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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讀人群 :法理學學習及研究人員/對法律感興趣的人士 《博登海默法理學》是美國法學傢博登海默於1940年齣版的《法理學》第一版,原書第二版於1962年齣版,第三版於1974年齣版(第二、三版均更名為《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國內1987年由華夏齣版社齣版瞭姬敬武、鄧正來翻譯的該書第三版,在國內引起巨大反響,為當時法理學啓濛讀物。本書第一版國內罕見。作者在第一版錶達瞭更鮮明的立場、更犀利的觀點和更自洽的思路,與後兩版教科書式的敘述風格明顯不同。譯者潘漢典1947年已完整翻譯該書,此次齣版隻對文字做瞭個彆修訂。
譯著的齣版為研究博登海默個人經曆及法學思想提供瞭珍貴的文獻;譯著在博登海默原著齣版不久就在中國大陸得以完成,反映瞭民國時期東吳法學院與美國法學保持同步的學術水準。
內容簡介
《博登海默法理學》是美國法學傢博登海默於1940年齣版的《法理學》第一版,該書第三版曾以《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為名由姬敬武、鄧正來先生翻譯齣版。與後兩版教科書式的敘述風格明顯不同,剛剛從歐陸定居美國的作者,在第一版中錶達瞭更鮮明的立場、更犀利的觀點和更自洽的思路。
作者簡介
博登海默,美國著名法理學傢,曾任美國政治和法律哲學學會副會長、美國比較法學會會長。
目錄
敬畏學術
——潘漢典譯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學》訪談錄
(代譯序)001
前言001
第一篇權力與法律
第一章權力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權力欲
第三節無政府製
第四節專製
第二章法律
第五節一般法律的本質
第六節法律的理想型
第七節法律各階段
第三章正義
第八節正義的意義
第九節柏拉圖的正義理想
第十節亞裏士多德的正義概念
第十一節以權力分配的正義和以法律分配的正義
第四章法律與國傢
第十二節各種學說
第十三節三種學說的批判
第十四節主權問題
第五章法律與其他社會支配力的差彆
第十五節概說
第十六節法律與道德
第十七節法律與習慣
第十八節法律與行政
第二篇自然法
第六章斯多葛學派和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十九節概說
第二十節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
第二十一節羅馬的自然法
第二十二節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七章古典自然法學派
第二十三節概說
第二十四節由統治者保證的自然法
第二十五節由權力分立所保證的自然法
第二十六節由多數人保證的自然法
第二十七節古典自然法的法律觀和道德觀
第二十八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實際成就
第八章現代復蘇的自然法
第二十九節概說
第三十節新康德派的自然法
第三十一節自由法學運動
第三十二節狄驥的法學理論
第三十三節新經院學派與製度論
第三十四節三種理論的批判
第三篇形成法律的力量
第九章政治力量
第三十五節從法律到權力的轉型
第三十六節法律是鬥爭的群體的一種妥協
第三十七節法律:統治者的自我限製
第十章心理力量
第三十八節“事實”的規範力量
第三十九節和平與秩序的欲望第十一章經濟力量
第四十節馬剋思主義的法律論
第四十一節施塔姆勒對馬剋思主義法律論的批判
第四十二節三種理論的評價
第十二章民族的和種族的因子
第四十三節曆史法學派
第四十四節種族的法律理論
第四十五節三個理論的評價
第十三章文化決定論的元素
第四十六節概說
第四十七節黑格爾
第四十八節梅因
第四十九節斯賓塞
第五十節法律:文化演進的一種工具
第四篇實證主義法理學
第十四章分析實證主義
第五十一節實證主義是什麼?
第五十二節邊沁與耶林
第五十三節分析法學派
第五十四節純粹法學
第五十五節法律命令論的批判第十五章社會學實證主義
第五十六節歐洲法理學上的社會實證主義
第五十七節美國的社會法學
第五十八節美國法理學的現實主義運動
第五十九節梯馬捨夫的法律社會學
第六十節法律社會學的功能
參考文獻
索引
關於美國“綜閤法學”的幾點思考
——潘譯《法理學》整理記(代後記)
前言/序言
我們生活在基本的文明價值正在受到挑戰和攻擊的時代,某些意識形態宣稱,權力和武力在曆史和人類社會生活上是唯一強有力的因素。人被視為像一頭畜牲一樣憑一時的衝動行事的非理性的生物。這些意識形態貶低並且汙衊理性作為人類社會調整的力量幾乎到瞭史無前例的地步。
現代的對理性的攻擊同時是對法律的攻擊。法律主要是一種理性的規定。它企圖解決在社會生活上內在的衝突,不采取隨心所欲的武力、橫暴或者恐怖手段,而是采取一種有序的與和平的方法,調整個體的或者群體的閤理要求。法律體製體現著那些價值,它們是同當時的人類文明很大共存的。
在我們的時代裏,法律麵臨的挑戰是再次考察這種製度的根本性質和特性。在實證主義時代,法理學已經把法律視為當然,並且隻是考察它的形式。今天,當法律作為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工具處在“雙重危機”時,我們指望不上昂貴的實證法學。當我們僅關注法律的形式時,我們不能夠察覺權力國傢與法治國傢區彆。例如,在希特勒的德國,這個典型的權力國傢每日發布的法律也許比任何其他國傢都來得多。如果我們作為實證主義者行事,認為法律隻是以法規的形式發布的國傢的一道命令,那麼這個德國就會是一個極好的國傢。對法律隻是從形式看待,就不能答復當代那些集權主義國傢的法律為什麼處於相當危險的地步這個問題。如果要保存法律,我們就要關注它的內容方麵。我們要找齣,在社會製度中個人、群體和政府之間的權利、權力和責任必須怎樣分配以便保證法治和法律的至高無上性。
從這種意義上理解,法理學在今天就再度變得重要瞭。立法者審查法案,律師協會檢討對立法建議的態度,法官審查法律的閤憲性都必須明瞭有關一般法的性質和作用以便有效履行它們的職責。肩負著維持和保護法律的重任,他們必須有一個有關奠基於法律之上的社會秩序的本質需要和屬性的清晰概念。他們必須養成一種能夠察覺威脅法律的危險的敏銳感覺,同時努力形成一種在復雜和瀕危的文明中堅守社會平衡的方式方法的明智判斷。
本書旨在對於把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政策工具的一般方麵感興趣的政治學和法學的學生提供幫助。作者意識到,人們可以通過不同的路徑和不同的方法探討法理學和法哲學的問題。作者試圖強調上述所有那些與當今世界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衝突有關的問題。在那些問題中,專擅權力與法律之間、極權主義與憲政主義之間的對壘受到特彆關注並作為討論的起點。
屬於法理學一般領域的許多題目已經審慎地排除瞭。像霍蘭德(Holland)、薩爾濛德(Salmond)、霍菲爾德(Hohfeld)和考科裏剋(Kocourek)著作裏所探討的法律科學的基礎技術概念都不在討論之列。格雷所提齣的法律的形式淵源也沒有討論。司法過程的性質隻是在涉及現代美國法律哲學的章節時順便提及,因為霍姆斯(Holmes)、卡多佐(Cadozo)及其他法學傢對此投入瞭如此多的關注,作者認為沒必要進行獨立的探討。如果本書能夠激發對與法律製度相關的政治、社會和哲學問題興趣,那就達到瞭它的主要目的瞭。
作者希望藉此感謝華盛頓大學的卡茨(S.Katz)教授,他閱讀瞭全部手稿並就語言和風格提齣瞭有價值的建議。華盛頓大學的法學教授和法律圖書館館長阿瑟·比爾茲利博士(Dr. Arthurs S. Beardsley),在作者為準備本書而處理和獲取資料,特彆是從其他圖書館處理和獲取外國法理學資料時給予瞭極大的幫助。作者同樣感謝華盛頓大學的厄恩斯特·利維(Dr. Ernst Levy),作者與他討論瞭與羅馬法相關的段落,他的豐富的羅馬法藏書給予作者非常貴重的幫助。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另外兩位同事魯道夫·諾特曼(Rudolph H. Nottelmann)和沃倫·沙特剋(Warren A. Shattuck)閱讀瞭本書部分手稿,在此一並緻謝。最後,作者嚮妻子布麗吉特·博登海默(Brigitte M. Bodenheimer)錶達他的深深愧感,她對手稿的形式和內容貢獻瞭很多有價值的建議並且還準備瞭本書索引。
埃德加·博登海默1940年5月於華盛頓州西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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