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刑事卷(套装上下册)》汇编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近二十年来制发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共215件。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刑事卷(套装上下册)》与我社已经出版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复函》共同构成完整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书系》,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录
上册:
刑事实体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解读】解读《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
【解读】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公通字[20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法[2003]167号)
【解读】解读《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高检会[2003]4号)
【解读】解读《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
【解读】解读《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9日法发[2007]1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7月8日法发[2007]22号)
【解读】解读《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1月14日公通字[2013]37号)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法发[2013115号)
【解读】解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公通字[2014]16号)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6日公通字[2014]17号)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2014年4月22日法发[201415号)
【解读】解读《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8月20日法[2014]224号)
【解读】解读《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
(2014年9月5日公通字[2014]32号)
【解读】解读《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9月9日公通字[2014]34号)
【解读】解读《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2015年3月2日法发[2015]4号)
【解读】解读《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精彩书摘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刑事卷(套装上下册)》: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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