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对违法建筑进行了语源考察,探讨了违法建筑的定义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公私法定位分析。着重研究了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公权规制和私法调整问题,对完善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提出了建议,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学术著作。
作者简介
蒋拯,男,1972年9月生,贵州独山人,布依族。在中南工业大学(1991—1995)、西南政法大学(2000—2003)、西南政法大学(2009—2012)分别获得采矿工程工学学士学位、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和民商法学博士学位。1995—2000年在铁道部第五工程局工作,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队技术主管。2003年至今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曾任秘书科科长、厅办公室副主任、法规处副处长、政研室副主任,现任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主任、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化推进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国法学文档》《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贵州社会科学》《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社科纵横》《公民导刊》等发表文章二十余篇。参与撰写《民事抗诉案例精选》等教材。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房地产法、建筑管理法。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语源考察及辨析
第一节 建筑的定义
第二节 对历史上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简要回顾
第三节 违章建筑语源探析
第四节 违法建筑语源探析
第五节 “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应统称为“违法建筑”
一、新中国成立后涉及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相关文件梳理
二、应将“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的理由
第二章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第一节 学界对违法建筑的定义
第二节 本书对违法建筑的定义
第三节 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一、违法建筑类型化的必要性
二、违法建筑的类型化
三、违法建筑类型化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启示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公法私法定位分析
第一节 国家实行建筑管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用地审批及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二、规划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三、建筑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建筑管制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新加坡
二、德国
三、法国
四、中国澳门
五、中国香港
六、中国台湾
七、本节小结
第三节 违法建筑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
二、违法建筑是民法上之物
三、违法建筑是民法上之不动产
四、违法建筑有价值是社会财富
五、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有益性
第四节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一、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公私法联合规制
二、要对进行违法建筑的阶层进行利益分析及原因分析
三、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二、公私法互动及其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第四章 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公权规制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的相关理论
第二节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一、公权利和私权利
二、公权力和私权利
第三节 公权与私权关系理论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一、在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中要知悉私权、尊重私权
二、在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中要知悉公权,明确公权部门职责
三、在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中,要确保公权权源合法有据
四、在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中,公权应依法行使
第四节 诺齐克最小国家理论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启示
一、应明确国家机关在违法建筑处理中的基本职责
二、应按“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式处理违法建筑
三、应根据持有正义的理论对违法建筑处理方式进行优化
第五章 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私法调整
第一节 建筑物财产权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土地的属性分析以及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一、土地的属性分析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
三、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及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二、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
第四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权利客体与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关系
第五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比较法分析
一、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及态度
第六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几种理论观点及其评析
一、无所有权说
二、占有说
三、动产所有权说
四、不完全所有权说
五、不动产所有权说
第七节 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及理由
一、认为应当赋予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
二、肯认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诸多理由
三、本节小结――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地位是立法时的利弊判断问题
第八节 对几种观点的辨析与澄清
一、权利取得规则与权利限制规则之间的关系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一体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三、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不等于鼓励违法建筑
四、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不违背民法的补偿原则
笫六章 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 准许违法建筑移转
一、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对城市建设及城市更新有利
二、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在健全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允许移转不会助长违法建筑的产生
四、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利于征税从而对违法建筑形成遏制
第二节 构建违法建筑登记制度
一、对违法建筑登记利于维护财产秩序及交易安全
二、允许登记是违法建筑类型化及违法建筑处理方式的配套措施
三、允许登记是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管理和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不允许违法建筑登记将对违法建筑的产生构成激励
第三节 对违法建筑征收相关税费
一、征税对违法建筑的建设及持有能形成遏制
二、对违法建筑征税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第四节 引入刑罚治理违法建筑行为
第五节 加强建筑管制及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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