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有力法律武器。贯彻实施消防法,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都要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使每个单位、家庭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为了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方便人民群众和各专门机关学习掌握消防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部分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最新)》。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选)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精彩书摘
2.过失引起火灾。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的行为。如使用燃气用具不当引起室内火灾,易燃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疏于管理造成失火等。故意放火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过失引起火灾。对于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火灾后果,应当予以处罚。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阻拦”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报火警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阻拦报火警的动机如何,均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在火灾发生后,负有特定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对火灾负有特定报告职责的人员,如发生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发生火灾森林的看护人员等。这些人员的职责要求他们在知悉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如果他们在知悉火灾发生后不报警或者不及时报警,都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何为“及时”,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会造成消防机构不能知悉或者不能及时知悉发生火灾的情况,延误灭火救援,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当予以处罚。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本项规定具体包括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火灾现场的秩序,扰乱消防组织和群众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的行为,如扰乱群众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等。二是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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