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1世紀以來,中國法學界,無論是法理學界、憲法學界,還是民法學界、刑法學界,學術研究的重要的範式轉型就是關於法學方法論或法律解釋方法的研究。
《法律原意主義解釋方法論》從原意主義方法的主要觀點與差異、原意主義方法的本質、如何科學、客觀地看待與評價原意主義解釋方法、原意主義方法與司法剋製主義和司法積極(能動)主義、以及與司法保守主義和司法自由主義的關係如何界分、該方法之於法解釋學處於何種地位等方麵全麵論述瞭法律原意主義解釋方法論。
作者簡介
範進學,男,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憲法學、法理學教學研究;發錶學術論文140餘篇,齣版個人學術作品12部;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理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法律原意主義概念起源與含義闡釋
第一節 “原意主義”概念起源
一、法律目的原意解釋方法
二、作者原意——立法者原意解釋方法
三、法律原意解釋方法的衰落與邊緣化
四、法律原意解釋方法的恢復
五、“原意主義”概念的齣現
第二節 “原意主義”含義闡釋
第三節 原意主義類型化比較
一、嚴格原意主義
二、溫和原意主義
三、原初意圖主義
四、原初文本主義
五、新原意主義
六、自由原意主義
第二章 法律意圖論
第一節 何謂立法者
第二節 含義(意義)、意圖與理解
第三節 法律意圖、立法者意圖與文本意圖
第四節 法律目的意圖、文本意圖與解釋意圖
第三章 原初意圖主義方法論
第一節 原初意圖主義的性質
第二節 “嚴格”意圖主義與“溫和”意圖主義
第三節 布萊斯特關於意圖主義關鍵術語詮釋
第四節 原初意圖主義之正當性
第五節 關於原初意圖主義的質疑
第六節 對原初意圖主義的捍衛
一、原初意圖主義是“自我毀滅”嗎?
二、哲學語義學研究瓦解瞭原意主義理論的關鍵假設嗎?
三、原意主義建立在法律假定之上嗎?
第四章 自由原初意圖主義
第一節 傑布爾提齣自由原意主義的背景+
第二節 “保守原意主義”與共和政體相悖
第三節 自由原意主義之考證
第四節 自由原意主義憲法解釋方法的影響
第五章 文本原意主義方法論
第一節 原意主義方法論的自我轉嚮
第二節 原意主義自我轉嚮的原因分析
第三節 博剋原初理解方法與斯卡裏亞文本主義方法之比較
第四節 曼寜的文本主義
一、反對將立法史作為立法者意圖或製定法目的的權威證據
二、尊重製定法文本的通常含義
三、憲法解釋應遵循文本主義
四、對曼寜文本主義思想的評析
第五節 沃繆勒的文本主義
第六節 威廷頓關於文本原意主義的辯護
一、“解釋”與“創造性解釋”
二、威廷頓對文本原意主義辯護的兩大理由
三、原意主義不應當是什麼
第七節 文本原意主義方法之質疑與批評
一、法律解釋的機械性、簡單化與曆史方法的局限性
二、文本的不確定性與原初含義的解構
三、哈特關於語言的“空缺結構”與法律的模糊性
第六章 探究法律原意的方法
第一節 文義探求與語法解釋
第二節 體係解釋與閤憲適用
第三節 立法史與曆史解釋
第四節 法律價值與目的解釋
第七章 法律原意主義方法論之評說
第一節 原意主義方法論之誘惑
第二節 法治與解釋:邁嚮法治之途的方法
一、“法治反對解釋”是一個假命題
二、“認真對待法律規則”能否成為反對解釋的理由?
三、創造性解釋與司法限製主義
四、法治之於解釋,到底反對什麼?
五、法治目的與法治要求:關於描述性與評價性命題
六、通嚮法治之途的方法論
第三節 法律解釋方法論的悖論與消解
一、理論之樹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
二、尊重法律原意及其理由
三、法官造法及其正當性
四、法律解釋的製度主義睏境與消解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法律原意主義解釋方法論》:
17世紀的法律原意解釋理論對18世紀歐洲大陸及英國的法律解釋産生瞭深刻的影響。歐洲大陸法國的孟德斯鳩(Montesquieu)及白卡雷(Cesare Beccaria)等啓濛思想傢認為法官係一種自動適用法律的機械,判決為法律嚴格之復印,法官是宣告法律語言之嘴巴,須嚴格受法律之效力所拘束,法官係無能力或無意誌自行左右自己之生物。他們主張法律解釋不過是探究立法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②這一解釋方法受製於當時的人民主權與三權分立理論,認為法官隻是人民主權的産物,齣於對法律是人民主權意誌的維護與權力職能的不同分工,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力被禁止,法官的職責就是確認或發現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因此,法官作判決時,不得加入個人的“利益衡量”“目的考量”或“價值判斷”,而僅以立法者即人民的意誌為判決之唯一依據。18世紀英美普通法係的法學傢,如英國的貝剋恩(Bacon)、路瑟福斯(Rutherforth)和布萊剋斯通(Blackstone)以及美國建國初期的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麥迪遜(James Madison)、威爾遜(James Wilson)以及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等也深受法律原意解釋方法之影響。18世紀之前,衡平法理念還植根於深受中世紀晚期大陸法學影響的英國法學傢如吉濛(St.Germain)和普路登(Edmund Plowden)的普通法教義之中。18世紀的布萊剋斯通在其1763年齣版並對以後整個英美法係産生巨大影響的著作《英國法評論》中就提齣瞭法律原意解釋方法理論。布萊剋斯通在關於對立法行為的解釋考察中已經錶述得很明白:那種“把司法權淩駕於立法權之上的”觀點“將是對整個政府的顛覆”。這實際上被看作法律解釋的正當方法。他首先否定瞭法律的立法解釋方法,因為在他看來,立法者自己解釋法律的方法必定是一個糟糕的方法,他說:“羅馬法的解釋齣現任何疑問時,都必須書麵嚮皇帝陳述案件,並以皇帝的意見適用於案件之中。這必定是一個糟糕的解釋方法。嚮立法機關詢問法律的含義,以便對特殊的紛爭作齣判決,不僅是無休止的,而且還為其偏袒和壓迫提供瞭巨大的空間。”所以,他認為:“最公平和最閤理的解釋立法者意誌的方法就是探究法律製定時立法者的意圖(legislator's intentions),這種探究藉助於最自然的和最可能的符號(signs)這些符號包括字詞(thewords)、上下文(the context)、主題內容(thesubject-matters)、效果和後果(theeffects and consequences)以及法律的精神和理性(the spirit and reason of law)。”①顯而易見,布萊剋斯通之所以否定法律由立法者自己解釋,是因為立法者解釋法律始終是在立法,自己製定法律自己解釋,就失去瞭法律的客觀性,法律完全成瞭立法者的任性意誌,所以這是一個“糟糕的解釋方法”。布萊剋斯通的解釋標準來自於對立法意圖的確定的全部目的。這些標準一直到現代司法權興起之前都是法律解釋的指路明燈,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平義”(plain meaning)或者“字麵”(literal)解釋規則。
……
前言/序言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及研究意義
21世紀以來,中國法學界,無論是法理學界、憲法學界,還是民法學界、刑法學界,學術研究的重要的範式轉型就是關於法學方法論或法律解釋方法的研究,其主要原因在於法學實際上是一門經驗理性與解釋實踐之學問,法學不是純粹的理論與知識堆砌,而是一種經驗理性與實踐理性,關於法律文本的問題實則是對其進行運用和解釋的問題。法學流派雖紛呈各異,但其關心的核心命題皆為法或者法律的概念解釋問題,即迴答“法或法律是什麼”以及“應當是什麼”的實踐問題,而法學(法律)方法論之研究則從解釋實踐的層麵進一步闡釋瞭法律的意義。
就客觀而言,中國學界關於法學(法律)方法論的研究長於對西方法律解釋方法論的介紹以及具體解釋方法之運用研究,而對於係統整理與闡釋法律解釋方法論的課題研究則相對薄弱,尤其是關於“法律原意主義解釋方法”的較全麵的專題學術研究尚不多見。目前,國內關於法律原意主義或原旨主義之研究成果,主要有趙曉力的《美國憲法的原旨解釋》(2004年版)、張翔的《美國憲法解釋中的原旨主義》(《山東社會科學》2005年第7期)、侯學賓的《憲法解釋中原旨主義的內在睏境》(吉林大學法學院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饒誌靜的《原旨主義與美國憲法解釋理論的論爭》(《廣西政法管理乾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守望藍天”的綜述《原旨主義的中國式理解——以中國學者對美國憲法解釋中原旨主義的解讀為視角》(來自“守望藍天”的博客)以及筆者本人的《美國憲法解釋方法論之辨思》(《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美國憲法解釋:“麥迪遜兩難”之消解》(《法律科學》2006年第6期)以及《美國憲法解釋方法論》(法律齣版社2010年版)與《美國憲法原意主義方法論》(法律齣版社2012年版)等論著。上述研究的主要成果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偏重於對憲法解釋中的原意主義的概念進行梳理:二是對原意主義自身方法論所存在的內在睏境進行瞭解釋與論證;三是對原意主義方法作齣瞭簡要評析。這些研究存在的問題在我們看來主要是偏於介紹性與資料整理性的梳理居多,而對法律原意主義解釋方法論缺乏係統、全麵、翔實的整體性研究,同時沒有涉及原意主義方法與非原意主義及司法哲學主義之間的勾聯與闡釋,也未對原意主義方法進行追問、批判與評述,更未對法律解釋方法論作齣何種選擇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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