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契約自由作為民事法律規範zui基本的原則,在澳門迴歸後麵臨如何承接上位法(尤其是憲法性規範)的“老”問題,也因當今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再次麵臨如何續接契約自由實質化的“新”課題。本書緻力於對現行澳門契約法下有關契約自由的憲製基礎和公法管製進行深入探究,指齣“保障”和“管製”分彆代錶澳門契約自由的兩極,並藉此展望澳門契約法的發展方嚮。
作者簡介
葉再興,德國波恩大學法學博士,奧地利薩爾茨堡大學法學博士,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後。曾任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學術助理,現執教於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主要研究德國民商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歐盟法和粵港澳跨域閤作法律問題。在德國齣版學術著作《勞動閤意解約製度研究》(Die rechtliche Untersunchung eines Arbeitsrechtlichen Aufhebungsvertrages,2008)、《德奧比較法視野下的閤意解約在民法上的迴歸》(Die rechtliche Einordnung eines arbeitsaufhebungsvertrages in bue- glichem Sinn-eine rechtsvergleichende Untersuchung,2009)等,在《比較法研究》《澳門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多篇。
劉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博士,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曾任澳門科技大學客座講師,現執教於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主要研究澳門民商法、經濟法,在各級學術刊物發錶學術論文多篇,齣版閤著一部。
目錄
導論
一、研究動機
(一)契約自由如何承接憲法基礎,尋求憲法保障
(二)契約自由如何接續自由實質化,尋求自由管製
(三)老問題和新課題之間是否完全脫節
二、研究內容
三、研究方法
(一)法律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
(二)文獻分析的研究方法
(三)比較法的研究方法
(四)類型化的研究方法
(五)價值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契約自由概述
一、契約自由之含義
(一)契約自由之概念
(二)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
(三)契約自由和法律行為
二、契約自由的內涵和內容
(一)契約自由的內涵
(二)契約自由的內容
第二章澳門特區關於契約自由的憲製基礎和保障
一、契約自由的《澳門基本法》保障
(一)《澳門基本法》之法律地位和法律屬性
(二)《澳門基本法》的人格尊嚴和契約自由
(三)契約自由之憲製保障路徑:憲法規範的客觀價值秩序和第三人
效力
二、人格尊嚴和一般人格權之區分
(一)人格尊嚴和人格權的區彆
(二)憲法權利與民事權利的聯結
(三)人格尊嚴和人格權的法哲學探究
(四)契約自由和憲製保障的界限:為契約自由的公法管製研究做
導引
第三章強製締約製度和契約自由管製
一、強製締約製度的含義
(一)強製締約的概念和內涵
(二)強製締約製度的法律屬性
二、澳門強製締約製度的類型化
(一)觀點總匯
(二)強製締約的主要類型
三、強製締約的法律後果
(一)概述
(二)違反強製締約義務之民事責任
四、強製締約製度與澳門契約法之前景
(一)強製締約與閤同成立的方式
(二)強製締約的類型化與私法公法化
第四章閤約一般條款和契約自由的管製
一、格式條款概要
(一)概念
(二)閤約一般條款的法律屬性
(三)閤約一般條款的法律特徵
(四)閤約一般條款和示範閤同之區彆
二、閤約一般條款的管製
(一)閤約一般條款之管製必要性
(二)契約法對閤約一般條款的規製
(三)閤約一般條款的管製與契約正義
(四)閤約一般條款的管製形態
三、閤約一般條款的民法管製
(一)強行規定
(二)公序良俗
(三)善意原則
四、閤約一般條款的特彆法管製
(一)閤約一般條款的閤同納入
(二)閤約一般條款的解釋
(三)免責條款及其管製
(四)閤約一般條款以及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
第五章兩極思考及展望
一、兩極思考之第一極:契約自由的憲製基礎和保障
二、兩極思考之第二極:公法管製和契約自由的實質化
(一)契約自由的內涵和內容
(二)強製締約製度對契約自由的限製
(三)一般條款製度對契約自由的限製
三、“兩極”之關聯性思考:澳門契約法的未來展望
(一)規範混同緻使自治和管製相互工具化
(二)“逃離”民法典,形成新法域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擺在讀者麵前的這部著作,是兩位年輕學者,也是一對學界伉儷共同完成的作品。應其相請為之序,實有先此錶達祝賀之意。我與再興淵源有三:其一,他本科就讀中國政法大學時,我正創辦德國法研究中心,故得師生之緣;其二,他去德國波恩大學留學,我又與這所大學往來甚多,做過較長時間的訪問學者,連續多年前往訪學,於是有瞭朋友之緣;其三,他從德國學成歸來之時,正是我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期間,這樣便又多瞭一種同事之緣。本書的另一作者,他的妻子劉怡,也是我在澳門科技大學工作期間入校攻讀博士學位,並曾擔任客座講師。我離開澳門科技大學六七年,他們努力踏實、事業精進、成長喜人。這些年我為學生、年輕人寫瞭許多序,但為一對伉儷作者作序,還是第一次。感其琴瑟和諧、誌同道閤,我由衷地為他們高興,為他們祝賀!
這部著作的奪目之處首先是它由小見大的選題。多少年來,更多的學者都是關注“契約自由”這個私法的基本原則和思想,較少有學者專題研究契約自由的限製。兩位青年學者以澳門契約法為重心,在指齣契約自由作為民事法律規範最基本原則的同時,提齣瞭因澳門迴歸而引起的如何承接上位法(尤其是憲法性規範)的“老”問題。不僅如此,還從當今社會迅速發展變化的角度,指齣如何續接契約自由實質化的“新”問題。由此視角齣發,作者對現行澳門契約法下有關契約自由的憲製基礎和公法製約進行瞭深入探究,指齣“保障”和“管製”分彆代錶澳門契約自由的兩極,並由此對澳門契約法的發展方嚮給予瞭科學的展望。我認為,僅此一點,這部著作已有可以圈點之處。
當然,該書選題的立意並非僅限於對現有製度問題的具體細緻分析,更重要的是,它還體現瞭兩位作者高遠的學術抱負,即期望通過從既有的問題和特徵辨識一項製度的發展趨勢,於公法與私法兩端對澳門契約法之發展予以科學、嚴謹的說明與展望。為此,該書條分縷析、抽絲剝繭、科學分析、高度概括,最終得齣有畫龍點睛般效果的論點,即管製和自治互為工具化,引進公法輔助自治,澳門契約法無疑已經走在這樣一條軌道之上,並且將來還會在此方嚮上繼續發展。
該書還有一點值得贊賞,即通過研究公法對私法的製約,避免瞭學術界普遍存在公法、私法涇渭分明的局麵。作者以澳門契約法為研究對象,結閤大陸法係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於澳門民商法其他領域的研究亦有極為重要的引導作用。因此,即便該書並未結閤澳門的司法解釋和判決意見,對澳門法律的本地化研究尚顯缺乏力度,但整體而言應屬一部角度新、高水準、深挖掘的新銳作品。我相信,這部著作將會贏得學界同人的興趣和關注。
教書育人和治學問道的人生辛苦而無大利,漫長且無止境,但其善莫大、其樂無窮。我很高興看到兩位作者如今已行其善、已享其樂,已經將其作為自己人生的選擇和目標。嘉其誌嚮、感其堅持、見其努力,所以寫數語與之共勉。
米健,法學教授、德國弗萊堡大學榮譽法學博士。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院長、中德法學院院長、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比較法研究》和《中國法學文檔》雜誌主編,主持大型法學翻譯項目“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著有《澳門法律》、《澳門民商法》、《比較法學導論》和《當代及未來世界法律體係》等多部著作,譯有《法學導論》等數種經典。現為澳門特彆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
丙申初鼕於澳門氹仔學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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