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社会保险法》为主,对该法的主要条文进行解读,并配有相关的典型案例或条文链接。对社会保险方面的常用的主要法律文件已配套规定的形式附于书后,以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 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病残津贴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异地就医
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负担
境外就医
第三十一条 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工作原因
事故伤害
职业病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伤残待遇
死亡待遇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 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第四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第五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 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 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 行政部门监督
第七十八条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 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十条 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 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
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1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年7月1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9年12月31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31日)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4最新版 实用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 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问,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前言/序言
2024年中国税法全解读与实操指南 作者: 知名税务专家团队 出版社: 权威法律与财经图书出版机构 版次: 2024年修订版 --- 内容简介 本书是面向广大企业管理者、财务人员、税务专业人士、经济学者以及所有关注中国税收政策的读者,精心编纂的2024年度中国税法体系的权威、详尽与实操指南。 我们深知,税法体系的复杂性与高速迭代性对企业的合规运营构成了严峻挑战。本书旨在摒弃枯燥的法律条文堆砌,以“理解、应用、规避风险”为核心主线,提供一套系统化、前瞻性、极具操作性的税法学习与应用工具。 本指南全面覆盖了自2023年末至2024年最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要判例,确保内容的时效性与权威性。 --- 核心章节与内容深度解析 本书共分为六大部分,近三十个核心章节,详细阐述了中国现行税法的方方面面: 第一部分:中国税制基础与宏观调控 本部分为理解后续具体税种奠定理论基础。 1. 中国税制结构概述(2024新格局): 深入分析“分税制”改革的最新动态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解析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最新调整。 2.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与挑战: 探讨税收立法权力的最新演变,以及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法律效力边界。 3. 税收优惠政策的生命周期管理: 详细梳理国家层面重点扶持产业(如新能源、高端制造、基础软件等)的税收激励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更新),并提供政策到期后的衔接策略。 4.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 分析“以数治税”背景下,税务机关征管模式的变革,以及对企业数据报送的更高要求。 第二部分:流转税体系的精细化管理(增值税为主线) 增值税作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核心的税种,本部分进行了最详尽的拆解。 1. 增值税最新税率结构与适用规则(2024): 详细对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征收率、免税范围的最新界定。特别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与调整。 2. 进项税抵扣的风险点与实操优化: 特殊进项的规范处理: 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的抵扣时点与分期扣除的新规定。 无票、缺票、红字信息表的最新处理流程: 针对取得专票、普票、电子发票的差异化处理,以及税务稽查重点关注的虚开发票识别机制。 跨境服务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处理: 重点解析服务贸易等外贸新业态下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最新变化。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深度解读与申报逻辑: 逐行解析2024版申报表中的新增栏次及数据勾稽关系,帮助财务人员避免因申报口径不一致导致的风险。 4. 不动产交易与租赁的增值税处理难点: 涵盖旧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复杂场景的税务处理。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与合规 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本部分侧重于风险控制与节税筹划的平衡。 1. 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务准则差异: 重点解析收入确认时点的新规定,特别是涉及分期收款、合同变更、视同销售等高风险领域。 2. 成本费用扣除的“三流一致”与可扣除性: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职工福利费的最新扣除限额测算及台账管理要求。 资产折旧与摊销的最新政策: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灵活应用指引。 3. 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锁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D)的政策细节:研发活动的界定、辅助账的规范要求,以及2024年可能出现的审查重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条件与跨年度操作。 4. 纳税调整项目与特别纳税调整: 国际税收传导机制下的反避税条款(特别是同期资料准备要求)与关联交易定价方法的最新监管趋势。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与专项附加扣除 本部分聚焦企业在处理员工薪酬、劳务报酬时面临的复杂问题。 1. 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界限再明确: 针对高收入人群,如何界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税务归属。 2. 专项附加扣除(SAIC)的最新变化与操作指引: 重点关注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扣除标准的微调,以及企业如何协助员工准确申报。 3. 高管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递延纳税、分期行权等复杂激励模式下的个税风险管理。 4.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 第五部分:财产行为税与特定行业税收 针对特定资产持有和特定业务的税务要求。 1.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新购房产、闲置土地的税负计算方法及减免政策。 2. 印花税的最新清单与适用: 明确哪些合同、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特别是对电子合同的征税认定。 3.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针对高污染行业或资源开采企业的合规要点。 第六部分: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本部分是风险管理的核心。 1. 大数据监控下的“高风险画像”: 分析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系统识别企业异常行为的逻辑(如进项销项不匹配、税负率异常波动等)。 2. 税务稽查的最新趋势与重点领域: 涵盖发票管理、资金流向、关联交易和跨境收支的重点检查方向。 3. 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如何准备自查报告、应对现场检查提问、以及证据的有效收集与陈述。 4. 税收争议的行政复议与法律诉讼程序: 详细介绍企业在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后,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时间节点要求。 --- 本书特色与读者价值 1. 与时俱进的法规更新: 本书紧密跟踪202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百条政策文件,确保读者掌握的知识点不滞后于最新的监管要求。 2. 实务案例驱动: 每一个复杂条款后,均附有数个来自税务咨询一线真实案例的解析与解决方案,使理论知识迅速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 3. 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每个税种的“易错点”和“稽查红线”,设立了醒目的警示栏,帮助企业提前规避合规风险。 4. 工具性强: 包含大量计算公式、税负率分析模板、申报风险自查清单,便于财务人员直接在工作中套用。 本书是财务、税务专业人员必备的案头工具书,也是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控制和优化决策的权威参考读物。它不仅仅是一本“查法条”的书,更是一本教你如何“用税法”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