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明清史學術文庫:清代地方官製考》以章、節體例編寫,依清王朝對地方行政管理的不同方式以及所設官員的不同性質,分章敘述。首章為概述,依下按一般地區官製、特彆地區官製、少數民族地區官製和專職性官製分類敘述,全書共五章,凡三十四節。
《明清史學術文庫:清代地方官製考》記述地方軍事機構及職官的方法為:各地駐防將軍以下及直省提督以下之職官,立有專節;各督標、撫標、漕標、河標、軍標,按統屬列於各官員項內;各特彆地區及各少數民族地區之武職官員,分彆歸入各地區。關於清末的官製改革,除在第一章概述中作瞭總體的論述外,其改革後職官變化的具體情況,分列於各章節中。有些改革中新設立的機構,則彆立專節。
作者簡介
劉子揚,1931年生,北京人。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副研究館員。1949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50年參加抗美援朝戰爭。1954年復員轉業,在原通州市政府工作。1960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檔案係檔案專業。1980年成立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從事明清檔案工作。先後擔任中國檔案學會檔案館學理事、中國會黨史研究會理事,受聘為中國老教授協會檔案與文秘研究所研究員等職務。1994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先後發錶《清代軍機處考》、《明清檔案概述》、《清代秘密結社檔案史料概述》、《滿文老檔綜析》等20餘萬字學術論文。提齣軍機處是清代皇權的附庸及其成立於雍正八年的觀點,在清史學界産生很大影響。編審《清代農民戰爭史資料選編》、《福建·上海小刀會檔案史料匯編》;專著《清代地方官製考》,閤作編著《清代中央國傢機關概述》、《清代六部成語詞典》、《清廷查辦秘密社會案》、《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館藏概述》。參加撰寫《清代全史》清代政治製度部分、《二十六史大詞典·典章製度捲·禮製》等書籍約600萬字。其中《二十六史大詞典》獲文化部“五個一工程奬”;《清代全史》獲新聞齣版署“國傢圖書奬”;《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館藏概述》等著作先後獲檔案學優秀成果一等奬、二等奬、三等奬。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清代地方官製概述
第一節 清入關初期的地方職官概況
一 清入關前的官製
二 清入關後統一戰爭期間的地方行政職官
第二節 全國統一後的地方區劃及職官建置
一 全國地方行政區劃
二 各地方行政職官建置
三 各直省之八旗駐防與綠營兵製的確立
第三節 清代地方職官的選舉
一 清代地方文職官員的考舉
二 清代地方文職官員的銓選
三 清代地方武職官員的人仕
四 清代地方武職官員的銓選
第四節 清末地方官製改革
一 外國入侵及官製改革前地方管理狀況
二 清政府改革地方官製概況
三 清末地方官製改革的特點
第二章 清代各直省的地方機構與文武官製
第一節 總督及總督衙門
一 總督的設立與職掌
二 總督的建置與沿革
三 總督衙門
四 總督所轄的地方武裝
第二節 巡撫及巡撫衙門
一 巡撫的設立與職掌
二 巡撫的建置與沿革
三 巡撫衙門
四 巡撫所轄的地方武裝
第三節 布政使及承宣布政使司
一 布政使的設立及沿革
二 布政使的職掌
三 承宣布政使司
四 清末布政使司的變革
第四節 按察使及提刑按察使司
一 按察使的設立及沿革
二 按察使的職掌
三 提刑按察使司
第 五節 道員及道員衙門
一 各道的設立及沿革
二 道員的品秩及職掌
三 道員衙門
第六節 知府及知府衙門
一 府的設立
二 知府及其佐貳官
三 知府衙門
……
第三章 清代特彆地區的地方官製
第四章 清代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機構與文武官製
第五章 清代各專職性地方機構的官製
精彩書摘
隨後,各地方紛紛成立自治團體,雖名目繁多,諸如自治期成會、研究地方公益會、政治研究所、義務公所、地方公議局或地方自治會,等等,但其組織的目的,均為立地方自治之基礎,以消除官民間之隔閡,謀求地方一切公共利益之事概由公眾決議施行,從而渴望地方實力改良,日漸發達繁裕。所以這些自治團體,均把本地方應興應革之事列為首任。如江蘇常熟、昭文兩縣之地方自治會,辦事大綱分為六項:清厘財政、振興實業、保衛治安、規劃工程、補助教育、改良風俗。又如上文提及的上海內外總工程局,則是極為典型的地方自治機構。它的組織是以議事會為代議機關,以參事會為執行機關,設辦事總董、議事會議董分彆領以議長;在它的《暫定章程》總綱中明確規定,其設立之目的,在於“酌收地方稅,以辦理地方公共事務,助官司之不及,興民生之大利,以立地方自治之基礎”。該局成立後,“接辦城鄉內外一切事宜,所有應行興辦各事,由議事會及參事會議決施行”。當然,這時成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也有的僅僅為瞭解決該地方某一主要問題,而達不到“自治”的意義。比如,福建省南安械鬥甚烈,地方紳民聯閤各都,議立鄉約一所,如遇有械鬥,即由該鄉約齣為排解,並力求地方自治之道。又如,廣東善寜縣泥溝鄉數聚族傢,爭訟習弊甚劇,因此由學界中人立一自治會,由各姓各房中選舉若乾人充當議員,評判事理,其餘振興學務、改良風俗及各種有益之事,均歸該會擔任。僅此數例,當時各地方對“自治”之普遍追求,已可概見。同時必須看到,這種普遍謀 求地方自治小局麵的齣現,是與地方紳商勢力的迅速擴大,以及它們極力謀求政治地位的活動緊密相聯的。
從上述四點可知,在清政府欲實行憲政、改革官製之前,其地方行政的管理,已經混亂不堪,舊有的職官製度遭受衝擊和破壞;新的機構不斷産生而不受約束,且難以統一;地方紳商勢力咄咄逼人,且已伸嚮各個領域,謀求自理地方事務;各地方實力派官僚亦已羽翼豐滿,他們有新興經濟為基礎,有練軍之實力,且有洋人為後盾,清中央政府已不可駕馭。可以說,清末之地方官製的改革,事已齣於下,清政府不得已而為之罷瞭。
(三)地方武裝的重新組織
如果說地方行政管理上所齣現的各自為政局麵已使清中央政府難以控製,那麼,地方武裝的重新組織,則進一步說明此時的清政權,已經四分五裂、支離破碎。
清王朝嚮來依靠遍及全國的駐防八旗軍鎮衛要衝,協之以各省綠營兵,以形成鎮守全國的地方軍事係統。自清中葉以後,八旗軍逐漸衰退,綠營兵窳惰敗壞,地方軍事實力的喪失,早巳使清政府陷入睏境;至外國鐵艦、洋槍入侵,實已不堪一擊。而新練各防營,亦積弊曰甚一日,缺額蝕餉,賄屬請托,皆視若固然,毫無忌憚。遇操則雇人頂替,聞警則不戰先逃。在當時,各地方實力派是靠鎮壓人民起義而起傢的,是在洋人的扶植下發展起來的,它們從“藉洋兵以助剿”,購鐵船、洋槍以濟徵討,乃至聯閤洋人共同鎮壓人民起義的過程中,嘗到瞭鐵艦利器的甜頭。此時朝廷上下,均以練兵為第一要務,而更以練洋操為要中之要。因此,練洋操、造利器、開礦藏、辦軍工之風大興,各省地方,爭先恐後,由防營而改練軍,使各省綠營兵乃至八旗軍均同虛設,地方武裝力量,漸漸已重新組織。
……
前言/序言
史海鈎沉:中國古代律令製度與社會變遷 本書並非《明清史學術文庫:清代地方官製考》的續篇或相關研究,而是聚焦於中國古代律令製度的深層結構及其在社會曆史進程中的復雜演變。本書旨在通過對秦漢至隋唐時期法律、製度與社會實踐的細緻考察,揭示一個貫穿數韆年的權力運行邏輯與社會治理模式的形成、固化與調適過程。 第一部分:秦漢帝國構建——律令的初創與權威的確立 本書開篇立足於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大一統王朝——秦朝。我們不滿足於對秦律條文的簡單羅列,而是深入探討瞭秦帝國如何通過“以吏為師”的法傢思想,構建瞭一套高效、嚴密,卻也伴隨著巨大社會張力的中央集權統治機器。秦朝的律令製度,作為後世兩韆餘年王朝政治的“藍本”,其核心在於如何將皇帝的意誌轉化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傢行為準則。 第一章:秦製的基石:法律的軍事化與行政化。 重點分析瞭秦律中對軍事動員、徭役徵發和土地管理的嚴苛規定。這些法律條文並非孤立存在,而是與郡縣製的人事管理體係緊密結閤。我們考察瞭“亭”“裏”等基層組織如何在律令的約束下,成為帝國權力的毛細血管。特彆關注瞭秦代在戶籍、口賦方麵的製度設計,這些設計如何確保瞭帝國資源的集中調配,同時也成為社會矛盾的潛在爆發點。 第二章:漢承秦製與律令的柔性化。 漢代在繼承秦製的基礎上,開始瞭重要的製度調適。本書詳細梳理瞭漢律中“與時偕行”的理念是如何被實踐的。董仲舒“罷黜百傢,獨尊儒術”並非簡單的學術轉嚮,它對律令的解釋權和適用性帶來瞭深刻影響。儒傢倫理(如孝、悌、忠)是如何被納入到刑法的考量之中,形成瞭“德主刑輔”的理論框架。我們通過對《漢書·刑法誌》的重讀,以及對齣土簡牘中司法實踐案例的分析,揭示瞭儒傢化過程中的法律文本與實際操作之間的張力。 第三章:職官體製下的法律執行——“文吏”的崛起。 本部分側重於分析律令的執行者。漢代選官製度的初步形成,使得掌握法律知識的“文吏”階層逐漸積纍瞭實際的行政權力。律令的解釋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瞭其最終的社會效果。本書探討瞭“比附”和“因循”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這些操作如何為後世官僚係統留下瞭可以規避或麯解最高律令的製度空間。 第二部分:魏晉南北朝——律令的危機與適應 魏晉南北朝是一個社會結構劇烈重組的時代。草原民族的進入、門閥士族的興起,對秦漢以來建立的以“編戶齊民”為基礎的律令體係構成瞭嚴峻挑戰。 第四章:門閥政治對律令權威的侵蝕。 本章研究瞭士族階層在法律麵前的特殊地位。五等爵位、九品中正製等製度,客觀上形成瞭事實上的法律特權。我們分析瞭在《晉律》等法典中,針對士族犯罪的“八議”製度是如何體現階層利益的固化。律令作為普適性規範的閤法性,在這一時期受到瞭前所未有的挑戰,國傢權力滲透力在地方層麵被削弱。 第五章:北方政權的法律重構與民族融閤。 針對不同族群的法律適用問題,是這一時期的核心議題。本書對比瞭曹魏時期的法製嚴峻與西晉的寬鬆,以及南北朝時期北魏、北齊、北周在法律改革上的嘗試。特彆關注瞭少數民族貴族在繼承原有習俗與接受漢地律令之間的拉鋸戰。這些嘗試為隋唐大一統時期的製度整閤提供瞭復雜的曆史經驗與教訓。 第六章:司法實踐中的“私力救濟”與地方秩序。 隨著中央集權在某些時段的衰弱,地方豪強和宗族勢力在維護地方秩序中扮演瞭更重要的角色。本書探討瞭宗族法、傢法在彌補國傢律令覆蓋不足方麵的作用。國傢律令在多大程度上承認或默許瞭這種“私力救濟”的存在,以及這種共存關係如何影響瞭社會公正的實現。 第三部分:隋唐盛世——集權律令體係的集大成 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律令製度發展的高峰。通過對前朝經驗教訓的吸收,隋唐建立瞭一套被後世視為“範本”的完備法律與行政體係。 第七章:《開皇律》與《永徽律疏》的結構解析。 本章對唐代法典的文本進行瞭細緻的解構。我們不再將《唐律疏議》視為單一的法典,而是將其視為一套高度成熟的行政操作手冊。律、令、格、式構成的四法典體係,體現瞭國傢權力的精細化管理。律(刑法)確立底綫,令(行政規範)確立日常操作,格(臨時修正)和式(程序指南)則確保瞭體係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律令與租庸調製度的耦閤:經濟基礎的法製保障。 法律製度的生命力最終體現在其對經濟基礎的規範能力上。本書詳細論述瞭唐代均田製、租庸調製度在律令層麵的具體體現。如何通過戶籍、土地的法律登記,確保國傢稅收的穩定,以及土地兼並與逃戶問題在法律框架下的應對機製。 第九章:諫官製度與律令的自我修正機製。 盛唐律令體係的優越性在於其內部的自我製衡與修正能力。本書著重探討瞭諫官、禦史颱等機構在監督法律執行、提齣政策修正意見中的作用。這種“皇帝下的多重製衡”的政治設計,使得律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能夠保持其相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瞭秦製初期的僵化與崩潰。 結語:曆史的循環與製度的韌性。 本書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對秦漢至唐代律令製度的縱嚮梳理,揭示中國古代國傢權力形態的內在邏輯。律令製度的每次重大調整,都伴隨著社會結構(如土地製度、階層流動)的深刻變遷。我們試圖說明,法律製度的演進,是國傢應對內部社會壓力與外部環境變化所采取的結構性迴應。它展現瞭古代中國在維護大一統與社會穩定方麵所展現齣的驚人製度韌性。 本書適閤對中國古代政治製度史、法律史、社會經濟史感興趣的學者、研究生以及對傳統文化有深度探究興趣的讀者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