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代议制是现代宪政的标志,其成熟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战争与征税是其关键因素。代表或议会制度虽然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经有了显著的发展,但议会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并在政治上发挥作用,却是17世纪英国政治的产物。征税同意权是英国议会主权确立的首要要素,其精神在美国演变为“无代表不纳税”的革命口号。宪政产生以后,财政因素对民主宪政的影响逐渐衰减。通过选举制度和政治权利保障制度,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机制得以成熟,征税权失去了作为议会和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主要媒介的意义,因而也就失去了在宪政产生初期的显著地位。“无代表不纳税”固有的民主意义黯然失色,甚至有可能退化为“不纳税无代表”的反民主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代议制和公民的纳税义务皆是宪法的产物,其内涵为整体法秩序所型塑。在我国,执政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命题和方案。国家治理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核心问题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分政府的边界、限定公权的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在思考征税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以及受到何种限制的问题之前,存在一个逻辑上在先的问题,那就是征税权的合法性问题。现代立宪国家采取“税收国家”型态,税收与税法概念又受宪法基本价值的限制,如何将宪法基本价值具体化表现在税法中,便须要建构一套适用于衡量税法合宪性的“基本原则”。此基本原则不但是税法立法与执行的准绳,也是解释适用税法的基础,并构成与其它法律原则冲突时的比较依据。从征税目的观察,国家取得对人民课征赋税的权力乃系为了保障人权、提供福利及公共服务的目的而来,则人民当具有要求国家不得滥行课税权的权利。因此,人民不仅系国家课征赋税的客体,更系具有要求国家依实质正当法律程序课税的权利主体地位。
作者简介
朱孔武,男,1970年生,湖北丹江口人。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基础理论、港澳基本法等。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完成相关研究课题15项。主要代表作:《财政立宪主义研究》(专著)、《论“抵抗权”的三个维度》(论文)、《香港选举制度的宪法政治分析》(论文)等。主要学术和社会兼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等。
目录
内容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主权与国家建构:征税权的宪法哲学分析
第一节 征税权争夺与人民主权的确立
一、战争成为促成主权的关键要素
二、战争成为促成公共财政形成的关键要素
第二节 征税权的历史性
一、西方中古社会赋税特点
二、“家天下”与中国皇朝天经地义的征税权
三、从“税收国家”到“财政国家”
第三节 税与代议制
一、代表的概念
二、税与代议制的产生
第二章 议会课税同意权与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英国课税及课税同意权的萌芽
一、英格兰统一后的赋税课征和议会的萌芽
二、《权利特许状》与议会税收同意权的起源
第二节 议会课税同意权的确立
一、《大宪章》与议会课税同意权
二、《大宪章》之后的议会课税同意权与议会发展
三、议会主权下之议会征税同意权
第三章 人民课税同意权与美国议会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独立战争前课税同意权
一、英国对殖民地之统治与课税
二、殖民地对课税同意权之主张
第二节 美国《独立宣言》下之课税同意权
一、无代表不纳税与社会契约理论
二、《独立宣言》对课税同意权的揭示
第三节 美国宪法与无代表不纳税
一、各州宪法关于无代表不纳税的内容
二、美国制宪前后中央与州政府的课税权
三、众议院的课税法案提案权
四、《联邦宪法修正案》与无代表不纳税
第四章 代表制度与纳税的论辩
第一节 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的论争
一、选民与代表的关系
二、“实质代表”和“实际代表”的争论
三、《联邦宪法》关于“代表性”的立场
第二节 纳税与选举权的脱离
一、财产对选举权的限制历史
二、美国选举平等保障历程
三、税与代议制的当代特例:“食租国家”的实践
第五章 国家征税权正当性之理论批判
第一节 征税权的各种证成及其评价
一、经院哲学及其追随者的赋税观念
二、德国的官房学派的公需说
三、社会契约理论的利益说
四、赋税义务说
五、负担能力说
第二节 征税权正当性的宪法基础
一、征税权正当性的宪法立场
二、征税权的正当性存在于宪法秩序中
第三节 征税权的宪法规范
一、征税权的宪法概念
二、征税权的宪法意义
第六章 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第一节 财政民主原则与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一、财政民主原则的内涵
二、直接民主在赋税上的适用
三、财政民主主义的制度体现
第二节 财政平等主义与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一、平等原则要求公民纳税义务负担平等
二、纳税负担平等体现为量能课税原则
三、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审查标准
第三节 税收法定原则对征税权的限制
一、税收法定原则之意义与内涵
二、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
三、法律明确性与安定性
四、税收行政合法
第四节 征税权的程序性控制
一、赋税正当程序的内涵
二、立法正当程序对税收立法的要求
三、行政正当程序与纳税人权利
第七章 作为宪政产物的公民纳税义务
第一节 纳税义务作为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和纳税义务
二、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三、“纳税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在于作为依法法律纳税的合宪性
依据
第二节 宪法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
一、纳税义务作为财产权的限制
二、规范分析:纳税义务不同于财产权的限制
三、宪法财产权条款和纳税义务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纳税人权利之宪法保障
第一节 分析意义上的纳税人基本权利
一、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概念及其独特性
二、宪法税条款与纳税人基本权利
三、纳税人基本权利构成国家公权力的义务
第二节 纳税者权利保障立法之比较
一、宪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二、一般法律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第三节 权利实践中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一、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二、不受歧视的权利:宪法平等权利与纳税义务的平衡
三、仅支付正确税额的权利:纳税义务与财产权的平衡
四、生存资料免于课税的权利:最低生存基础保障的国家义务
五、纳税信息隐私权:纳税义务与人格权利的平衡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代议政治》:
一、无代表不纳税与社会契约理论
美国《独立宣言》及其宪法,是建立在自然法的人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思想之下,而在美国《独立宣言》中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不可剥夺之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的理论是源于自然法思想,受洛克的直接影响。洛克认为生命、财产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容他人任意侵害。无代表不纳税将美国与英国的课税争议予以具体有效化。在独立战争时期,英国对殖民地的课税措施,使得美国人畏于失去自由,而喊出了“无情的对待近乎专制”的心声。美国的独立战争思想深受洛克影响,洛克认为所有合法的政权都必须获得同意的见解被一般人所接受。美国无代表不纳税的独立战争口号,即是基于此原则,“同意”对美国独立提供问题的基准点,殖民地人民之所以宣布独立,是因殖民地人民认为其本身利益与英国不一致,而英国政府未对其诉求有所响应。而独立并非否决英国宪法,反而是将其视为最佳的政府体制,而为证明独立战争之正当性,即须指出英国政治的腐败及堕落为专制政府的情形。
被称为“光荣革命”代言人的洛克,其自然法理论是将“光荣革命”予以理论化,而“光荣革命”在《权利法案》下确立了国会主权原则,依《权利法案》课征赋税须经议会同意,无议会同意无税原则由此确立。无议会同意原则在被洛克予以理论化后,转化成了无代表不纳税之思想。无代表不纳税虽酝酿自封建制度下的《权利特许状》《大宪章》及《权利请愿书》,但在“光荣革命”的《权利法案》下,无议会同意无税已脱离封建制度色彩。而在洛克的理论下,其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无议会同意无税原则,转化成了无代表不纳税原则,若不严格要求代表正当性之要件,以及洛克对《权利法案》课税同意权的阐释,则在《权利法案》的宪政意义下,.无代表不纳税已有轮廓展现,因此“光荣革命”对无代表不纳税有其事实上的贡献。《权利法案》赋予课税同意权法律层面之意义,而其理论性探讨则要归功于洛克。洛克在论立法权的范围中,明确指出在立法机关的政府体制下,未经人民或其代议士同意,不得对人民之财产课征赋税,即为无代表不纳税的主要内涵。
洛克认为,在立法机关的政府体制下,未经人民或其代议士同意,不得对人民之财产课征赋税。而洛克的理论,原本是在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议会课税权力作阐释,与《权利法案》的规定内容并不一致。《权利法案》对于课税同意权之规定,为“凡未经议会同意……所课征之款项,均属非法”。而洛克则认为未经“人民”或其代议士同意,不得对人民之财产课征税款。洛克的理论目的原是要将《权利法案》予以理论化,然而其理论内容却已跳脱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国会主权原则,其所彰显的完全是人民的权利。在洛克的理论影响下,无代表不纳税的观念逐渐在殖民地人民心中萌芽,最后建立起了其所特有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无代表不纳税根源于无议会同意无税,却也是对抗英国无议会同意无税之理由,从英国的无议会同意无税原则,走向了美国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从《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及《权利法案》的议会课税同意权,走向了自然法的人民课税同意权。作为此种转变的关键点,洛克首居其功。英国的无议会同意无税原则之所以催化成美国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主要是受洛克的理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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