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闽台建制与两岸关系》主要以史料挖掘和梳理为基础,以历史发展脉络为背景,运用历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阐述福建与台湾之间行政关系发生、发展、变化和延续的过程。内容包括大陆政权和东南沿海人民对台湾的早期探索、开发和管理,郑成功收复台湾和明郑政权的性质,清朝福建省对台湾的行政管理,台湾建省后的闽台关系,日本割占台湾与闽台关系变化,“二战”后中国政府收复台湾,等等。
作者简介
许维勤,1960年出生,福建闽清人,198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历史系,长期从事历史学、社会学研究,专长福建地方史、两岸关系史研究,现任福建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目录
第一章 闽台政治关系的历史前奏
第一节 闽台地缘和早期族源
第二节 大陆人们对东南海岛的早期观念
第三节 大陆政权经略台湾的早期探索
第二章 闽台行政关系的初步产生
第一节 宋元福建地方官府设治澎湖之情形
第二节 明朝外患中逐步加强的台湾主权管理
第三节 移民开发与台湾主权
第三章 台湾明郑政权与福建
第一节 郑成功东征是闽人收管台湾的历史必然
第二节 台湾明郑政权的行政建制
第三节 明郑政权与台湾文治化社会的建立
第四章 台湾正式纳入福建省行政序列
第一节 清朝统一台湾的历史必然
第二节 台湾府县建制及其沿革
第五章 清朝闽台官制体系与台湾治理
第一节 闽台官制体系构架
第二节 台湾行政系统的运行特点和施政重点
第三节 闽台行政系统的治理成效
第六章 台湾建省与闽台关系
第一节 海防危机所引发的台湾建省之议
第二节 百业并举的建省工作与近代化建设
第三节 台湾省建制的完善与闽台关系
第七章 反对日本殖民统治与闽台政治关系
第一节 反割台斗争与闽台关系的变化
第二节 台湾反日志士在福建的活动
第三节 福建与台湾光复
第八章 国民政府与台湾光复
第一节 国民政府收复台湾之经过
第二节 台湾省制的恢复
第九章 战后台湾归还中国的法理依据
第一节 中国收回台湾主权的法理依据和程序
第二节 “台湾地位未定论”之剖析
第三节 两岸中国人共同的历史责任
第十章 金门马祖与福建
第一节 金门历史与金门县
第二节 马祖列岛的历史变迁
第三节 1949年以后的金门、马祖
参考文献
后 记
前言/序言
福建与台湾两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从研究的角度,可以做出种种不同的细分。无论如何划分,行政关系都是其中无法绕过的关系,在闽台各种“缘”中,算得上一个重要的“缘”。
闽台行政关系的产生,既是一种基于地理关系的历史必然,又是其他各种关系得以深化的重要基矗这种关系源远流长。早在南宋时期,就有许多福建沿海居民移居澎湖,有关文献明确记载澎湖及其附近岛屿隶属福建晋江县,地方官府曾采取在岛上造屋遣将分屯等行政措施。元朝进一步加强对台澎地区的行政管理,至元年间设立澎湖巡检司,并征收盐税,仍属泉州晋江县管辖。明朝建立之初,继续保留澎湖巡检司,不久后因实行禁海政策,澎湖巡检司被废。明朝后期,沿海倭患盛炽,福建守军曾多次深入澎湖、台湾追击倭寇,明确宣示台澎一带乃中国门户,不容外国觊觎,并在澎湖设兵把守。1661年,郑成功以福建为基地收复台湾,尊奉明朝正朔建立政权。1683年清朝统一台湾,次年设立台湾府,并入福建行政序列。福建省原来辖有八个府,称为“八闽”,台湾府加入后,改称“九闽”;雍正十二年(1734年)闽东地区福宁州升格为福宁府,福建又称“十闽”。从1684年建立台湾府到1885年台湾单独建省,台湾隶属福建省行政管辖达201年。1885年台湾建省后,隶属闽浙总督,许多行政事务依然与福建省分而不离,台湾巡抚的官印称为“福建台湾巡抚关防”,台湾地方官员的考核任用曾依托于福建,台湾学子依然要到福建参加科举考试,台湾的财政缺口要以福建为主筹措“协银”补给。台湾从各项事业的开发、建设、发展,到最后成就一个行省的格局,一直离不开福建的强力支撑,在清朝高层设计中,闽台两省是“联成一气”“内外相维”的关系。
这就是福建与台湾两地行政关系发生、发展的主体内容。然而,由于地理和人文的因素,闽台关系的渊源要深远得多,实质的行政关系只是这种渊源水到渠成的产物;同时,这种行政关系的影响,不可能随历史的变迁而消泯湮没,200多年作为“九闽”“十闽”之一的台湾,留下的闽文化印记如影随形,在中国异彩纷呈的区域文化版图中,闽台地域文化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两岸政治关系有了新的历史演绎,福建在台湾光复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国共内战造成的两岸分离,依然没有切断闽台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闽台特殊关系将持续影响两岸历史的走向。因此,阐明闽台历史上的行政关系,在厘清区域性行政关系发生、发展的主体内容的同时,还要注重渊源追溯和后续影响的扩延。
笔者始终认为,作为一种历史述说,阐述闽台历史形成的行政关系,应该具有一种超越区域和时代局限的眼光。任何历史现象,包括区域历史的发展,都不可能是孤立的,都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环境相联系。闽台两地从隔海相望,到跨海成为一个区域行政整体,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演进的逻辑。从足够深广的时空视野,我们可以看到,以福建人为主体的大陆人民开发台湾并将之纳入中国版图的过程,是与两种更为宏大的历史过程相伴随的,一是中国经济文化重心南移的过程,二是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以后国际政治秩序的震荡和重构过程。这是述说闽台行政关系不可抽离的背景。因此,这里有必要将这两种历史过程与台湾开发和归属的关系做个前置性的梳理,也以此作为本书必要的理论建构和各章节设置的依据。
首先,应该从中国经济文化重心南移的高度,认识台湾开发的过程。
中华文明的母体是一种内陆大江大河流域的农业文明。秦汉以后,随着气候的变迁、生产力的进步以及北方游牧民族的崛起,汉族农业文明的重心总体上呈现向东、向南转移的态势。在汉族移民大规模到来之前,东南地区的历史发展极其缓慢,福建在秦汉时期还属于“瘴疠之地”,台湾到元明时期还属于原始部落社会。尽管“闽越”“岛夷”很早就进入中原政权的视界,但因相隔遥远和技术手段落后,长期处于行政管辖鞭长莫及的境地。
从汉代开始,农业开发向南拓展的趋势逐渐明显。汉高祖刘邦为表闽越族协助倒秦之功,封闽越族首领无诸为闽越国王。闽越国深受汉族农业技术和冶铁技术的影响,大力发展稻作农业,经过数十年的休养生息,国力增长迅速,成为南中国一支举足轻重的政治势力,鼎盛时期“甲卒不下数十万”。这样一个强盛的王国,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是不可想象的,由此可以想见当时东南区域农业开发的程度。
闽越国因公然反叛中央朝廷,被汉武帝所灭,东南区域的历史长期陷入低谷。三国时期,东吴出于拓展领土、巩固后方的需要,派军经略闽地,增设郡县。两晋间,北方战乱,汉族南移,东南区域历史逐步走出低谷。从唐初到五代间,多种政治风云际会,进一步促成了东南区域的开发,陈元光入闽、二王入闽等,带来大批汉族移民,对东南区域展开全面经营。两宋时期,福建在围海造田、陂塘建筑、水车灌溉、品种改良、经济作物引种、海运等方面的技术运用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土地开发程度被生动地描述为“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嵬犹力耕”。以此为基础,东南区域的发展跃上新的高峰,福建从人口稀少地区一跃而成人口密集乃至过剩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呈现全盛状态,人力资源、技术、产品均具有了很强的向外输出能力。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作为东南地区最后一块农业开发表层空间的台湾,很快进入辛勤的汉族农人的视野。
台湾很早就已经引起大陆政权的重视和探索,其标志性事件就是吴国派军“浮海求夷洲及亶洲”和隋朝三次派兵入流求,只是限于技术条件,尚未能设治。宋元以后,福建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其雄厚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人口过剩所产生的强大辐射力,必然促使开发浪潮推向近在咫尺的台湾这块农业宝地。闽人发挥先祖筚路蓝褛开发福建的传统,开始向台湾地区移民。先是开发澎湖,进而开发台湾本岛。从明朝到近代日本窃据台湾之前,有史料可以查证大陆移民成规模进入台湾本岛的事实有:
明天启年间漳州人颜思齐率众在台湾北港一带开发经营。
明崇祯年间泉州人郑芝龙招徕大批沿海农民入台垦荒种植。
郑成功收复台湾时,带去大批官兵、家属以及受招徕的农民。
清朝统一台湾后,持续200年中,陆续有大量闽南人、客家人移居台湾。
1885年台湾建省后的10年间,又有较多的大陆人移居台湾。
与这些移民潮相对应的,是台湾土地开发的一轮轮拓展。汉人到台初期,开发地主要在台南附近和平原地带;郑氏政权时代,开始分别往南、北拓展到高雄、嘉义等地,有些开发点分布到北部的鸡笼、淡水及台中等地;清朝统一台湾后,开发大军开始大规模向北部推进,原先的开发点也逐步扩大,连成一片,到嘉庆、道光年间,台湾西部及宜兰地区绝大部分已开发完毕;1874年,沈葆祯受命办理台湾事务,开辟东西通道以促进台湾东部开发,开发区域继续向各高山荒埔延伸。到19世纪90年代,在农业土地资源的意义上,台湾已完成了全岛开发。
从以上的历史概述可以看出,整个东南区域的历史,是在汉族农业文明的影响下逐步进化的,其开发过程波浪式推进的特点非常明显,汉代闽越国的崛起、宋代福建经济社会的全盛、明清台湾的开发,就是这种波浪式推进的三波高潮标志,而推进波浪的原动力,来自中国经济文化重心的南移。
在经济文化重心南移趋势的推动下,福建、台湾的次第开发,有着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和连贯性,从福建到台湾,东南区域开发的历史,当作一个整体观。也就是说,台湾的开发,是福建开发的继续和延伸;整个东南区域的历史,就是一部汉族文化播迁、开发东南区域,使东南区域从少数民族散居的蛮荒之地发展成为以汉族为主体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历史。
随着土地的开发和人口的发展,自然带来行政建置的跟进。福建在汉族进入之前,行政上长期属于扬州会稽郡管辖。孙吴派军入闽,始设建安郡,晋时增设晋安郡,唐代逐步发展为福州、建州、泉州、漳州、汀州五州并立,到了宋代,福建单独成一“路”建制,下辖六州二军,“八闽”格局基本成形。随后,开发浪潮推向台湾,行政建置也继续跟进,并逐步完善、升级。人们可以从汉族在台湾的土地开发和行政建制中,看到一个与福建惊人相似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用学术界常用的一个术语来描述,那就是“内地化”。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当台湾农业意义上的土地资源开发基本完成的时候,台湾同样升格为内地政权的一个省级建制,并具有了4府(州)、17县(厅)的地方建制格局。
因此,离开福建的开发史而孤立地看待台湾开发史,便看不出台湾历史文化的本质,也理不出台湾历史发展的头绪,无论其历史差异性如何,都应该先抓住这个最根本的主线,治经济史如此,治政治史也同样如此。研究闽台行政关系,首先必须有这样的历史高度,才能看清种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及其内在联系。
其次,应该从近现代国际政治秩序震荡和重构的高度,认识台湾主权归属的明确过程。
中国早在12世纪就已在澎湖实行行政管理。13世纪这种管理得到加强。14世纪后期到16世纪,明朝对台澎地区疏于管理,但在属土观念上,一直将澎湖和台湾视为不容外国染指的门户要地,台湾已出现漳、泉移民的聚居点。16世纪中期,倭寇勾结中国私商和海盗,频繁袭扰东南沿海,明朝重新重视海上警戒。抗倭名将俞大猷、戚继光等率沿海军民,给倭寇以毁灭性打击,把海防线推进到台湾、澎湖,并恢复澎湖驻防机构,先后设立游兵把总、澎湖游击,隶属于福建南路参将。为了杜绝日本的觊觎,当时中国已有不少人意识到迟早应把行政治理范围推进到台湾,官方和民间都出现了“郡县彼土”的议论。显然,随着历史发展,中国朝代更替中代代传承的对台湾的统辖意识在不断加强,行政管理扩及台湾只是时间问题,而当时没有其他任何国家能够对此持明确的异议。
台湾被置于近现代性质的国际法和历史过程来确认主权归属问题,肇始于西方殖民势力东来以后。17世纪上半期,当中国正在发生又一次封建王朝更替的时候,西方正逐步迈入资本主义主导的近代历史。资本的扩张性和对原料、市场的渴求,不断激发着西方国家和民间力量向海外开展殖民活动的冲动,原来相对隔绝和静态的国际秩序,再也难以为继。以世界市场一体化为趋向,国际关系不断在震荡中孕育新的秩序,原有的国家权益观念不可避免地要经受新的洗礼,而正是在经受这种新的洗礼过程中,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得到更加明晰的确认。
17世纪初,荷兰殖民者来到东方,谋求在中国沿海夺取一个海岛作为贸易基地,起初把目标锁定澳门,但遭到先其在此的葡萄牙人驱赶,只好把目标转向澎湖、台湾,并趁着当时中国海防力量的不足,采取欺诈手段占据了台湾。荷兰占据台湾的第二年(1625年),该国法学家、“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根据这部国际法奠基之作所倡导的“先占”原则,荷兰人从来不敢宣称他们对台湾“先占”而取得主权,因为他们在澎湖和台湾登岛时,分明看到了中国人已经先在那里经营、居住乃至设防。因此,他们只能利用明朝地方官员因海防力量不足而暂时默许他们居留台湾,编造“中国皇帝将(台湾)土地赐予东印度公司”的谎言,作为他们占据台湾的“合法性”依据;而他们也承认“如果说有什么人(在台湾)有权力征收税款的话,那无疑应该是中国人”。1661年,郑成功东征台湾,以明朝藩王和先人经营过台湾的双重身份,严正地向荷兰殖民者索还台湾。双方信使往来的多次争执中,郑成功始终大义凛然地坚持台湾“一向属于中国”,先前的一切约定只是应远方来客通商之需,“允许荷兰人暂时借居”,现在中国人想要回土地,是理所当然的事。他说:“台湾者,中国之土地也,久为贵国所据,今余既来索,则地当归我,珍瑶不急之物,悉听而归。”荷兰人既无法抵抗郑成功的进攻,又理屈词穷,只好签约投降,归还台湾。从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观念,在国际上就无可置疑地树立起来。
1683年,清朝秉承中国必须统一的国家传统,统一了台湾,并设立台湾府,归入福建省行政序列,其后台湾隶属福建省管辖201年。在这200多年里,“台湾是中国领土,隶属于福建省管辖”是一种确定的事实,在当时清朝的外交中,没有遇到任何质疑。
人为地制造出台湾归属的麻烦,是世界近代史的弱肉强食的特殊年代,列强趁中国衰弱之机强加给中国的诸多灾难之一。但即使在这种麻烦之中,那种赤裸裸地恃强凌弱的行径,也屡屡遭到无可辩驳的事实的挫败。随着世界历史从近代跨入现代,尤其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秩序和国际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炮舰驱动的“丛林法则”日益遭到人们的唾弃,人类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秩序的重构不断被纳入公理公例的法则。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台湾的归属得到国际社会更加明晰的确认。
从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日本、法国先后利用清朝对台湾治理中“政教不及”的空隙,企图玩弄国际法条文来侵吞台湾部分土地,最终都因缺乏道义和法理力量的支撑而被挫败。清朝为消弭外国觊觎之心,加快完善台湾治理,1885年将台湾升格为省级建制,政令通达全岛各地,进一步使台湾主权和治权都无可置疑。但日本竟以强盗手段,通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悍然割占台湾、澎湖列岛。这种做法,在国际关系中属于典型的“强加条约”,在当时的国际道义上也是被否定的。
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逐步在国际法中确立和完善“强加条约”无效的法律原则。历史终究走着公道的轨迹,长期站在反对霸权侵略、反法西斯立场的中国,终于赢得世界的尊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国际反法西斯阵线对于日本霸占中国台湾、澎湖列岛的事实,进行了追究,并做出清晰的处置。1943年12月1日,协同对日作战的美、中、英三国首脑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是国际社会对日本崛起以来种种贪婪行径的一次总清算,实际上在公理、法理意义上否定了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日本强加于受害国的一切行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开罗宣言》的原则后来在盟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得到重申。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承认接受《波茨坦公告》条款。1945年8月17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命令台湾日军向中国战区统帅投降。中华民国政府立即命令曾经长期担任福建省政府主席的陈仪,出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并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投降,向世界宣告:“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
上述种种历史事实及其所依据的道义力量和国际法规则,都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正是在经历了近现代国际政治秩序震荡和重构过程之后,台湾归属于中国的事实和道义,变得更加明确起来。中国拥有对台湾领土主权的事实,是永远改变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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