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规定、检验项目分类、检验内容、检验方法以及合格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本标准代替QC/T 29115-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规程》、QC/T 29117.2-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评定方法》和QC/T 29117.3-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整车外观质量评定方法》。其中将标准QC/T 29117.2 和QC/T 29117.3修订为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
与QC/T 29115-93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中对于发动机、总成及零件部分的要求。本标准仅适用于摩托车整车的质量抽查、监督管理和委托检验;
——修订了原标准的引用文件;
——删除了原标准第3章的产品定型检验内容;
——修订了原标准的检验型式;
——删除了标准第5章中就抽样周期所作的规定,删除了对于抽样周期的规定要求;
——对原标准的第6章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删除了对发动机、总成及零件的检验要求;
——修订了原标准第7章关于质量的分等,修订为本标准的合格判定;
——删除了原标准中第8章、第9章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对于电动摩托车的要求。
与QC/T 29117.2-93相比,本标准附录B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中第1~3章的内容;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5中的“一般检验项”和“一般紧固检验项”的检查内容;
——增加了对喷油器、节气阀体和二次空气喷射装置、曲轴箱废气再循环装置、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燃油泵的气液密封性检查内容;
——将原标准中的重要检验项修改为装配件检验项,并对部分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
——将原标准中气液密封性检查规定的停车时间为10 min修订为5 min后进行渗漏检查;
——删除了原标准第6、7、8章的内容;
——将原标准中关于质量分等规定修订为合格评定。
与 QC/T 29117.3-93相比,本标准附录A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中第1~4章内容;
——对于原标准第7章划分的检验区域进行了调整,即取消了原标准中的C区域,将A和B区域合并为新标准中的检验区域,并增加了检验区域;
——删除了原标准第8、9章关于评定分数和分等的规定;
——修订了原标准附录A中关于缺陷状况的判定规则,并取消了部分特性缺陷;
——修订了原标准附录B关于漆膜硬度的检验方法;
——增加了发动机、轮毂、后视镜、排气消声器以及认证标记等的外观检查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润利、姜玫、雒林平、田生威、柳庆华、李英本。
本标准为修订。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抽样规定
4 检验项目分类
5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评定依据
6 合格评定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摩托车外观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摩托车装配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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