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自2004年首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来,全国有近14。9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他们主要分布在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企业,或是在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执业。综合分析2010年之前历年考试合格人员的相关数据,专科以上学历占合格总人数的83。10%,年龄30~50岁的占84。20%。我国已经拥有一支学历较高、年富力强,并且富有实践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
为推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制化进程,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送审稿),于2009年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6月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举办的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上,确立了坚持以用为本,健全法制,创新机制,发展中介,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的总体方针,明确了培养和打造一支适应新时期安全发展需要,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总体目标。
为了提升考试质量,逐步实现考试由“知识考核型”向“知识+能力考核型”转变,在2005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出台的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综合考虑广大考生及专家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大纲进行第4次修订。
为了方便考生复习考试,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根据修订后的2011版考试大纲,组织专家重新修订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教材包括《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个科目。
本套教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之用,也可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十一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一节 安全标准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精彩书摘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全员培训是矿山企业最基本的基础性安全培训,是每个职工的必修课。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依法规定矿山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非常必要的。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的责任,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矿山企业职工的义务。《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面临的危险大于一般职工,他们应具有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特殊的、更为严格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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