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管理》是水利部安全監督司、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組織編寫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三類人員”考核指導書”之一,是水利水電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的重要工具書。《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管理》從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管理的實際需要齣發,結閤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不僅介紹瞭安全生産管理基礎知識以及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法規及技術標準,而且詳細介紹瞭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安全評價、本質安全化建設、安全技術、職業健康、應急管理、安全事故管理等內容,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標準化、規範化提供瞭實用方法。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安全生産管理基礎知識 第一節 安全生産基本概念 第二節 安全生産管理的原理 第三節 事故緻因理論 第四節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 本章思考題
第二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法規及技術標準 第一節 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基礎 第二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法律規範 第三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規範性文件 第四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相關安全生産標準 第五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法律責任 本章思考題
第三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安全策劃 第三節 危險源辨識、評價與控製 第四節 參建各方項目安全管理 第五節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本章思考題
第四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管理 第一節 安全生産目標管理 第二節 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與人員配備 第三節 安全生産投入 第四節 安全生産規章製度 第五節 安全教育培訓 第六節 隱患排查和治理 第七節 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八節 安全文化建設 第九節 施工設備管理 第十節 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建設 本章思考題
第五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評價 第一節 安全評價分類 第二節 安全評價方法 第三節 安全評價程序 第四節 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編製 本章思考題
第六章 水利水電工程本質安全化建設 第一節 本質安全化建設內容 第二節 人的本質安全化建設 第三節 機的本質安全化建設 第四節 環境的本質安全化建設 第五節 管理的本質安全化建設 本章思考題
第七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技術 第一節 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 第二節 模闆工程安全技術 第三節 混凝土工程安全技術 第四節 安裝工程安全技術 第五節 爆破工程安全技術 第六節 拆除作業安全技術 第七節 腳手架作業安全技術 第八節 高處作業安全技術 第九節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 第十節 機械安全技術 第十一節 電氣安全技術 第十二節 防火防爆安全技術 第十三節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第十四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 本章思考題
第八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職業健康 第一節 職業危害基礎知識 第二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職業危害分析 第三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第四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職業健康管理 本章思考題
第九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急管理 第一節 應急管理概述 第二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急救援體係 第三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急預案 第四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急培訓與演練 第五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現場急救 本章思考題
第十章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生産安全事故管理 第一節 事故等級和分類 第二節 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第三節 事故統計分析 第四節 工傷保險 第五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事故案例 本章思考題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閤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閤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産經營單位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齣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緻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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