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丛书》中侵权案例分册。全书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4个对各类侵权纠纷化解进行指导的案例,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梳理,并提炼了裁判要旨,方便读者快速查找、掌握案例的争议焦点与指导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以案例的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中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实例阐释,对法律工作者化解侵权纠纷、准确掌握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指导价值。
目录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犯游客合同权益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3.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使其名誉受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5.季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学校未对该校实习生所在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的发施入在其微博中发表的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7.蒋海燕、曾英诉罩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8.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擅自砌墙将河道引入厂区妨碍行洪导致洪水毁墙夺路溺死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9.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仲裁范围的确定、违约侵权竞合时的处理及仲裁协议的放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0.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差评”若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则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12.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管理,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产品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其他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
豪嘉利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洋马公司及洋马株式会社在与豪嘉利公司发生经销权争议期间,向豪嘉利公司业务的网络成员及国内外各关联方长期不断传递因豪嘉利公司过错才被解除洋马产品分销权等不实信息,导致豪嘉利公司在中国机械行业长期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声誉受到侵害。请求判决:(1)认定洋马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共同侵犯豪嘉利公司的名誉权,并共同赔偿豪嘉利公司因此而遭受的部分损失计人民币7500万元;(2)洋马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就诉争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洋马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共同赔偿豪嘉利公司评估费支出人民币21万元;(4)洋马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洋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应由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员会管辖。包括本案在内,豪嘉利公司与洋马公司之间存在数起已经审结和尚在审理中的诉讼,该一系列纠纷均因双方于2008年3月1日签订的《出口和分销协议》的解除而产生。本案中,豪嘉利公司以名誉权受损要求洋马公司及洋马株式会社承担侵权责任,其声称的侵权行为及主张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已经判决以及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重复,实质仍是基于双方间签订的《出口和分销协议》的解除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出口和分销协议》第19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该协议的解释和法律效力均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因协议或协议项下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在新加坡进行仲裁。仲裁应由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意愿明确,应为有效。虽然在另案中,洋马公司曾书面表示放弃仲裁管辖约定,接受法院管辖,但仅能表示洋马公司在特定诉讼中放弃仲裁管辖,并非对仲裁约定的完全放弃,因此该仲裁管辖约定仍具有效力,且其效力及于本案纠纷。(2)即使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也应由洋马公司住所地有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豪嘉利公司就本案诉讼而提供的对原经销商的问卷调查证据显示,经销商分散各地,很难统一到某个“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结合相关已经判决和正在审理的案件均在上海审理的情况,本案应由洋马公司所在地有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支持洋马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依法驳回豪嘉利公司的起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豪嘉利公司起诉主张在豪嘉利公司与洋马公司经销权争议期间,洋马公司及洋马株式会社通过向豪嘉利公司业务网络成员及国内外各关联方长期不断以各种方式传递不实信息,使得豪嘉利公司在中国机械行业长期积累的声誉被侵害,要求洋马公司及洋马株式会社承担侵害豪嘉利公司名誉权的赔偿责任,故本案豪嘉利公司提起的系名誉侵权之诉,而非因履行《出口和分销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洋马公司以《出口和分销协议》约定仲裁为由,主张本案应由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至于豪嘉利公司于本案中主张洋马公司、洋马株式会社侵犯其名誉权与其于另案中主张洋马公司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须择一主张权利的问题,则不属于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名誉权侵权结果发生地。该院作为豪嘉利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虽然洋马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亦享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豪嘉利公司有权选择向该院起诉,洋马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洋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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