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专业解读中的精华。
【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
【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内容简介
与公司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专业解读中的精华。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3.【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4.【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案例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登记)
案例2:为规避报批手续选择隐名投资,外商投资人身份被否认
第七条 (营业执照)
案例3: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有义务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名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案例4:法人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公地为住所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案例5: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限制经营项目的可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涛定代表人)
案例6: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案例7: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前后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案例8: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案例9:公司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案例10: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案例11:股东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案例12: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公司就是一种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及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两个方面。当然,从法律规定的抽象角度而言;作为法人的公司,在法律上和自然人一样具有人格。但法人和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是由人组成的组织,并不是像自然人那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存在。公司的独立人格较为直观的体现首先是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及财产。其次就是公司设置有内部的组织机构。除此之外,为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很多的法律制度,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治理机制等。所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公司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体现出其区别于自然人的独立之处。
但是,与自然人相比,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限制:在与自然人人身属性相关的权利方面,公司因其拟制的性质而不能享有。这部分权利主要是基于自然人的生命、身体、亲属、继承等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以人格权受损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法律和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对于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所述,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于确实不具有和欠缺法人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当分清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在注册时,投资方所投资不足的,应当判令其补足投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注册资金不实的,包括出具注册资金证明不实的,应当由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开办者、经营者、股东抽逃、隐匿财产的,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追回价款;对于确实未能投入任何资金的开办者、股东,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开办者应当对所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差额承担民事责任。如所开办的企业没有注册资金,或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等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者或投资者承担。该解释虽然主体是企业,但是开办企业的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或类似活动的,应当可以参照该规定的原则处理。
3.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与属于何性质的企业法人,是不同的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注册时署明为全民企业,实际开办单位未能投资,说明注册资金不到位。如有个人投入部分资产,说明有自筹资金的成分,不能认定该企业名为全民,实为个体。除非企业注册当时署明投资者所应占有的股份,如某个股东未能投资,亦被其他股东认可,该股东可以视为退出了该企业;公司股份可能成为某一个、两个股东所持有,公司的性质亦可能随着股东性质的变更而变化;例如某一股东占有90%以上的股份,该企业的性质很可能随着该大股东的性质而发生变化。否则,不能以哪个股东出资多、未出资而随意认定、变更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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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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