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ncient Greek Law]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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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網頁||繁體網頁
加加林,科恩 著,鄒麗,葉友珍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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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商品介绍



齣版社: 華東師範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7554238
版次:1
商品編碼:1203899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西方傳統·經典與解釋
外文名稱: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ncient Greek Law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7-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52
字數: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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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編輯推薦

《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全麵介紹瞭過去30年和古代希臘法律相關的主題,涉及古代雅典的法律程序和實體法、古代希臘化時期的法律實施等領域。
本書為讀者提供瞭古代剋裏特島和埃及法律實施的真實證據,以及法律和宗教、哲學、政治理論、修辭以及戲劇之間的交叉,無論專業研究者還是普通讀者,都能從本書提供的新視角中獲益。

內容簡介

《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收錄來自不同國傢和不同思想流派的作者撰寫而成的22篇研究論文,這些作者包括zui為資深的長者和zui有希望的新人。
本書基本涵蓋古代希臘法律所有的研究領域,全麵概述瞭古代希臘法律的兩大主題:古典雅典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同時也大量涉及希臘化時代的具體法律實踐,以及古代希臘法律與宗教、哲學、政治理論、修辭學、戲劇等的關係。
本書的齣版,恰如書名所言,是一本帶領漢語讀者與一般研究者進入古代希臘法律世界的極好指南。

作者簡介

編者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德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教授,是古代希臘曆史研究的資深專傢,齣版瞭《雅典法律中的講演錄》(Speeches from Athenian Law)、《古代剋裏特島的法律》(The Laws of Ancient Crete)、《早期希臘法律》(Early Greek Law)、《安提豐講演錄》(Antiphon: The Speeches)等著作20餘部,其中以《早期希臘法律》影響zui大。
編者 科恩(David Cohen),現為加州大學伯剋利分校研究生院教授,夏威夷大學威廉?理查森法學院法學教授,是伯剋利戰爭罪行研究中心的創始董事。主要著作有:《古代雅典的盜竊法》(The Athenian Law of Theft)、《法律、社會和性:古代雅典的道德執行力》(Law, Society and Sexuality: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 at Classical Athens)、《古代雅典的法律、暴力和社區》(Law, Violence, and Community in Classical Athens)等。
譯者 鄒麗,女,英語專業學士,法學碩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主要從事西方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的研究,翻譯瞭多本學術著作。
譯者 葉友珍,女,陝西安康人。延安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畢業於四川外國語大學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研究方嚮為理論語言學和翻譯學。近年來發錶科研論文十餘篇,主持地廳級項目2項,參與省部級項目2項、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譯有《新約是對荷馬史詩的模仿嗎?》(華夏齣版社,即齣);參與翻譯《錶演文化與雅典民主政製》(華夏齣版社,2015)。

精彩書評

在本科高年級學生的希臘法律課上,我與學生們順利使用瞭《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此書在知識方法論和可用性方麵很實用。
——Phoenix,Journal of the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將在法律史傢的工具箱中占據顯要位置。
——Ordia Prima, Ilias N. Arnaoutoglou, Academy of Athens

目錄

中譯本前言/1
英文版前言(加加林)/1
導論(科恩)/1

第一部分 雅典的法律/29
1.論希臘法的統一性(加加林)/31
2.論文字、法律和成文法(托馬斯)/45
3.論法律與宗教(帕剋)/68
4.論古希臘早期的法律(加加林)/91

第二部分 雅典的法律(上):程序/107
5.論雅典的法律與講演術(托德)/109
6.雅典法庭中的相關性(蘭尼)/126
7.雅典法庭上不同的修辭策略(魯賓斯坦)/145
8.雅典法律中證人的角色(特呂爾)/163
9.處罰理論(科恩)/191
10.公元前4世紀雅典的法律修辭(尤尼斯)/216

第三部分 雅典的法律(下):實體法/237
11.古雅典的犯罪、刑罰與法治(科恩)/239
12.性彆、性和法律(坎塔雷拉)/266
13.傢庭和財産法(馬菲)/285
14.雅典公民身份法(帕特森)/298
15.商法(科恩)/325

第四部分 雅典之外的法律/339
16.格爾蒂法典(戴維斯)/341
17.外國背景下的希臘法律:延續與發展(魯普雷希特)/370
18.希臘化時期的希臘法律:傢庭與婚姻(莫傑耶夫斯基)/389

第五部分 希臘法律的其他研究進路/403
19.法律,阿提卡諧劇以及諧劇言辭的規約(華萊士)/405
20.雅典的肅劇和法律(艾倫)/428
21.法律和政治理論(奧柏)/453
22.希臘思想中的法律與自然(朗格)/473

參考文獻/496

精彩書摘

【編者按語】在現代希臘法學術界,坎塔雷拉(Eva Cantarella)是一個舉足輕重的人物。她的著作全麵覆蓋瞭過去30年裏走過的路徑,一直處於這門學科的前沿。她的作品産生於嚴密的法學思維,但也不乏文學的潤飾,她最聞名於世的著述有:20世紀70年代關於荷馬史詩中的法律、殺人法的著述,以及接下來對女性、性和性彆透徹的跨學科研究。她與她的同事和研究生馬菲(Alberto Maffi)一起,超越瞭意大利學術界過去的人物(如保利和比斯卡迪、坎塔雷拉),使得米蘭成為當代歐洲大陸研究希臘法最重要的中心。盡管意大利的希臘法學者曾一度在德國尋求靈感,近年來朝嚮創新的力量已經開始崛起,而希臘(羅馬亦如此)法律史領域傳統的德國勢力已經式微。
正如在《性彆、性和法律》中,她對從荷馬到4世紀的雅典所做的權威性研究所示範的那樣,坎塔雷拉的研究方法以知識淵博為特徵,與此密切相關的是,她熟悉諸多學科在性研究方麵所取得的最新進步。除瞭多佛(Kenneth Dover)開創性的作品,對性和性彆的研究在希臘法研究中被忽略的時間比其他很多曆史研究領域還要長。然而,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有大量的作品——其中坎塔雷拉是一股重要的革新力量——將目光轉嚮這類問題,開始係統地研究在雅典和希臘世界的其他地方女性的角色和地位以及對性行為的法律規製。基於對兩性理論和人類學的深刻見解,坎塔雷拉將自己的研究設定為一項框架工程——僅限於將社會結構理論運用於法學之中:“換句話說,有性彆取嚮的法律同時塑造著社會:一方麵,它反映著社會中兩性角色的結構;另一方麵,它也強化瞭這種結構。”
在自荷馬以後浩瀚的資料中遊刃有餘,坎塔雷拉錶明瞭最早的文學傳說是怎樣將女人定義為“一個不同的種類,的確,對希臘人來說,女人是男人所不能理解的異類。像任何不能理解的事物那樣,女人——除非已經通過婚姻而被馴服——是危險的”。以此為起點,她逐步闡述瞭一個有力的觀點,錶明已知最早的雅典立法——即德拉古法律(the laws of Draco)——怎樣將女性概念化,“將社會成見轉化為法律分類的做法對女人的人生産生瞭根本的法律影響”。在篇章的餘下部分,她描述瞭這種分類如何影響瞭人們在各種法律情形下——從通奸和強奸到財産、婚姻和繼承的法律——對待女性的方式。盡管她的方法深深獲益於女權主義者的學術成果和視角,然而在處理資料及二手文獻時,她以其公正、獨立的美德和開放式的思想,避免瞭某些學者所采取的極端觀點。例如,在討論得最為廣泛的女性的法律地位問題上,她駁斥瞭那種認為女性的法律地位類似於奴隸和兒童的觀點。這種觀點盡管廣為流傳,卻完全錯誤。她意識到雅典的女性盡管不能參與政治事務,卻是事實上的公民,這種地位有著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後果。作齣一個十分重要卻常被某些學者所忽視的區分,坎塔雷拉總結道:“換句話說,她們擁有公民的‘地位’,卻沒有公民的職能……在公元前450年伯利剋勒斯(Perikles)通過一項法案之後,她們的公民身份(as astai)成為她們的孩子擁有公民身份的前提條件。”
在坎塔雷拉與性彆相關的作品中,正如她在本書中的論文所充分體現的那樣,人們可以看到希臘法律製度研究的進展,已經由一個邊緣的和深奧的古典學分支,發展為一個可用以分析希臘社會和政治基本問題的有力工具。當然,法律本身也是一項核心的社會製度,法律史應當緻力於處理類似的問題,而非固步自封,像是獨立於更廣大的社會和文化背景一般,僅限於研究教條和程序性的問題。在古代雅典情況更是如此,因為這裏並沒有像羅馬那樣的專門的法律體係,試圖將自身定義為法學傢空想齣來的獨立的王國。

以下內容節選自坎特雷拉《性彆、性和法律》

性彆建構:法律和社會的相互作用

今天,學者麵對性彆建構及性相關的課題時,可利用各種豐富而互補的資料:從醫學文本到哲學專著、文學作品到法律文獻、墓誌銘到公共及私人處所的考古重建。所有這些資料都與之相關,而與法律相關的資料尤其值得關注。
法律錶明瞭對兩性而言,何事被允許、何事被禁止,但顯而易見,它們並不總是完全反映社會真實。法律和社會間有距離,這種距離隨時空變化而變化。特定時空下,距離有時靠近法律,即法律比社會超前;有時靠近社會,即社會比法律先進。通常,同一時空下,法律的某些部分比社會超前,其他則落後於社會(比如,傢庭法可能比刑法或其他法律更先進)。雖如此,但仍然改變不瞭這一事實:法律雖然普遍、抽象,卻也清晰地反映瞭一個社會對法律約束下的人的要求。他們明確地錶明瞭對個體自由及某些讓人難以忍受的行為的限製。因此,法律反映瞭社會(或者說非民主政治製度中的統治者)所希望強加於男女兩性間的行為規則。
然而,對兩性而言,法律並不總是一樣。即法律是被性彆化的,不斷反映並改變著性彆角色的社會建構。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是性彆建構的唯一因素。通常,在整個希臘以及希臘以外,詩歌和文學在法律尚不存在時扮演瞭相似的角色。換言之,數百年來,詩歌(尤其是史詩,它在沒有文字的社會中的教育作用眾所周知)給希臘提供瞭一係列典型的女性形象,為維護女性地位的最早立法鋪路。

荷馬史詩和女性的分類:被引誘者和引誘者

從詩歌的錶述中,希臘人認識到世上存在兩類女性:“誠實的女性”和“其他女性”,並獲悉瞭一種客觀而非主觀的分類標準:把女性分為這一類和那一類,誠實的女性生活在傢庭裏,即由某個男人支配的傢庭中,“其他女性”則獨自生活。她們不同的生活方式決定著其不同的性行為方式:如果受傢庭的牆垣和親情的約束所保護的女性有不正當的性行為,那麼,她要麼是被某個男人誘奸,要麼是被某種無法抵禦的強力引誘。反之,“其他女性”則引誘男性,且通常戰勝瞭他們的抵禦而與之發生性關係。
讓我們從誠實的女性開始,看看海倫的故事。在《伊利亞特》中,海倫為自己的行為懺悔,還自稱為“她—狗”,但特洛伊人並不鄙視她。正如普裏阿摩斯所言(3.162—165),海倫無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她乃是受阿芙洛狄忒驅策的。即便是奸婦的典型,邪惡的、背叛且殺戮瞭自己丈夫的剋呂泰涅斯特拉,也是因受莫伊拉(命運)的意誌驅策,違背自己的本性而犯下通奸罪行(《奧德賽》3.266—272)。
希臘人通過諸如卡呂普索、基爾剋的形象,認識到那些獨立、迥異、讓人不安的“其他女性”的行為是何等危險。荷馬說,卡呂普索曾用一種讓人難以抵禦的女性武器,即“甜蜜的言語”(logoisihaimylioisi),使奧德修斯陪伴她(七年,《奧德賽》1.56);赫希俄德說,潘多拉正是齣於使男性生活走嚮不幸而被送往他們中的第一個女人。卡呂普索以她“迷人的言語”性誘瞭奧德修斯,但奧德修斯和女神的關係卻被古代的詮釋者理解為夫妻,且認為孩子們都是這對夫妻所生育的——盡管他們在到底有幾個小孩這一點上有分歧。奧德修斯和神女基爾剋有相似的關係。如同卡呂普索,基爾剋獨自生活:沒有丈夫、父親和兄弟;遇到奧德修斯時,基爾剋也吟唱。但是像佩涅洛佩一樣誠實的女性從不吟唱。幾個世紀以來,城邦中傢庭主婦的無聲可能不隻是巧閤。沉默是名望和得體的標誌。荷馬筆下典型的女性形象很清晰:誠實的女性生活在由某個男人支配的傢庭,“其他女性”則獨自生活。與之相應,誠實的女性服從,且保持沉默;危險的“其他女性”則吟唱,且引誘男性。

首部雅典法律

公元前621(或公元前620)年,德拉古製定瞭首部雅典法律,且在公元前5世紀晚期(公元前409年或公元前408年)被anagrapheis記載瞭下來。這部法律規定,被控殺人者必須經受法庭審理。同時,為故意和非故意殺人的嫌疑犯設立瞭不同的法院和處罰等級。這部法律的目的是控製和限製私人復仇,當時,這種私人復仇已成為人們遭受某種不義後習慣性的、毋庸置疑的反應。雖然該法律在通常意義上禁止復仇,但也設立瞭一些例外情形。其中一種例外情形的設立與性彆意識形態相關,即公民發現有人“親近”自己的妻子、母親、女兒或為有閤法的孩子而持有的妾侍,即可殺害該親近者,該法律保證對這種殺害免罰,這一點違背瞭標誌著真正刑法誕生的新原則。
這種情形中,法律把女性分為兩類:第一類女性的正當性行為受殺害“親近”她們的人的免罰保障所保護,而另一類並沒有歸於法律之下,所以男性可以與其自由性交。細思後可知,法律因其意圖和目的,編纂瞭荷馬式的“被引誘者”和“引誘者”的分類,把它轉化為法律分類,從而深刻地影響瞭女性的生活。
當我們考慮受法律保護的女性標準時,源於史詩形象的、德拉古式的“被保護”類型得以顯現。這些女性有些什麼共性?細思後可知,她們有兩點共性:其一,她們都生活在某個雅典市民的傢裏,依照法律,該市民有殺害“親近者”而免罰的權利,因此,她們分享一種事實上被德拉古賦予瞭法律後果的社會環境,即認可傢長權力的確定性,以確保在他屋簷下生活的自由女性受人尊重,即受性保護。引導德拉古“保護”這些女性的理由(或理由之一)是這種假設:這些女性可能會有不正當的性關係——如我們所見——她們總是被“引誘”。依此理由,其二,德拉古允許對情人的閤法化殺害與城邦的生育相關:這些女性都擁有一種更相同的特性,她們都生育雅典公民。其次,同樣重要的一點,德拉古法律的目的是為維護市民血統的純淨。
……

前言/序言

中譯本前言(程誌敏)

現代世界的法律體係無疑是建立在羅馬法之上,因而與古希臘法律相比,羅馬法受關注的程度以及研究的深度都要好得多。人們甚至懷疑是否存在著“古希臘法律”這樣的東西,就連古希臘法律研究的推動者都在反復地思考這個很容易被人質疑而且也的確不好迴答的問題。本書的編者之一加加林20年前也曾對這個問題持否定的態度,他的理由是那時的規範還較為粗糙,不符閤嚴格意義上成文的“強製性權威”,不存在超越性的法治,而且“古希臘”本身就是一個鬆散的集閤概念,更不可能有統一而一貫的“古希臘法律”。
所有這些看法當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們無法想象一個沒有法律的社會。隨著古希臘研究的不斷深入,新材料、新方法和新觀點不斷湧現,人們逐漸發現古希臘法律是整個古典思想研究必不可少甚至十分重要的一環。古代的思想形態肯定與當今大不相同,但用今天的標準來衡量古人,不唯顯得無知和愚蠢,更顯得滑稽和可笑,現代人的自負已經濛蔽瞭自己越來越知識化也越來越被自己的知識渾濁化的雙眼。於是,有識之士便開始編輯瞭這部文集。盡管這些編者和供稿人認識到這部文集的開拓作用,但不一定認識到瞭其開拓的意義早已超齣瞭法律的範圍。
單純地就法律而言,古希臘人當然遠遠不如羅馬人那麼嚴謹和全麵,但這並不意味著這兩個偉大的民族和偉大的時代就有什麼高下之分。一句看似持中平和的“各有韆鞦”並不能說明古希臘法律的確在嚴格的法學意義上無法望羅馬法之項背的原因:分散而混亂的古希臘政治版圖不需要、也無法産生齣強有力的統一規範,除此之外,更加注重個人德性和思想教化的古希臘人也必然不會太重視“傷恩薄厚”的殺伐決斷。個人的德性修養和社會的製度建設這兩者並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選擇,而是一個完美的社會都需要甚至不可或缺的兩個至關重要的方麵。
但受二元對立思想影響的現代人似乎早已經把這兩個方麵割裂開來,他們對人性的失望乃至絕望導緻瞭法律和製度的畸形繁榮。他們與古代思想分道揚鑣,看起來就彌補瞭人文教化的綿軟和脆弱。的確,古希臘的法律和政製的確不夠發達,但古希臘人一直都沒有放棄過製度和規範的建設:從《格爾蒂法典》到《德拉古法律》,從梭倫立法到演說傢的立論,從《荷馬史詩》到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從希羅多德筆下的政體辯論到柏拉圖的“理想國”——僅僅從該書的正副標題即“政治製度”和“論正義”來看,古希臘的大思想傢從來沒有想到過單一的指導方略,這些探討盡管在現代人眼中並不成功,我們卻絲毫不能否認其巨大的曆史價值,就算是“教訓”,也值得我們細細揣摩。至少在政體和法律的形式、閤理性及其意義的全麵討論上,後世很難比得上輝煌的古希臘文明。“言必稱希臘”當然是一種幼稚病,而簡單地反對和拒斥古希臘的優秀成果,也不見得有多成熟和“進步”。
羅馬法的科學性、邏輯性和全麵性不僅為現代法律奠基,更造就瞭更為廣泛的價值體係。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現代世界就是一個放大瞭很多倍的羅馬世界,這個“利維坦”的根源就在於羅馬法律和政製之中。但在這個偉大的文明之外,還有一種與之差異很大的文明形態,也許可以作為目前剛剛開始的新一輪規模遠超上次的“文藝復興”的有益補充。未來的世界不能缺瞭羅馬文化的種子,更不能沒有古希臘法律的影子。所以,我們過分地強調古希臘法律的意義並不是因為古希臘法律有多麼大的現實指導意義,而是因為我們過分地忽視瞭思想領域中一個不應該不受重視的維度。也許古希臘法律遠遠不如本書的作者們所認為的那樣重要,但現在的確到瞭好好研究它們的時候,更何況其重要性很可能遠遠超齣瞭那些鄙視和忽略它們的少數現代人的想象。
據說,羅馬人在軍事上徵服瞭希臘人,但在文化上卻被自己徵服瞭的民族所徵服。這種似是而非的定論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至少羅馬法就不是來自於古希臘。我們沒有理由質疑這個鋼鐵一般的事實,但我們願意舉齣一個更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的“孤證”來喚起人們對古希臘法律的重視。
“古代羅馬史學傢中的法學傢”李維(Titus Livius,59BC—17AD)說,大約在公元前450年前後,古羅馬的貴族與平民之間發生瞭頗為嚴重的衝突,雙方“一緻同意製定法律,但隻是對法律製定人有分歧的情況下,派遣斯普裏烏斯?波斯圖彌烏斯?阿爾布斯、奧盧斯?曼利烏斯、普布利烏斯?蘇爾皮基烏斯作為代錶去雅典,讓他們去抄錄著名的梭倫法,熟悉希臘其他城邦的製度、習俗和法律”(《自建城以來》,王煥生譯,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9年,第113頁)。
中國早期的政治傢和法學傢王寵惠也說:“相傳編訂銅錶之全權委員十人,曾親曆希臘調查法律,比較優劣,以定去取。”(見吳經熊編:《法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3年,第421頁)當然,王寵惠的說法必定直接來自西方一些現成的文獻,其源頭可能就是李維的判斷,雖不能說是以訛傳訛,至少同樣不足采信。
對於這條不大靠得住的證據,較為閤理的看法是:“關於嚮雅典派遣使節的敘述,在現代人中産生瞭很多懷疑,這個敘述本身可能不真實;但是,意大利中部與意大利南部的那些希臘化的城市之間存在經濟聯係,因此也有文化上的聯係,這是不容置疑的,並且埃特魯裏亞與希臘之間也有直接的貿易。因此,並非不可能,會考慮派一個使團至少去意大利的那些希臘化的城市,以瞭解當地現存立法的情況。更何況,這可能是某些人的一種緩兵之計,這些人因為關於未來立法者的階級歸屬的爭論,反對進行這種立法的想法。當然,承認派遣瞭一個使團前往希臘本土或意大利的那些希臘化的城市,並不意味著也一定要承認《十二錶法》的編纂是受到希臘法或梭倫法律的影響。因此,對那些偶然的相同之處的審查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很明顯,這個使團的目的肯定不是將希臘的法律搬到羅馬;它純粹是政治性的。這一點從它本身是一種拖延戰術,並且使得立法推遲這些事實本身得到充分的說明。”(《羅馬政製史》,薛軍譯,北京大學齣版社2009年,第一捲,第226—227頁)
再次重申,我們引述這種不大靠譜的曆史花邊材料,不是要證明古希臘法律的高明,隻是讓人們“同情”弱者:對於製度化和體係化的法律來說,古希臘法律的確遠遠比不上羅馬法。但即便如此,我們也需要首先對古希臘法律有一種“同情的瞭解”。畢竟,與現代的法律不同,古希臘的法律不僅僅是法律,就像柏拉圖的《法義》(Laws)不僅僅談法律,甚至大部分內容都不是在談狹義的“法律”。眾所周知,在古希臘,被翻譯作“法律”的nomos以及被翻譯成“政體”的politeia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說不定我們一時半會兒還沒有能力全麵瞭解和把握它們的內涵,那麼,我們就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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