可以設定動産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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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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