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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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由中国税务服务联盟复议诉讼专业委员会、洪海明珠(北京)税收应用科学技术中心共同策划,是“中国纳税实务系列丛书”之一。全书主要按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进行归集整理。由于税收优惠、专项制度文件较多,篇幅较大,为方便读者使用,特别独立成篇。
书中收录的法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主,同时有针对性地收录了与税法相关的重要部门、部分具体行业、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
为方便使用该书,我们特意在冗长的目录之前,提炼了一个脉络更加清晰的主目录,读者可以循着主目录便捷地查找目录内容。又因书中很多法规文件标示的是文号,为便于读者查找,我们在书中末尾处编制了“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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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佳,现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准则委员会课题组成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讲师团讲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鉴证软件开发组成员;中国税务服务联盟涉税鉴证业务软件讲师团讲师。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四个准则以及操作指南和培训教材编写。主持并参与了“中国纳税实务系列丛书”的编写。
文进,现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准则委员会课题组成员、中国税务服务联盟税务复议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鉴证软件开发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注册税务协会网校讲师团讲师。
“中国纳税实务系列丛书”编写的主力成员之一。作为项目负责人,直接参与涉税鉴证业务和咨询业务,主导研究开发企业集团涉税风险管理产品,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内页插图
目录
企业所得税税制篇
第1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1
1.1纳税义务人 / 1
1.2扣缴义务人 / 1
第2章 收入 / 1
2.1收入总额的定义、形式、计量 / 1
2.2销售货物收入 / 2
2.3提供劳务收入 / 2
2.4转让财产收入 / 2
2.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2
2.6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2
2.7接受捐赠收入 / 2
2.8其他收入 / 2
2.9视同销售 / 3
2.10不征税收入 / 3
第3章 扣除 / 3
3.1扣除原则和框架 / 3
3.2一般扣除项目 / 3
3.3禁止扣除项目 / 4
3.4特殊扣除项目 / 4
第4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 6
4.1资产的税务处理原则 / 6
4.2固定资产 / 6
4.3生产性生物资产 / 7
4.4无形资产 / 7
4.5长期待摊费用 / 7
4.6投资资产 / 7
4.7存货 / 7
4.8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 / 8
4.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 / 8
4.10资产损失 / 8
4.11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9
第5章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 10
5.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0
5.2弥补亏损 / 10
第6章 税率、应纳税额、境外所得 / 10
6.1税率 / 10
6.2应纳税额的计算 / 11
6.3境外所得抵免 / 11
第7章 源泉扣缴 / 13
7.1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13
7.2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3
7.3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税 / 13
7.4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13
7.5扣缴申报 / 13
7.6应扣缴税款未扣缴的追缴办法 / 13
7.7具体收入项目代扣代缴 / 13
7.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14
第8章 特别纳税调整 / 14
8.1反避税制度设计思想和内容 / 14
8.2应税收入或所得额(转让定价)的调整 / 14
8.3共同成本的分摊 / 14
8.4预约定价 / 14
8.5关联业务申报和调查 / 15
8.6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 15
8.7关联方利息 / 15
8.8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 15
8.9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纳税调整期限 / 15
8.10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 15
8.1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15
8.12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 20
8.1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 20
8.14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 / 20
第9章 征收管理 / 20
9.1纳税地点 / 20
9.2纳税年度 / 20
9.3计税本位币 / 20
9.4汇总纳税 / 20
9.5预缴、预征 / 20
9.6核定征收 / 21
9.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22
9.8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23
9.9企业清算 / 24
9.10盈利或亏损都应申报 / 24
第10章 非居民企业 / 24
10.1非居民企业的认定 / 24
10.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 24
10.3非居民企业免税、减征所得 / 25
10.4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 / 25
10.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发生的机构管理费 / 25
10.6非居民企业征收管理专项制度 / 25
第11章 行业、企业政策 / 25
11.1房地产开发 / 25
11.2金融、保险、证券 / 26
11.3软件、集成电路 / 28
11.4文化、体育 / 29
1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 29
税收优惠篇
第12章 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 29
12.1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 29
12.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 29
第13章 免税收入 / 30
13.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 / 30
13.2国债利息收入 / 30
13.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0
13.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0
13.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30
13.6免税收入其他专项优惠 / 30
第14章 减计收入 / 31
14.1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 31
14.2减计收入其他专项优惠 / 31
第15章 加计扣除 / 31
15.1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 31
15.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31
15.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32
第16章 所得减免 / 32
16.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所得 / 32
16.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32
16.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33
16.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34
16.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34
16.6非居民企业免税、减征所得 / 34
16.7所得减免其他专项优惠 / 35
第17章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35
17.1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 35
17.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 / 35
17.3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 / 35
17.4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解释 / 35
17.5创业投资企业抵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 35
17.6计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起始年度 / 35
17.7备案管理 / 35
17.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试点政策 / 35
第18章 减免所得税 / 35
18.1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 35
18.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35
18.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35
18.4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 36
18.5减免所得税其他专项优惠 / 36
第19章 税额抵免 / 37
19.1税额抵免的解释 / 37
19.2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 / 37
19.3购置并实际使用包括融资租入的设备 / 37
第20章 过渡性优惠政策 / 37
20.1宣传提纲关于过渡优惠政策的概括总结 / 37
20.2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 38
20.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 38
20.4西部大开发过渡性政策 / 38
20.5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 38
20.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 38
20.7可继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38
20.8新旧优惠政策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 39
20.9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39
20.10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处理 / 39
专项制度篇
第21章 特殊业务事项 / 39
21.1企业重组 / 39
21.2政策性搬迁 / 40
21.3混合投资 / 41
21.4国债投资 / 41
21.5转让限售股 / 41
21.6融资性售后回租 / 41
21.7企业清算 / 41
21.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 41
21.9特殊行业准备金 / 41
第22章 非居民企业专项制度 / 42
2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42
22.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42
22.3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 / 43
22.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43
22.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管理 / 44
22.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45
22.7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46
22.8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 47
22.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 47
22.10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 48
22.11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 48
第23章 境外中资企业 / 48
23.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48
23.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49
附录 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一览 / 50
注:为方便读者查阅,总目录上标注页码为目录页码。
精彩书摘
《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
3.4.1.6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3.4.1.7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
前言/序言
企业所得税法规多,变化快,很多企业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及时,掌握不全,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为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全面学习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对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截至2016年1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编写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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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已经尽己所能,力求做到书中内容完整准确,书籍阅读起来得心应手,但由于时间、精力和水平所限,方方面面的不足必然存在,诚挚地欢迎广大读者、纳税人和税务工作者批评指正,与我们共同探讨、改进。
编 者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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