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政治學與比較憲法》是著名政治學傢薩孟武先生的代錶作,共分八章,包括“國傢”、“政體”、“聯邦製度”、“公民投票”、“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憲法”和“中國憲法史”。凡是想要瞭解中國政治學史的讀者都不可忽略這本中國政治學發展史上的裏程碑式著作。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國傢
第一節 國傢的觀念
第一項 國傢的名稱
第二項 國傢的本質
第三項 主權問題
第四項 國傢的目的
第二節 國傢的發生和發展
第一項 古代國傢
第一目 古代國傢的成立
第一款 雅典
第二款 羅馬
第二目 古代社會的沒落
第二項 封建國傢
第一目 日耳曼民族的移住與封建國傢的成立
第二目 封建製度的特徵
第一款 莊園製度
第二款 基爾特製度
第三款 羅馬教會
第三目 封建社會的沒落
第一款 基爾特製度的崩潰
第二款 莊園製度的崩壞
第三款 教會勢力的衰落
第三項 近代國傢
第一目 統一國傢的成立
第二目 立憲國傢的發生
第一款 資本主義的成立
第二款 民主政治的成立
第三目 帝國主義的發生
第三節 關於國傢的學說
第二章 政體
第一節 政體與國體的區彆
第二節 民主政治
第一項 民主政治的本質
第二項 民主政治的種類
第三項 直接民主製
第四項 間接民主製
第一目 內閣製
第二目 總統製
第三目 委員製
第五項 公民投票製——附錄國社黨的獨裁政治
第三節 獨裁政治
第一項 獨裁政治的本職
第二項 蘇俄的無産階級獨裁
第三項 意國的法西斯蒂獨裁
第三章 國傢機關
第一節 國傢機關組織的原理
第一項 分權製度
第二項 最近各國製度的傾嚮
第二節 立法機關
第一項 議會製度的沿革
第二項 議會製度的本質
第三項 議會的組織
第一目 一院製與兩院製
第二目 上議院的組織
第三目 上議院的職權
第四項 議會的職權
第一目 立法權
第二目 財政同意權
第三目 監督權
第五項 議會的集會、開會、停會、閉會及解散
第三節 行政機關
第一項 元首
第一目 總統與君主的區彆
第二目 總統的産生、任期、連任及缺職
第三目 總統的種類
第二項 國務員
第一目 國務員及國務會議
第二目 內閣
第一款 內閣製的沿革
第二款 內閣製的種類
第三項 行政機關的職權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一項 法院的組織
第二項 法院的職權
第三項 法院的獨立
第四章 聯邦製度
第一節 聯邦國的特質
第一項 聯邦國與單一國的區彆
第二項 聯邦國與國傢結閤的區彆
第三項 支邦的自治權
第四項 支邦的參政權
第二節 聯邦國的種類
第一項 分類的標準
第二項 美國的聯邦製度
第三項 德國的聯邦製度
附錄——國社黨的統一政策
第四項 蘇聯的聯邦製度
第五章 公民投票
第一節 公民選舉
第一項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一目 選舉權與選舉資格
第二目 被選舉權與被選舉資格
第二項 選舉團體
第一目 地域代錶與職業代錶
第二目 大選舉區與小選舉區
第三項 選舉的種類
第一目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
第二目 總選舉與補缺選舉
第三目 平等選舉與不平等選舉
第四項 投票的方法
第一目 自由投票與強製投票
第二目 公開投票與秘密投票
第三目 缺席投票
第五項 代錶的方法
第一目 多數代錶法
第二目 少數代錶法
第三目 比例代錶法
第六項 選舉取締與選舉訴訟
第二節 公民罷免
第三節 公民創製
第四節 公民復決
第六章 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最近立法的傾嚮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自由權
第一項 人身的自由
第二項 精神活動的自由
第三項 經濟活動的自由
第四項 團體生活的自由
第五項 自由權與戒嚴
第四節 受益權
第五節 參政權
第六節 人民的義務
第七章 憲法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種類
第三節 成文憲法的發展
第四節 憲法的修正
第八章 中國憲法史
第一節 清季的立憲運動
第二節 由辛亥革命至清帝遜位
第三節 由國會成立至天壇憲法草案完成
第四節 由國會解散至袁氏稱帝
第五節 由國會恢復至宣統復闢
第六節 由西南護法至國會二次恢復
第七節 由國會繼續製憲至北京軍政府消滅
第八節 由國民黨改組至軍政結束
第九節 由訓政開始至籌備憲政
新舊譯名對照錶
薩孟武先生學術年錶
政治以力為基礎權利由鬥爭而來——薩孟武的生平與思想
編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條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第二第國民政府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舉委員若乾人組織之,並指定其中五人為常務委員。
第三條國民政府委員處理政務,須開會議行之,但日常政務,由常務委員執行之。
國民政府委員會議,須有國民政府所在地委員過半數之齣席,如齣席委員,不足法定數時,即以常務委員會代之。
未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重要政務,國民政府委員無權執行,但遇中央執行委員會不能開會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公布法令及其他文書,至少須有常務委員三人之署名。
第五條國民政府設財政、外交、交通、司法、教育、勞工、農政、實業、衛生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得以委員兼任之。
第六條各部長依其職權,得發部令。
第七條國民政府各部及其他機關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八條國民政府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副官處,受常務委員之指揮,其組織法另定之。
第九條本法得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修正之。
國民政府委員會,於必要時亦得提齣修正案。
第-〇條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修正案共十條,與原法有七點不同,第一、明白規定國民政府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一條);第二、明白規定國民政府委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舉(第二條);第三、國民政府置帶務委員,而不設主席(第二條);第四、公布法令,概由常務委員三人的署名行之(第四條);第五、凡未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的重要政務,國民政府委員無權執行,但遇中央執行委員會不能開會時,不在此限(第三條);第六、擴大國民政府的組織,設立九部分掌各種政務(第五條);第七、國民政府組織法得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修正,而國民政府委員會亦得提齣修正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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