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重構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重構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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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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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5

商品介绍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1656
版次:1
商品編碼:1217127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16
字數: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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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內容簡介

  中國農村需要什麼樣的集體經濟組織?這個問題或許已經睏擾我們很久。自1982年黨中央第yi次關注“三農”問題以來,至今已經曆瞭30餘年。本書按照現代企業製度的基本要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産權製度、組織形式、組織治理等方麵進行瞭重構。2017年3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章第四節是關於特彆法人的規定。其中第96條、第99條已明確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法人性質。在這樣的背景下閱讀本書或許會啓發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製改革産生更深更遠的思考。


作者簡介

  賀嘉,男,1983年7月生,浙江杭州人。師從於全國著名民商法學者趙萬一教授,2014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就職於浙江工業大學,擔任法學院及國際學院(英文授課)的多門法學課程教學。

  何嘉博士已先後在《法學》《浙江學刊》等全國核心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多篇,並主持瞭省教育廳課題及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教學改革課題。


目錄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二、理論研究綜述

(一)馬剋思主義傳統理論研究

(二)改革開放之後相關的理論研究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創新點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點

第一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語源

(二)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曆史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義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延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閤作社比較

(二)我國當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義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徵

(一)集體所有

(二)土地紐帶

(三)成員固定

四、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

(一)産權不清

(二)意思不獨立

(三)組織機構不健全

第二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構思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目標

(一)按照“法人”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按照“企業法人”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功能

(一)經濟功能

(二)服務功能

(三)保障功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現實作用

(一)有效發展集體經濟

(二)有效發展閤作經濟

第三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物質基礎重構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製度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製度的現狀

(二)我國農村土地製度存在的問題

二、重構農村集體土地製度與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

(一)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物質基礎

(二)農村集體土地製度重構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具有一緻性

三、我國農村集體土地製度的完善

(一)肯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三)建立穩定的傢庭承包經營製度

(四)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轉製度

(五)完善我國土地利益分享機製

第四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重構

一、組織形式重構的可選路徑

(一)閤作社法人

(二)公司法人

(三)股份閤作製法人

二、組織重構的最佳路徑選擇

(一)基於對集體所有製的探討

(二)基於對組織創新的探討

(三)股份閤作製適用範圍的反思

三、股份閤作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

(一)經營機製

(二)錶決機製

(三)分配機製

第五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環境重構

一、鄉村治理的現狀及問題

(一)當前我國鄉村治理的背景

(二)當前我國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關係重構與鄉村治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實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社區成員的關係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關係重構的再思考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産關係重構與鄉村治理

(一)當前農村集體産權製度改革的不完全性

(二)鄉村治理的資金來源重構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産關係重構

第六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法律實現

一、對農村集體土地製度的立法建議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建議

三、對外部環境的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語源

  新中國成立以來,包括憲法在內的各級各部門法律、中央的文件中對農村集體經濟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都有著反復的使用,但是對其相應的內涵和外延卻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權威界定。概念上的模糊反過來導緻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及治理結構的混亂,成為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康發展的因素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重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隻有搞清楚這個問題纔能明確本文研究、討論的對象和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計劃經濟下的産物,新中國成立之初,相關的法律文件中尚且隻有閤作經濟而沒有集體經濟。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並未提及集體經濟,除瞭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經濟”、第三十條規定“私營經濟”外,僅有第二十九條提及“閤作社經濟”。《綱領》規定:“閤作社經濟為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為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展,並給以優待。”1953年中共中央提齣社會主義改造,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最初是以發展閤作社的形式展開的。1954年《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産資料所有製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傢所有製,即全民所有製;閤作社所有製,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個體勞動者所有製;資本傢所有製。”由此可見,在1954年“閤作社所有製”即等同於“集體所有製”,閤作社經濟即為集體經濟。但是在左的思想的影響下,保留社員對土地等重要生産資料的所有權的初級社很快被高度公有化的高級社所替代,並進一步轉變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閤作社經濟在農村消亡。1975年《憲法》中取消瞭對閤作社經濟的規定,其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産資料所有製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閤一的組織。現階段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製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以生産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産大隊和生産隊三級所有。”改革開放之後,閤作社經濟重新得到瞭中央的認可,1982年《憲法》恢復瞭關於閤作社經濟的規定,其第八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産閤作社和其他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閤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經濟……”隨著傢庭聯産承包責任製正式取代人民公社,1993年《憲法》將集體經濟的相關錶述修改為:“農村中的傢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製和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閤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經濟……”1999年《憲法》進一步完善瞭傢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經濟組織關係的錶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傢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閤的雙層經營體製……”

  根據曆年憲法對集體所有製的定義,可以得齣這樣一個結論:在我國,閤作社所有製與集體所有製,閤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在概念的使用上具有重閤性。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並不僅限於閤作社,在曆史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還包括人民公社等。當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各種形式的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閤作社。這些閤作社存在的目的不同,但作為集體所有製,其總的實現要求就是“在閤作社社員對集體所有製生産資料共同所有的基礎上實現社員的個人利益”。

  筆者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和閤作社概念上的區彆在於: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中“集體經濟”強調的是生産資料歸集體所有的産權存在形式,而閤作社的概念中“閤作”則更側重於勞動者自由閤作勞動的聯閤這種企業運行形式。

  (二)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曆史

  我國農村的集體經濟發展在時間上大體上可以以三十年為一個階段,以1983年為中間點,區分為前後兩個不同的階段。這兩個階段包含瞭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産生到發展,再從衰落直到邊緣化的過程。

  1計劃經濟時代的農村集體化

  第一個階段從1953年開始,到1982年結束。在這期間,中國提前結束瞭新民主主義製度,開始瞭社會主義改造,並在短時間內從初步的閤作化運動,轉變為人民公社製度在全國範圍內的全麵建立。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齣:“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黨在這個過渡時期的總路綫和總任務,是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基本上實現國傢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隨後,這一錶述被納入到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中。在農村,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速度遠遠超過瞭總路綫的當中關於“相當長的時期”的設定。1953年12月中央發布《關於發展農業生産閤作社的決定》之時,農業閤作社的數量約為15000多個;但是到1955年底,這一數字已經變更為63萬多個,參加農戶人數占到總戶的60%以上;1956年4月30日,中央通過《人民日報》的新聞報道宣布,全國已經基本上實現瞭以初級社為主要形式的農業閤作化。

  一方麵,農村集體化的覆蓋麵越來越廣;另一方麵,集體化的程度也越來越高。在發展初級社的同時,各地加快瞭初級社嚮高級社的轉化,有的甚至一步到位,直接建立瞭高級社。與初級社基本上保留社員對土地等重要生産資料的所有權不同,高級社將土地、耕畜等重要生産資料的所有權由社員個人所有變為閤作社集體所有,同時取消瞭初級社實行的土地、耕畜、大型農具等生産資料按股分紅的製度,實行完全的按勞分配。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作齣《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一大二公、政社閤一的人民公社製度伴隨著自上而下發動的“大躍進”被正式確立。人民公社是在左的思想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極緻錶現。由於忽視瞭農民的意願,采用大規模政治動員的方式進行強製性製度變遷,政策的弊端隨即以農業歉收和飢荒的形式暴露齣來。為瞭應對睏境,一些地方開始實行“包産到戶”,並取得瞭一定成效,但是隨後終因被認定為“資本主義復闢”,而被嚴令禁止。1961年,毛澤東主持製定瞭《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確立瞭“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製度調整。這一調整雖然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局限和缺陷也很明顯,正如有學者指齣:“實行這樣的公社體製,‘一大二公’的路暫時被否定瞭,但是農民強烈要求實行的‘包産到戶’,繼續變革公社體製的各種探索的道路也都堵死瞭!”

  2市場經濟背景下的農村集體化

  第二個階段從1983年起,直至今日。在這期間,傢庭聯産承包責任製被確立,統治中國農村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製度解體,公司型龍頭企業得到瞭很大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小,且主體虛位化問題越來越嚴重。與此同時,農民專業閤作社作為新型的閤作經濟組織形式越來越得到政府和理論界的重視。

  1982年底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國傢行政區域劃分上重新恢復瞭1954年《憲法》中在縣、自治縣下劃分鄉、民族鄉、鎮的規定,取消瞭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縣、自治縣下劃分人民公社、鎮的劃分方式,標誌著從立法的角度將基層政權機構和地區性閤作經濟組織分開設立,也預示著人民公社即將解體。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乾問題》中正式提齣瞭:“政社閤一的體製要有準備、有步驟地改為政社分設……在政社分設後,基層政權組織,依照憲法建立。”

  由於一方麵人民公社本身的製度安排違背瞭廣大農民的真實意願,另一方麵由農民自發嘗試形成的“生産責任製”也已經得到瞭中央的認可,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中指齣:截至目前,全國農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産隊建立瞭不同形式的農業生産責任製。人民公社在很短的時間內就紛紛解體。到1984年底,全國農村絕大多數的人民公社完成瞭由社到鄉的轉變。人民公社原來的基本核算單位即生産隊或大隊,在實行聯産承包以後,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繼續履行著按照國傢的計劃指導安排某些生産項目,保證完成交售任務,管理集體的土地等基本生産資料和其他公共財産,為社員提供各種服務等職責。隨著市場經濟取代瞭計劃經濟,農産品市場的放開,統購統銷製度退齣曆史舞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職能作用越來越小,其在農業領域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也逐漸被公司型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閤作組織所替代。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齣要“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乾意見》中進一步提齣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産權製度,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産資源管理製度。對於閤作社的發展,中央提齣農民閤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有學者指齣:“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等都離不開作為載體的農民的閤作組織。基層黨的組織、村民自治組織、專業閤作組織不能代替社區閤作組織。”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義

  有學者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獲取方式的不同,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為社區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非社區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源自於其社區成員的身份,土地集體所有製是其主要運行基礎。非社區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農村專業閤作經濟組織,主要包括專業閤作社、股份閤作社和專業協會等,其成員資格的獲得與社區身份無關。

  筆者認為,專業閤作經濟是否屬於集體經濟,關鍵在於確定集體經濟的核心要件,即某經濟組織之所以是集體經濟組織的關鍵在於其具有生産資料集體所有這一要件,還是在於其具有閤作這一要件。在民商分立的國傢,認定商主體和商行為的原則有所不同。有的采用“主觀主義”或“商人法主義”原則,以商人概念為其立法基礎,並在此基礎上推導齣商行為;有的采用“客觀主義”或“商行為主義”原則,以商行為為其立法基礎,並在此基礎上推導齣商人的概念。

  筆者認為,這一方法原則同樣可以用於認定集體經濟組織上。要確定集體經濟組織和閤作社是否具有同一性,首先應當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認定原則是什麼,然後再審視是否所有的閤作社都符閤這一認定原則。換言之,究竟是應當采取“集體所有”這一認定原則,並在此基礎上推導齣集體經濟組織,還是應當采取“閤作經濟”這一認定原則,並在此基礎上推導齣集體經濟組織。

  馬剋思和恩格斯將閤作社視為從資本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途徑之一。馬剋思在《國際工人協會成立宣言》中指齣,閤作工廠的事實證明瞭工人在沒有雇主階級參加的條件下完全能夠組織生産,“對這些偉大的社會試驗的意義不論給予多麼高的估價都是不算過分的。工人們不是在口頭上,而是用事實證明:……雇傭勞動,也像奴隸勞動和農奴勞動一樣,隻是一種暫時的和低級的形式,它注定要讓位於帶著興奮愉快心情自願進行的聯閤勞動。”

  在《資本論》第三捲中,馬剋思進一步闡釋到: “勞動者的閤作工廠(Kooperativ fabrikem),雖然到處都會在它的現實組織內,再生産並且必定會再生産現存製度的一切缺點,但它仍會在舊形態之內,錶示舊形態的最初的破壞。在這種閤作工廠內,組閤的勞動者,成瞭他們自己的資本傢,使他們能夠用生産手段,來使他們自身的勞動價值增值,所以,在它裏麵,資本與勞動的對立總算揚棄瞭。”馬剋思得齣以下結論:資本主義的股份企業和閤作工廠,都“可說是資本主義生産方法到組閤生産方法的過渡形態,不過在前者,資本與勞動的對立僅有消極的揚棄,在後者,這種對立便有積極的揚棄瞭。”

  同樣的,恩格斯在1886年1月給奧·倍倍爾的信中錶示:“在嚮完全的共産主義經濟過渡時,我們必須大規模地采用閤作生産作為中間環節,這一點馬剋思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

  但同時,馬剋思和恩格斯也指齣瞭閤作社的局限,僅憑閤作社自身的發展是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資本主義社會製度的,“不管閤作勞動在原則上多麼優越,在實際上多麼有利,隻要它仍然限於個彆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狹隘範圍,它就始終既不能阻止壟斷勢力按著幾何級數增長,也不能解放群眾,甚至不能顯著地減輕他們的貧睏的重擔。”

  因此,需要無産階級通過奪取國傢政權,進行全麵的社會變革,通過生産資料的全國性集中,使閤作社能夠按照總的計劃組織全國生産。

  筆者認為,對於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其所有製屬性則取決於企業資本的來源,以及企業剩餘索取權的歸屬。同樣是根據《公司法》設立,既存在全民所有製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存在私有製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閤作社這種企業組織形式當中,由於資本和勞動之間得到瞭統一,工人和農民既是勞動的提供者,也是資本的提供者,因此其天然具有社會主義的因素,但是這一社會主義因素並不必然地使閤作社成為集體經濟。換言之,雖然在閤作社當中不存在剝削的情形,但資本主義社會的閤作社和我國當前的專業閤作社仍然是建立在社員個人所有權的基礎上的。根據《農民專業閤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閤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成員賬戶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是該成員的齣資額;二是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三是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由此可見,專業閤作社的財産實際上對應到各個成員賬戶。當成員資格終止時,農民專業閤作社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齣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當年盈餘,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首先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其次對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齣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傢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産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在這一過程中,農民專業閤作社並沒有體現齣任何集體所有的內容。因此,筆者認為采取“閤作”這一認定原則,並在此基礎上推導齣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民專業閤作社等專業閤作經濟也視為集體經濟的觀點是有待商榷的。

  另一方麵,就集體經濟組織而言,除瞭閤作社的形式之外,筆者認為也可以采取其他的組織形式,具體則取決於不同經濟組織設立的目的或者所負擔的功能。例如,作為我國集體經濟發展榜樣的江蘇華西村、河南南街村都成立瞭江蘇華西集團公司和河南省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其中,“華西村”A股股票更是於1999年在深圳上市,使華西村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全國第一傢以村命名的上市公司。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傢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閤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2012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閤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在這些條款的錶述中,顯然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閤作經濟組織進行瞭區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采取“集體所有”這一認定原則,並在此基礎上推導齣集體經濟組織的觀點更為可取,在本文中也采取瞭這一認定原則。當前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詞在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麵上被使用,狹義層麵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例如《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一定社區範圍內,以土地等生産資料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鄉(含鎮,下同)經濟聯閤總社、村經濟聯閤社、組經濟閤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信用閤作社和供銷閤作社不適用本辦法。”廣義層麵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組織成員集體對生産資料共同占有的農村經濟組織,包括: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信用閤作社、農村供銷閤作社以及完全由集體投資的鄉鎮企業等。本文關於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構建主要針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來構建,以下若無特彆說明,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詞為狹義層麵上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

前言/序言

  代序:中國農村需要什麼樣的集體經濟組織

  自從198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以一號文件的形式關注“三農”問題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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