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创新性地系统论述了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刑事管辖权,对建立刑事管辖权理论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刑事管辖权的来源及法律渊源进行了新的概括;提出了国家刑事管辖权阻却理论;提出了协调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新建议; 对国际组织刑事管辖权进行了新的解释并对其重构提出了新的建议。
本书的学术价值更在于对完善我国刑事管辖权理论,建立国际刑事管辖权秩序,完善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推动国际和区际刑事合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
王新清,河南新野人,法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校)常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本科开始,王新清就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曾任兼职律师10余年,参加过我国律师法的起草工作。2002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7年7月调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校)。
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学。曾经获得“宝钢教育奖”、“北京市青年优秀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光荣称号,入选首届北京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11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其撰著的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获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其主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教学成果二等奖。
撰写法学著作20余部,发表论文数十篇。
目录
目 录
导 论 1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
二、主要内容和观点 2
三、创新之处与学术价值 6
第一章 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基本范畴 7
一、刑事管辖权的来源 7
二、刑事管辖权的分类 13
三、刑事管辖权与刑法空间效力、刑事诉讼管辖的关系 25
第二章 刑事管辖权原则 28
一、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28
二、领域管辖原则 31
三、属人管辖原则 37
四、保护管辖原则 40
五、普遍管辖原则 44
六、其他刑事管辖原则 49
第三章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基本问题 53
一、国家刑事管辖权的特征 53
二、国家刑事管辖权的渊源 55
三、国家刑事管辖体系的构成(以我国为例进行的分析) 60
第四章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阻却 67
一、国家刑事管辖权阻却的类型 67
二、身份阻却——外交代表刑事管辖之豁免 69
三、强权阻却 76
第五章 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 81
一、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概要 81
二、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渊源 85
三、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原则 87
四、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的阻却 92
第六章 香港、澳门、内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95
一、香港、澳门、内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95
二、香港、澳门、内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04
第七章 香港、澳门、内地间的刑事司法协助 113
一、香港、澳门、内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说 113
二、香港、澳门、内地刑事司法协助应遵守的 原则及基本内容 120
第八章 海峡两岸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127
一、台湾地区的“刑事管辖权” 127
二、海峡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31
三、海峡两岸协调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尝试 135
四、协调海峡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前提和原则 140
第九章 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管辖权 145
一、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146
二、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156
第十章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169
一、《罗马规约》 170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180
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重新定位 186
四、国际合作——国际刑事法院实现管辖权的基本途径 191
第十一章 刑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与协调 204
一、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的内涵及成因 204
二、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的现状 210
三、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的协调 214
第十二章 刑事管辖权的国际转移 224
一、刑事管辖权国际转移的由来 224
二、刑事管辖权国际转移的特点 226
三、刑事管辖权转移的原则 230
四、刑事管辖权转移的案件范围与条件 231
五、刑事管辖权转移的程序及其效力 234
第十三章 国际刑事合作与刑事管辖权 237
一、“程序性涉外案件”及“刑事管辖权的实现” 237
二、国际刑事合作是“程序性涉外案件”刑事管辖权实现的必由之路 240
三、国际刑事合作的主要内容 242
后记 249
主要参考文献 251
精彩书摘
本书共有十三章,研究内容涵盖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基本问题;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刑事管辖权问题;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际刑事合作。
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基本问题包括刑事管辖权的概念、属性、来源、内容、分类以及原则等范畴。以前,我国学者研究刑事管辖权,分别从国内刑事实体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入手。笔者认为这没有抓住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对“刑事管辖权”概念的人为割裂。笔者认为,刑事管辖权是指享有独立司法权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对国际或国内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刑事管辖权分别来源于国家主权、国家间签订的条约和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合法分配或非法分割。刑事管辖权可以体现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但更多体现在司法层面。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事管辖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许多刑事管辖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刑事管辖权的原则,实际上是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对这种“确定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进行理论概括——即将其概括成若干原则固然重要,但探讨“确定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否科学更为重要。在确定其刑事管辖权原则时,必须考虑维护国家主权、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便利案件诉讼这三个基本要素。从这个思路出发,笔者认为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领域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笔者认为,国家刑事管辖权是刑事管辖权体系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其他刑事管辖权的基础。与地区刑事管辖权、国际组织刑事管辖权相比,国家刑事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广泛性等属性。国家刑事管辖权包括刑事立法权、刑事司法权(含刑罚执行权)。国家刑事管辖权的政治渊源是国家主权,法律渊源是宪法、刑法等国内法与国际法。刑事管辖权作为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因此,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实现一般来说是有保障的。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一些国家,由于存在一些客观原因,其刑事管辖权往往不能得到完全实现,对一些特殊种类的犯罪,不能适用。笔者将这种情况称为“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阻却”。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阻却,是指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因为受到客观因素的阻挡而退却,不发挥它应有的效力。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阻却表现为不对特定的犯罪起诉、审判和处罚,但不表现为不对这些案件立案、侦查或采取其他临时性的措施。
地区刑事管辖权包括“法定地区”的刑事管辖权和“事实存在地区”的刑事管辖权。香港、澳门与台湾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目前台湾地区的刑事管辖权与香港、澳门享有的刑事管辖权是不同的。香港、澳门的刑事管辖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法律授予它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管辖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一种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合法分配。台湾目前具有的刑事管辖权,没有法理根据,没有主权基础,属于一种“事实存在”的刑事管 辖权,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非法分割。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管辖权的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整体性质的权力,具有自始至终、独立自主地处理特别行政区刑事案件的效力。
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体现。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授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一种独立自主的主权行为,是将国家刑事管辖权在特别行政区的依法分配。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不得与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相抵触。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特别行政区之内,依照法律管辖刑事案件,是在特别行政区实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本书根据我国的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香港、澳门各自的法律,对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原则、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的阻却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以及相互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以下简称“三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三地或三地中的两地对同一个刑事案件竞相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三地对同一个刑事案件都不行使刑事管辖权。三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上的冲突”,第二个层次是“实际上的冲突”,第三个层次是“观念上的冲突”。实际上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很好地打击犯罪,而且可能影响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关系。本书在研究了三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和主要特征后,提出了解决我国三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笔者认为,解决我国三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必须以我国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坚持“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三地社会秩序原则”、“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和“先理优先原则”。解决三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涉及国家刑事管辖权在三地的分配,属于国家的主权行为,除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外,哪一个机关和地方政府都不得为之。所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来协调三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是唯一的办法,舍此 并无他途。在研究了三地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后,笔者对香港、澳门、内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特点、途径、原则和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台湾地区的刑事管辖权是一种“事实存在”,其内容由台湾“刑法”及其他关系法规规定。根据台湾“刑法典”的规定,台湾的刑事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等内容。在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统一前,海峡两岸客观上是两个刑事管辖权并存的局面。随着人民交往日益频繁,发生一些涉及两岸的刑事案件或者此岸犯罪嫌疑人潜逃到对岸,是产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实际因素,海峡两岸司法机关对一些涉及海峡两岸的犯罪都主张刑事管辖权,是刑事管辖权发生实际冲突的关键因素。协调这种冲突的前提,是要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承认两岸“分治”的现实,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方的法律和刑事管辖权。在“一个中国”和承认对方刑事管辖权的前提下,考虑到两岸政治对立的现实,只能按照 “犯罪地管辖原则”和“实际控制原则”,对刑事管辖权进行大体的划分, 以有限协调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组织刑事管辖权包括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管辖权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两类。国际特设刑事法庭是国际社会专门为某一事件或者某一地区设立的起诉、审判和惩处严重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共有四个: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审判德、日主要战争罪犯的法庭。笔者认为,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不是胜利者对战败者的审判,而是战争中受害的国家和人民对侵害国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的审判。国际军事法庭的刑事管辖权,是受侵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联合,它来源于战争受害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是特殊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是处理前南各 国武装冲突、维护地区和平的权益之计。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大量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及其冲突后纷纷独立的国家不能管辖、不愿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依照《联合国宪章》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笔者认为,建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正当性是存在的。理由是:第一,国际刑事法庭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第二,在联合国宪章中也能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三,有卢旺达国家的请求。在“地球村”已然形成的今天,为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打击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有必要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来严密法网,弥补以前控制犯罪存在的漏洞。笔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存在制度性的缺陷,容易被西方少数国家所操纵。应当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进行重新规制,使其体现公平和公正。我国应当派员参与国际刑事法院,这样才能防止国际刑事法院沦为西方霸权国家欺凌弱小国家、破坏国际和平的工具。本书对国际组织刑事管辖权的渊源、内容、存在依据、遵循原则以及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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