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適用於工業、民用、區域供熱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等於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鍋爐,額定齣水壓力大於0.1MPa的固定式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爐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2009-10-01實施。
1 總則2 基礎復檢和放綫3 鋼架4 鍋筒、集箱和受熱麵管5 壓力試驗6 取源部件、儀錶、閥門、吹灰器和輔助裝置7 燃燒設備8 路牆砌築和絕熱層9 漏風試驗、烘爐、煮爐、嚴密性試驗和試運行10 工程驗收本規範用詞說明附: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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