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重要的一种。”买卖合同乃有偿合同之典范,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原始、*典型、*普遍、*基本的交易形式,是市场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
契约法之绝大多数规则均来自买卖法。综观各国民法典,买卖合同均居于典型合同之首位,足显买卖合同之重要性。我国《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法则之规定,亦占分则之统领地位,堪称合同法之“小总则”。
本司法解释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遭遇的争议和疑难问题,秉承诚实信用之原则,遵循法律解释论之章法,科学认定买卖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妥善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适用体系;彰显诚实信用精神,保障公平交易秩序。因此,本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乃至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均具重要指导意义。
本书准确框定条文主旨,详细阐释条文本意,强化司法学术定位,坚持基本学术规范;通过对条文解释采取“条文主旨”“条文释义”“案例研析”“适用注意”的结构模式,全面展现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学说和观点之争,详细阐明*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争论问题*后所持之立场及理由;同时,采取学说论证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之方法,对相关实务问题展开透彻到位的研析,为实务疑难问题之解决提供路径和指引;在探寻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书籍定位方面做出创新性尝试,对于我国司法实务界或民法学界均具重要指导或参考价值。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导言背景·内容·依据
【主旨】
【释义】
一、起草之背景
二、解释之内容
(一)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科学而稳妥地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明确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规则
(四)弥补关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空白
(五)明确标的物检验的合理期间及效果
(六)细化违约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内容
(七)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实务操作性
(八)合理解决特种买卖的实务争论问题
三、制定之依据
四、解释之意义
第一编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l
【主旨】
【释义】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一)证明途径
(二)证据类型
(三)举证分配
二、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一)观点之争论
(二)解释之立场
(三)案例之评析
三、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一)观点之争论
(二)解释之立场
……
第四部分 本司法解释与相关法条对照表
精彩书摘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案例)》:
对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先开票、后付款或后交货”情形中如何认定是否交付的问题,《解释》第8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其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问题。《解释》认为,增值税发票主要功能是用以抵扣税款,因此,单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认定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其二,关于普通发票对付款的证明力问题。《解释》认为,发票是付款一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在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商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人民法院应认可普通发票对付款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解释》第9条和第10条作出明确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的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解释》根据《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之规定精神,认为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因此,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弥补关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空白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关涉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之利益,故为买卖法则最为重要、最具意义之间题。在某种程度而言,买卖法之目的就是将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立法、学说和实务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背离,致使司法实践认识不够统一。
对于审判实践中关于“标的物需要运输”是否包括卖方代办运输或买方自行运输的争议,《解释》第11条认为,在买卖合同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并非所有标的物涉及运输的合同都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规定的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应将买受人自行负责运输和出卖人以自己的运输工具送货上门两种情况排除在外,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运输业者,风险只有在将货物交付给独立承运人时才发生转移。
实践中大量存在买卖双方约定在某一地点装运货物以运交买受人的情况,出卖人在约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能否参照《合同法》第145条确定的规则处理?《合同法》未置明文,属于法律空白。《解释》第12条采用比较法解释的方法,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合同法》第145条进行漏洞补充,规定出卖人依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已毁损、灭失,是否仍然适用“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的风险负担规则?为了公正地解决该问题,《解释》第13条认为,在出卖人恶意隐瞒风险事实的情况下,在解释论上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48条关于合同解除场合的风险负担规则,即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
前言/序言
买卖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是市场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诚如德国学者霍恩所言:“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之典范,各国契约法总则中诸多制度皆以买卖合同为蓝本进行构建,契约法中绝大多数规则均来自买卖法;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均规定于典型合同之首位,足显买卖合同之重要性。
在我国,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有很多是买卖合同纠纷;即便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过程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也位居首位。这些案件内容涵盖民间买卖、政府采购乃至国际贸易;买卖形式呈现多样化,标的物范围逐渐扩大。无论是交易实践还是审判实务,均表明:买卖合同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交换关系;买卖交易秩序的规范既和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亦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联。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居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首,该法并在第174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合同法》第九章在分则中占据统领地位,堪称《合同法》的“小总则”。
然而,由于《合同法》第九章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适用《合同法》第九章的过程中,遭遇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民商事审判实践对《合同法》买卖合同章及相关规定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及相关规定,公正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正式立项,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委派民二庭负责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部门意见。特别多次地征求《合同法》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以及合同法专家韩世远教授、王轶教授、刘凯湘教授、李永军教授的意见。为了使司法解释更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历时12年,起草了12稿。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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