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起草说明等。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起草说明
第四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0-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企业在判断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时,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考虑。总的判断原则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债务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无条件清偿,而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即使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的再融资、展期或提供宽限期等行为,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负债的流动性状况无关。
(1)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
本准则规定,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例2】甲企业于2x14年7月1日向A银行举借五年期的长期借款,则在2x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该长期借款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①假定甲企业在2x18年12月1日与A银行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x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②假定甲企业在2x19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x19年3月31日)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x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③假定甲企业与A银行的贷款协议上规定,甲企业在长期借款到期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展期,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并且甲企业打算要展期,则该借款在2x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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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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