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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刚,秦倩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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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0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时事出版社
ISBN:9787519500528
版次:1
商品编码:1211050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1-01
用纸:轻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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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南极:地缘政治与国家权益》旨在探讨后冷战时期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维护我国在南极地区的国家利益。首先,以(批判)地缘政治为理论基础和切入点,研究南极地缘政治格局及其演变,把握南极地缘政治竞争的基本规律和态势。以此为基础,本书着重探讨南极安全问题,评估南极环境与气候变化造成的政治和社会效应。最后,本书深入主要南极行为体的国家战略研究,进而厘清我国在两极地区的国家利益表现(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价值)。

作者简介

  陈玉刚,男,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复旦大学文科科研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对外关系与对外战略、全球治理。


  秦倩,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政治系讲师、院极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目录

第一章南极地缘政治与批判地缘政治学//

第一节南极地缘政治区域的界定//

第二节批判地缘政治学与南极//

第二章南极地缘政治格局及其演变//

第一节南极地缘政治格局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南极地缘政治的现状分析//

第三章南极地缘政治的安全分析//

第一节安全与安全化//

第二节南极安全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南极安全的新威胁//

第四节南极的再安全化//

第四章主要国家的南极战略与实践//

第一节南极战略研究的分析框架//

第二节全部价值南极战略//

第三节部分价值南极战略//

第四节机会价值战略//

第五章中国南极战略利益和权益评估//

第一节国家的南极利益和权益辨析//

第二节中国的南极战略利益//

第三节中国的南极权益评估//

精彩书摘

  第一章南极地缘政治与批判地缘政治学第一节南极地缘政治区域的界定在外文文献中,“南极”(Antarctica)一词经历了从虚到实、从抽象到具体的变化历程。根据学者们的考证,英语中的“南极”一词最初来自于古希腊语νταρκτικη(antarktiké),是相对“北极”νταρκτικ��(antarktikos)而言的,意指“北的对面”。Hince,Bernadette��2000�盩he Antarctic Dictionary�盋SIRO Publishing�眕��6�贝笤脊�元前350年,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气象学》(Meteorology)一书中提到了“南极”一词,Aristotle�盡eteorologica�盉ook Ⅱ,Part 5��350 BC�盩ranslated by E�盬ebster.Oxford:Clarendon Press,1923�眕��140�倍�彼时由于地理知识的缺乏,人们关于“南极”的知识主要源自神话传说、小说以及基于哲学平衡思想基础上的推测。因而,这一时期的“南极”并不是人们对某一具体地理位置的描述,而是往往被用来指代“相对于北方而言更为遥远、未知的南方”。例如,16世纪法国曾将其殖民地巴西称为“法国南极地区”(France Antarctique)。到16世纪中期,著名的地理学家墨卡托(Gerardus Mercator)在其绘制的世界地图中,推断在地球南部广阔的大洋地区存在着“南极”。

  在现代地理学意义上使用“南极”一词,始于19世纪90年代苏格兰地理学家巴塞罗(John George Bartholomew)。Mawer,G�盇��(2008)�盉aptism of ice:JG Bartholomew and the naming of Antarctica�盤olar Record,44(02):180-183�弊源�19世纪以来,人类通过探险、科考、旅游、资源勘探等活动,不但证实了南极的存在,而且获得了关于南极的越来越多的信息。尽管如此,人类至今对“南极”一词所包括的具体地理范围、主权归属等问题还远未达成共识。本章试图从地缘政治的视角对南极展开研究,在此之前将从自然地理、国际法、政治地理等角度对“南极”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南极地区的地理界定

  从严格的地理意义上来说,南极洲(Antarctica)和南极或南极地区(the Antarctic)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前者由南极大陆及其周围诸岛组成;后者则指南极幅合线以南的全部区域,包括大陆、岛屿和海洋,即南大洋。南极洲面积约1400万平方公里,约占地球陆地总面积的1/10,是地球上的第五大洲。

  从地形图上不难看出,南极大陆四周被南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等海水包围。近来有学者将南极洲大陆外围的南太平洋、印度洋等水域称为“南大洋”,但这一界定并未获得广泛认同。我们在后文中将会对这一问题从地缘政治上进一步讨论,在此我们先用南太平洋、印度洋来代指这一广大水域。高纬度地区常年的低温,使得洋流在南极洲大陆外围形成了冰架(约占44%)、冰墙(约占38)和冰川(13%),其与裸露的岩石(约占5%)一起构成了南极洲外围的独特景观。Drewry,D�盝�保琫d��(1983)�盇ntarctica:Glaciological and Geophysical Folio�盨cott Polar Research Institute,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南极洲大陆自身被位于罗斯海和威德尔海之间的横贯南极山脉(Transantarctic Mountains)分成了两部分。威德尔海以西和罗斯海以东的部分被称为西南极洲(West Antarctica),其余部分则被称为东南极洲(East Antarctica)。

  在地质史上,距今约1��7亿年前,南极洲大陆属于古超级大陆——冈瓦纳大陆的一部分,距今2500万年前冈瓦纳大陆逐渐分离,形成今天的南极。在这一过程中,其逐渐向南漂移,气温也逐渐由热带或温带演变成今天的极地气候。这也使得南极引起了地质、考古、生物、物理、气象、天文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兴趣。

  自然科学家往往根据其学科关注对象侧重点的差异,从不同角度来划定南极地区。如从地理纬度上,南极一般指的是位于南纬40°、50°、60°,或南极圈以南的广大区域;从植物特征上,通常将南纬50°以南的区域视为南极;从气候特征上,通常以南极大气幅合带为界来划定南极;从海洋特征方面,则通常又以亚热带幅合带或南极幅合线为界来划定这一区域。邹克渊:《南极矿物资源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正是基于南极自身所经历的复杂地质变迁,以及人们对南极的认识日益丰富,多少年来大量的地质学家、自然地理学家、生物学家等自然科学家们投入精力试图清晰地界定南极,但往往无果而终。与北冰洋不同,南大洋并非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因此任何确定清晰地理边界的努力往往徒劳无益。早在1914年,英国皇家海军曾就南大洋的地理边界发布指导文件。该文件称所谓的南大洋,北起南美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的最南端,南至南极大陆。近年多数意见则认为,南大洋的北部边界应为南极幅合带(Antarctica Convergence)。该幅合带是南极冷水和北部温水交汇的地方,位于南纬52°至55°之间。对此,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主张南大洋应一直延伸到南纬40°。Klaus Dodds��1997�盙eopolitics in Antarctic:Views from the Southern Oceanic Rim [M]�盋hichester:John Wiley &Sons; Ltd�保�10��

  在自然科学上对南极地区界定存在的困难,也影响到了我们从社会科学上对南极的界定。事实上,与自然科学界关于南大洋范围存在的争执相似,在国际法律上人们对南极的范围也存在多种界定。尽管南极条约地区是南纬60°以南的南极地区,但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CCAMLR)不仅适用于南极条约地区,而且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南纬60°以南地区至南极幅合带之间的水域。而1988年的《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适用范围则综合了上述两种规定,明确限定在南纬60°以南的南极条约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和岛屿,以及不存在领土要求的地区。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对南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的考虑,公约的适用地区可相应扩大至南纬60°以北地区。参见《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第五条。同时,在政治上,南极的概念更存在争议。比如环南大洋国家通常抛出其与南极在地理上接近的概念,以为其自身参与并主导南极事务提供合法性。地理上接近一词使得南极的范围更进一步延伸到距离南极大陆3000海里以外的地区,因此囊括澳大利亚、印度和南非。

  接下来,本部分将扼要阐述南极地区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地理界定,以为后文的分析奠定讨论基础。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理

  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在法律和政治上将南极地区的国际政治限于南纬60°这一特定区域。依据条约第六条的规定,法律上的南极是指“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在内,但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该地区内公海的权利或权利的行使”。

  但是关于《南极条约》适用范围的规定自生效以来经常遭受国际法学者的批评,认为这一界线纯属人为臆造,缺乏生物地理学基础,其不但硬生生将南大洋一分为二,而且排除了南极幅合带的大部分区域。如果当初《南极条约》能容纳更大一片海域,那么如今条约的管辖范围当不止于此。实际上,关于条约适用范围的批评多缘于对地理学缺少真正的理解,这些学者往往以为南大洋在物理上存在自然形成的边界,并不假思索地认为我们对定义和范围的推论完全可以不受当时社会、政治标准的影响。如果历史退回到条约签订前,可以看出无论是南大洋或南极洲,其地理界线均是人为赋予地球表面的产物,因此该名词在条约中的意指并不等同于该地区实际上的地理边界。1959年制定的《南极条约》没有对南极大陆给出明确的地理界定,原因在于缔约国当时对冰架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公海权以及南极浮冰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直到20世纪70年代遥感和卫星技术广泛应用后,科学家们才第一次得以完整地将南极地区的面貌和变动不居的冰架呈现在人类面前。

  《南极条约》生效50多年来,随着条约协商会议委员会(ATCM)不断推出一些新的法律文件,南极条约体系在地理上的管辖范围因而获得扩展。早期的文件,如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仍沿袭南纬60°线作为适用范围,但之后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CCAMLR)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南纬60°以南地区至南极幅合带之间的水域,因而有权对南纬60°以北地区的磷虾与渔业开采享有管辖权。国际捕鲸委员会(IWC)为实施《国际捕鲸公约》,1994年在南极地区设定了南大洋鲸鱼保护区。该保护区除了原属CCAMLAR管辖范围之外,还包括南纬40°以北接近南美大陆的地理区域。而根据联合国A/RES/41/11决议成立的“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则以南纬60°作为其管辖范围的南部界限。总而言之,在现行有效的南极国际法下,南纬60°仍是南极地区最重要的法律界限。至于南纬60°以北的地区,沿海国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次南极大陆(如南非与爱德华王子岛)享有的资源所有权,与CCAMLAR的管辖范围有所重叠。对此,法律上讲,CCAMLAR相较于沿海国,在生物资源的管理方面享有优先权。

  由此可见:(1)不同国际法有不同的界线界定;(2)不同国际法的界定范围有交叉重叠之处,但从时间,也就是人类认识的发展来看,对南极地区的界定范围在逐步依洋流和生物资源属性而呈扩大趋势;(3)不同的国际法援引导致了相应法律管辖范围的叠合和冲突。总之,国际法并没有给南极地区划出一条明确的、国际广泛认可的界线。

  三、南极地区的政治地理

  在政治地理学者眼中,南极大陆的政治版图明显分裂为两种状况:一部分是已为数国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地区;另一部分是余下完全属于无人要求的“空白”地区。1900年至1943年间,有七个国家先后对南极洲的部分地区提出领土主权要求。而诸如美国、苏联、印度和南非等许多国家,则不承认这些已有的领土主权要求,但接受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关于领土主权的规定。

  南极地区的领土归属始终是影响南极国际政治的焦点问题。1959年《南极条约》签订前,世界处在冷战时期,美苏对峙,参与南极事务的各国担心两强争霸的触角有可能染指南极,因此南极的和平稳定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南极大陆存在领土主权要求的事实,不但抵制了美国1948年提出的南极国际共管方案,也迫使20世纪50年代印度和新西兰将南极置于联合国管理的建议无果而终。主权要求国不愿意放弃在南极洲原来的主权主张,没有提出主权要求的国家如美苏,同样也不肯搁置未来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

  形势发生转寰的契机是1957—1958年科学界发起的国际地理年活动(International Geophysical Year,IGY)。IGY12个参与国一致同意,各国可在其他国家主张领土主权的区域建立科学考察站。当时参与IGY科学研究的非主权要求国有五个,分别是比利时、日本、南非、苏联和美国。其后苏联即在澳大利亚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区建立了数个考察站。这一时期,各国先后在南极洲设立了40多个考察站和观测站,数以千计的科学家登陆南极洲。然而,IGY协议丝毫未撼动主权归属问题,只是表明在这一激烈的主权冲突下仍有推动国际科学合作的机会。同样不能忘记的是,IGY活动之所以能顺利召开,完全在于1955年IGY巴黎筹备会上各国确保这些后续的科学研究不会动摇南极的主权归属。Rip Bulkeley��2009�盤olitics at the first Comit�餰 Special de l�餉nn�餰e Geophysique Internationale(CSAGI) Antarctic conference [J]�盤olar Record 45(4):38-40��

  虽然IGY的科学价值毋庸置疑,但设立IGY的初衷显然并非在于解决各国关于南极和南大洋的主权争议。在整个IGY活动期间,七国坚持其原来的领土主权主张,而五个非领土要求国则拒绝承认这些要求的有效性。1959年制定的《南极条约》同样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只是“冻结”了主权要求纷争。它并未要求七国放弃已有的领土主张,但与此同时也不允许在南极活动的参与国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条约还规定条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要求的基础。参见《南极条约》第四条。

  《南极条约》的运作充分表明,在南极这块地方,冲突与合作并行,领土竞争与科学研究可以共存。但是,领土归属仍是南极国际政治的核心问题,正是领土争议阻止了在南极地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推行更为积极的国际治理方案。以CCAMLAR为例,其出台的起因是南极条约协商国(ATCPs)担心有些国家,如日本和苏联过度开发南大洋生物资源将会导致整个南极生态系统的崩溃,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资源管理机制。虽然CCAMLAR自1982年生效以来,在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先后制定或修改了数百项养护措施,据统计,在1982年至1990年的九年间,CCAMLR通过了28项养护措施;而在1991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CCAMLR 通过了185项养护措施;在2001年至2008年的八年间,CCAMLR通过了175项新的养护措施并修订了82项养护措施。参见唐建业、石桂华:“南极磷虾渔业管理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资源科学》2010年第1期,第13页。但在储量养护和渔获水平的实施机制上也受到不少非议。CCAMLAR实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原则与目标所遇到的困难,实际上根本来源于南极地区的主权争议。比如在南乔治亚岛周边的渔业管理问题上,捕鱼国日本、俄罗斯抵制CCAMLAR出台的养护措施,而英国、阿根廷也在为谁有权发放捕捞许可证明争暗斗。美国则建议设立一个渔业委员会,负责执行捕捞限额并监管旅游人员。但是美国的提议遭到阿根廷和智利的强烈反对,它们认为该提案将严重减损其海洋及在南极的领土主权。经过激烈争执和多方协商,最后达成的措施体现了“双焦点主义”(bifocal approach),规定由各沿岸国依据《南极条约》第四条自行行使管辖权,CCAMLAR将不考虑南极渔业活动的经济利益,不赋予任何国家在南极海域任何地方捕鱼的权利,也不在有关国家之间分配渔业资源,有关该问题的争议交由各国自行协商解决。Orrego Vicuna F��1990�盩he Implementation of CCAMLAR:is the decision making machinery conducive to good management? [J]�盜nternational Challenges 10(1):9-20�倍�近年来,围绕这一地区的生物资源硝烟再起,2011年12月英国准备在马岛附近的南乔治亚岛周围建立一个自然保护区,旨在保护该地区动物的生存环境。英方认为保护自然资源是阿根廷和英国的共同利益,它比主权争议更重要。但阿根廷对此回应称,南乔治亚岛是阿根廷领土,英国应归还阿方所有争议岛屿。华夏经纬网:“英媒称英拟在马岛附近建立海洋保护区”,http://www.huaxia.com/hxhy/hyxw/2011/12/2687547.html。上网时间:2015年12月1日。一年之后的2012年12月,英阿之间围绕南极问题的冲突再次爆发。事情起因于英国拟以伊丽莎白二世的名字来命名一块与阿根廷、智利领土主权要求重叠的南极领地,再次引发双方的外交冲突。阿根廷为此还紧急召见英国驻阿大使并向其递交抗议照会,表示“坚决反对英国政府最近对阿根廷南极属地一块区域的命名企图”。阿根廷外交部于12月21日发表公报,声称阿根廷政府“断然拒绝英国政府在南极的一切领土要求,再次重申阿根廷政府对阿根廷南极属地的主权权利”,“英国的行为,再一次显示了这个国家对南极的帝国野心”。新华网:“阿根廷抗议英国命名‘南极领地’”,2012年12月21日,http://news�眡inhuanet�眂om/world/2012-12/22/c_114119548�県tm。可见,这些争议实际上反映了南极条约体系内部围绕主权问题始终存在的对立与斗争。

  南极地区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问题,不仅在南极条约体系内部充满纷争,而且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南极地区特别是南大洋的主权归属,在南极条约体系的规定与国际海洋法之间也发生了矛盾与冲突。

  国际海洋法晚近的发展是以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为主线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召开,制定了四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而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闭幕后,当年随之开始进行《南极条约》磋商工作。可见,在那个时代,有关南极的政治和科学意义是与人类对海床和外层空间的关注相始终的。1958年通过的四个国际海洋法公约,在公海、领海、渔业和资源管理以及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作为物理空间存在的海洋和海域,则被人为划分为几种领域,并被赋予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当时,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沿海国享有主权的海域部分,并不包括海床或南极。实际上,整个20世纪六七十年代,民族国家在这些区域只有很小的可见利益。20世纪70年代,国际海洋法会议的关注点集中在大陆架的定义以及沿海国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此时南极仍未进入国际海洋法视野,虽然1975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斯里兰卡曾提议,应将南极问题合并讨论,但当时的大多数会议主题仍是前述两项议题。到了1982年,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终于与南极地区的未来直面相遇。当年是次会议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据该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以明示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而国际海底区域的自然资源则属于“人类共同遗产”,任何国家不得对此主张所有权。同时公约还规定,沿海国可以将其大陆架延伸至200海里以外。

  毫无疑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诸多规定使得南极和南大洋的法律与政治地理状况变得更为复杂。尽管美国拒绝批准该公约,但同时也承认海洋法公约可以适用于南大洋。专属经济区的建立要求沿海国对临近一定范围内的陆地拥有明确主权,但在南极地区,七个主权声索国不但其原来的主权要求未被其他国家认可,同时1959年《南极条约》也冻结了此类要求。另外,即便在这七个国家内部,英国、阿根廷与智利对南极洲的主权要求也存在矛盾与竞争。因此,南极地区既非由享有主权的沿海国组成的大陆,也不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共管区域,拥有统一的海岸线。由于大部分国家不承认南极主权要求,因此对于七个主权声索国能否对临近水域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始终不存在共识。

  特别是在大陆架问题上,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在确立其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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