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無名氏撰寫的“三十六計”,按計名排列,可分為六套計,即勝戰計、敵戰計、攻戰計、混戰計、並戰計和敗戰計。前三套是處於優勢運用之計;後三套是處於劣勢運用之計。每套計又分為六計。勝戰計包括:瞞天過海、圍魏救趙、藉刀殺人、以逸待勞、趁火打劫、聲東擊西;敵戰計包括:無中生有、暗渡陳倉、隔岸觀火、笑裏藏刀、李代桃僵、順手牽羊;攻戰計包括:打草驚蛇、藉屍還魂、調虎離山、欲擒故縱、拋磚引玉、擒賊擒王;混戰計包括:釜底抽薪、混水摸魚、金蟬脫殼、關門捉賊、遠交近攻、假道伐虢;並戰計包括:偷梁換柱、指桑罵槐、假癡不癲、上屋抽梯、樹上開花、反客為主;敗戰計包括:美人計、空城計、反問計、苦肉計、連環計、走為上。有的計是前人從古代曆史事實中總結齣來的,來源於曆史典故,如圍魏救趙、暗渡陳倉、假道伐虢;有的計是齣自古代兵書的術語,如以逸待勞、聲東擊西;有的計是來源於古代詩人的詩句,如李代桃僵、擒賊擒王;有的計是用約定俗成的成語,如金蟬脫殼、偷梁換柱、指桑罵槐、反客為主……
作者簡介
邵朝模,貴州省龍裏縣羊場鎮街上人,現任龍裏縣司法局局長。曾在部隊服役十餘年,先後考入桂林陸軍學院、昆明陸軍學院、南京陸軍指揮學院學習深造,在雲南邊防原陸軍四十二師司令部作訓科任正連職上尉參謀。轉業地方後,先後在鄉(鎮)黨委、政府擔任主要領導,在縣委政法委任職,尤其在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第一綫工作、戰鬥多年。對《孫子兵法》、《三十六計》、兵書戰策、偵查謀略頗感興趣,並潛心攻讀、研究,在實踐中不斷深化認識,總結、吸取、藉鑒他人的經驗教訓,充實、豐富、提升自身謀略修養。自己主辦和指揮過許多大大小小職務犯罪案件的偵破,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法律效果。實戰中,對偵查謀略的策劃、製訂、實施、運用有一定的思考,並積纍一定的經驗,如能為戰鬥在反腐倡廉第一綫的戰友拋磚引玉,很是榮幸!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第1計 瞞天過海
——“瞞天過海”在偵破衛生醫療係統職務犯罪中的運用
第2計 圍魏救趙
——“圍魏救趙”在偵破“一對一”賄賂案件中的運用
第3計 藉刀殺人
——“藉刀殺人”在偵破貪汙賄賂串案中的運用
第4計 以逸待勞
——“以逸待勞”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中的運用
第5計 趁火打劫
——“趁火打劫”在偵破房地産行業職務犯罪中的運用
第6計 聲東擊西
——“聲東擊西”在偵破“一把手”案件中的運用
第7計 無中生有
——“無中生有”在偵破“虛假自首”案件中的運用
第8計 暗渡陳倉
——“暗渡陳倉”在偵破“不如實供述”案件中的運用
第9計 隔岸觀火
——“隔岸觀火”在瓦解“團夥犯罪”中的運用
第10計 笑裏藏刀
——“笑裏藏刀”在單位部門“聯手辦案”中的運用
第11計 李代桃僵
——“李代桃僵”在偵破“燒毀會計 資料”貪汙、挪用案件中的運用
第12計 順手牽羊
——“順手牽羊”在收集“案件綫索”中的運用
第13計 打草驚蛇
——“打草驚蛇”在“政策法律攻心”中的運用
第14計 藉屍還魂
——“藉屍還魂”在“技術偵查”中的運用
第15計 調虎離山
——“調虎離山”在犯罪嫌疑人離開工作崗位後取證中的運用
第16計 欲擒故縱
——“欲擒故縱”在轉變案件偵查方式中的運用
第17計 拋磚引玉
——“拋磚引玉”在兌現“法律政策”中的運用
第18計 擒賊擒王
——“擒賊擒王”在製伏共同犯罪主犯中的運用
第19計 釜底抽薪
——“釜底抽薪”於偵破職務犯罪案件收集“再生證據”中的運用
第20計 混水摸魚
——“混水摸魚”在審訊“製造與利用矛盾”中的運用
第21計 金蟬脫殼
——“金蟬脫殼”在自偵案件移送中的運用
第22計 關門捉賊
——“關門捉賊”在偵破職務犯罪實施“抓捕”中的運用
第23計 遠交近攻
——“遠交近攻”在偵破職務犯罪案件選擇“突破口”中的運用
第24計 假道伐虢
——“假道伐虢”在偵破“攻守同盟”職務犯罪案件中的運用
……
第25計 偷梁換柱
第26計 指桑罵槐
第27計 假癡不癲
第28計 上屋抽梯
第29計 樹上開花
第30計 反客為主
第31計 美人計
第32計 空城計
第33計 反間計
第34計 苦肉計
第35計 連環計
第36計 走為上
主要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口供的形式:一是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二是說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三是揭發本案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口供是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等各種證據的集中體現,講案子破瞭,往往是指獲得瞭犯罪嫌疑人口供,口供無疑對偵破職務犯罪案件具有舉足輕重的不可替代作用。
口供的價值:一是口供可印證其他證據,印證是指證據之間的相互證明,是不同的證據從不同的方麵、角度反映同一犯罪事實的存在;二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犯罪事實聯係起來;三是口供簡單明瞭地解釋犯罪事實真相、排除矛盾;四是口供可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五是口供可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罪過;六是口供有助於分清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和悔罪態度的標尺;七是正確運用口供,可提高偵查破案的效率,節約辦案成本。
1.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機關偵查、審查、審判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推翻或改變已經交代犯罪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企圖減輕、逃避法律罰處的行為。貪汙賄賂、瀆職侵權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傢工作人員,他們自身文化程度、社會閱曆、社會交往、法律知識等方麵的豐富程度,遠大於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雖然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已不再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視為“證據之王”,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訴訟進程和定罪仍然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在貪汙賄賂案件的偵查中,缺乏刑事案件中的現場、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罪量刑中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犯罪嫌疑人翻供,容易引起相關人員對認定犯罪的證據,認識不統一,動搖認定案件的基礎,影響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削弱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是當前偵破職務犯罪案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翻供的手段:一是部分翻;二是全部翻;三是在事實情節上翻;四是在主觀故意上翻;五是證人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裏外配閤一起翻;六是與一係列假證據配套翻。翻供的手段、方式多樣,不斷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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