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學界普遍認為,“德主刑輔”是中華法係的重要特徵。然而,“德主刑輔”一詞卻並非古人的原話,是現代學者對古代儒傢德刑關係思想作齣的總結。儒傢之“德”是古代社會政治閤法性的基礎,而“教化”之本意也並非是製造“順民”,其更深遠的意義在於“化民成俗”,養成百姓自我管理的習慣。從功能性質上看,“德”是政治之本,規定瞭中國古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模式,而“刑”則是政治之用。因此,簡而言之,不妨將大一統時期的德刑關係思想概括為“德本刑用”,隻有將“德”置於“本”的位置纔能真正認識古代社會治理模式的特點。
作者簡介
李德嘉,男,1987年生於河南洛陽,現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後,北京市法學會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會理事。201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3年畢業於蘇州大學,分獲法學學士、碩士學位。研究興趣和方嚮:中國古代法理學、儒傢法律思想和司法文明史。
目錄
總序
序
摘要
Abstract
緒論
第一節 選題的意義
一、問題的提齣
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選題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第二節 本文使用的文獻資料綜述
一、基礎曆史文獻
二、已有研究成果
第三節 寫作思路、研究方法與創新之處
一、寫作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之處
第一章 “德主刑輔”說的由來
第一節 “德主刑輔”說的學說史考察
一、以“德治主義”概括儒傢的政法思想
二、楊鴻烈首提“德主刑輔”說
第二節 “德主刑輔”說形成的內在邏輯
一、對傳統文化進行批判的思潮
二、以西方為參照物的學術想象
第三節 “德主刑輔”說的主要觀點
一、“德主刑輔”說的層次
二、“德主刑輔”說的不足
第二章 “德主刑輔”說中的概念檢討——古代“德”“刑”觀念考辨
第一節 古代“德”觀念的源與流
一、“德”之起源與殷周時期的“德”觀念
二、先秦儒傢“德治”模式的維度
第二節 古代“刑”觀念的源與流
一、“刑”之起源與殷周時期“刑”觀念的維度
二、先秦法傢“刑治”模式的基本主張
第三節 作為兩種政治原則的“德”與“刑”
一、剛與柔
二、德與力
第三章 “德主刑輔”說中的德刑關係檢討——儒傢思想中德與刑的關係辨正
第一節 先秦儒法兩傢關於“德”與“刑”的對立
一、社會治理的目標不同
二、社會秩序形成的方式不同
三、社會治理的手段不同
第二節 秦漢之際的思想變革與製度更化
一、陰陽五行思想對秦漢之際治理模式選擇的影響
二、漢承秦製的弊政與董仲舒“任德不任刑”思想的意義
三、漢代循吏的德教實踐
第三節 大一統時期儒傢德刑關係思想的發展
一、漢代兩種社會治理模式的爭論與調和
二、唐代德刑關係思想的立法化與道統的復
三、宋明理學中的德刑關係思想
第四節 大一統時期儒傢德刑關係思想之總結
一、儒傢“德治”模式對“刑治”閤理成分的吸收
二、大一統時期的德刑關係思想是“德本刑用”而非“德主刑輔”
第四章 儒傢“德本刑用”思想在社會治理中的意義
第一節 儒傢“德治”思想對國傢製度與秩序的形塑
一、儒傢性善論對國傢製度構建的意義
二、國傢製度構建中的儒傢人倫秩序
第二節 古代司法實踐中的“德治”傳統
一、古代司法裁判中的德法關係
二、古代司法中“德治”傳統的內在邏輯
三、儒傢“人情”司法的德教功能
第三節 “德禮政刑綜閤為治”的社會治理模式
一、“德禮政刑綜閤為治”的意義
二、德禮教化對儒傢式社會秩序形成所起的作用
第五章 儒傢“德本刑用”思想的法理學分析
第一節 社會治理的基本目標是實現德治
一、儒傢“德治”概念辨義
二、儒傢“德治”的政治價值與實現方式
第二節 自下而上的社會秩序觀
一、兩種社會秩序觀的對立
二、“德治”的理想社會秩序形態是內發型的社會秩序
第三節 德、法關係的古今之辨
一、德與法的概念辨析及其相互關係
二、德與法治的關係辨析
結語 法治的道德維度:儒傢“德”觀念的當代價值
一、轉型中國法治建設中的道德睏境
二、“德”對現代法治的意義:法治的道德維度
三、德、法共治:儒傢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可能貢獻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德主刑輔說之檢討》:
(三)法傢“刑治”的功利主義人性論基礎
法傢對人性的理解是“好利惡害”的,世間人皆如此,連古代聖賢也不例外。堯、舜、禹禪讓,是因為古時的天子不但沒有多少利益和權力,反而要吃苦在先,享受在後。因此,在堯舜禹時代做一個天子,付齣的遠遠要比得到的多。辭去天子之位,按照韓非的比喻就好比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失去的是微不足道的報酬而得到的卻是脫離瞭奴隸般勞作的苦海。堯舜之禪讓也不過是人性趨利避害的反映,並不是什麼仁義孝悌的體現。聖王尚且如此,一般人更可想而知。法傢並不相信孟子所主張的人性善,而忠、孝、仁、義這些儒傢視為萬古不易的人之常青,在法傢眼中卻都是違背人性的。正是基於人性好利惡害的事實,因此,法傢認為君主就應該用刑賞來治理國傢,以法律的懲戒來威嚇人民不做不利於國傢的事情,而以法律的慶賞來鼓勵人民做國傢所提倡的事情。而在刑與賞的關係上,法傢一般都認為應該重刑薄賞,因為隻有這樣纔能體現法治的威嚴。儒傢視重刑為苛政,而法傢卻認為重刑是慈父手中的“傢法”,隻有嚴刑峻法纔是符閤人性的治理方式。
1.法傢之“刑治”與人性的關係
在法傢中,韓非對“法與人性”關係的論證最為透徹,他繼承瞭商鞅的思想.同時又指齣在人性“趨利避害”的前提下,國傢治理的方式應該隨著物質生産的改變而改變,比較圓滿地解釋瞭為什麼上古可以實行德治而當今之世就必須厲行法治,對儒傢的性善論和德治理想提齣瞭有力的反駁。
韓非對人性的看法非常尖銳,在他的筆下,一切人與人的關係都成瞭赤裸裸的利益關係,人的一切言行都可以用自私自利的“自為心”加以解釋。韓非一針見血地指齣人與人之間的許多看似忠孝仁愛的行為其實都是人們自己內心利益計算的結果。就父母子女的關係而言,儒傢強調父子間的父慈子孝,然而在韓非看來,父子之間的養育與孝敬其實都是人內心利益計算的結果。“人為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而供養薄,父母怒而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譙或怨者,皆挾相為而不周於為己也。”韓非認為,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心撫養,子女成年後對父母供養不周,父母就會埋怨自己的子女不孝。父子是至親骨肉,之所以齣現互相埋怨的結果,都是因為雙方都懷有依賴對方的心理而又認為對方對自己照顧不周。因此,所謂父慈子孝並不是什麼天經地義的道德準則,其實是齣於利益衡量的最佳選擇。父母在子女年幼時進行撫養,盡到慈愛的義務,無非是指望子女於成年後以孝敬的方式來迴饋自己。同樣,父母對於子女,“産男則相賀,産女則殺之”,也不過是齣於利益的計算,生兒子比生女兒能獲得更多的利益罷瞭。因此,韓非指齣“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齣於這樣的思考,韓非認為世間一切人際關係的行動都無非是利益計算的結果,其實質都是人的自私心的體現。韓非進一步認為自私是人的本性,這一本性並無所謂善惡之彆,製作車轎的人希望人升官發財並不是心存善念,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買得起他傢的車轎而已。同樣,製作棺材的人,卻希望天天都有人亡故,也不是他們心存險惡,不過是由於“人不死則棺不賣”而已。
……
前言/序言
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核心或特徵以“德主刑輔”四個字來描述或概括,始於20世紀30年代中國法律史學科的奠基人楊鴻烈。此論影響之大,不止於法律史學界將其奉為不刊之論,整個法學界乃至史學界對此皆鮮有異詞。一代又一代的學人從相同或不同的視角,運用相同或不同的史料對這一論斷進行闡釋、補充,在半個多世紀的研究中,有關德主刑輔的論著汗牛充棟。但是,近二三十年來,在中國法律史學領域中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似乎有些沉寂。究其緣由,也許是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已經到瞭事倍功半、難有所獲的階段。
然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核心與特徵的歸納、分析實屬學科的基礎問題的研究,“德主刑輔”不僅是學習中國法史初入門者必須麵對的問題,也應該是法律史學科的研究者必須麵對的問題。學科的研究論著日益增多,而學科基礎問題的研究卻日見沉寂,對於一個學科的發展與學術的進步而言是值得警惕的。因為這種現象的背後有著學人的無奈甚至是墮落。因為基礎問題的研究需要梳爬前人的成果,費時費力卻未必能齣“新”,更甚者也許會落入以往研究的窠臼而無成果可言。這種研究顯然無法適應當前科研機構及高校考核、評職稱等成果量化的需求。在不閤理製度的掣肘下,畏難取巧成為時尚,獵奇式的嘩眾取寵與拾人牙慧的人雲亦雲的“成果”枝節蕪雜,即使在同一個學科中學人也難以尋覓到共同的話題而自說自話。
鑒於此,德嘉博士的這本書就尤為珍貴。大約在四.五年前,我在蘇州大學與同仁交流,幾位老師同時嚮我推薦李德嘉來人大讀博士,不同的老師在介紹中都會舉齣二三例來說到德嘉的一個突齣特點,就是“愛讀書”。德嘉的碩士學位論文是探討“德主刑輔”的問題,得知瞭德嘉碩士學位論文的題目,我便認同瞭各位老師的介紹。不久,德嘉將剛剛完成的學位論文交給我,這篇在蘇大老師們悉心指導下的論文後來獲得瞭校級優秀畢業論文。在閱讀這篇論文時,我感受到德嘉果然是“愛讀書”,甚至是“酷愛讀書”。在確定博士學位論文題目時,我雖然主張德嘉繼續對“德主刑輔”問題作學術史的梳理並將碩士論文中的觀點加以補充完善,但我也同時嚮他說明瞭做這個題目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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