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1-24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 | ||
定價 | 95.00 | |
齣版社 | 中國法製齣版社 | |
版次 | 4 | |
齣版時間 | 2018年04月 | |
開本 | 大32開 | |
作者 |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 |
裝幀 | 平裝-膠訂 | |
頁數 | 0 | |
字數 | 0 | |
ISBN編碼 | 9787509389683 |
一、多方麵收錄文件
收錄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四百餘件。所選文件截至2018年1月。
二、編排閤理,查找方便
1本書共設計瞭兩套目錄檢索方式:一套為民事部門法主題檢索,分為民事實體篇和民事程序篇,其下又細分為綜閤、婚姻傢庭、物權、閤同、知識産權、勞動、侵權、訴訟程序、非訴程序;一套為拼音檢索,按照文件“有效”首字字母為序進行排列。
2考慮到部分文件在劃分類彆時可能存在交叉或重疊,為避免重復收錄,便於查閱,本書在目錄中設置瞭“存目”,原處收錄全文,存目處標齣參見處及文件頁碼,以便檢索。
3選取瞭部分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逐條加注條旨,言簡意賅,方便讀者快速準確地瞭解條文內容。
三、動態增補
1免費以電子版形式贈送截至2017年12月 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2依托我社月版法規齣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提供免費實時專業法規增補服務,詳見書後所附“讀者增值服務錶”。
實用、速查、多方麵
民事實體篇
一、綜閤(1-1)
二、婚姻傢庭(2-1)
(一)婚姻(2-1)
1�弊酆�(2-1)
2�苯嶧櫚羌�(2-21)
3�崩牖�(2-37)
4�鄙娓郯奶�及涉外婚姻(2-44)
5�本�人婚姻(2-50)
(二)繼承(2-51)
(三)收養(2-58)
三、物權(3-1)
(一)綜閤(3-1)
(二)物權登記(3-63)
(三)所有權(3-118)
(四)用益物權(3-127)
1�迸┐逋戀爻邪�經營權(3-127)
2�苯ㄉ櫨玫厥褂萌�(3-150)
3�笨笠等�(3-161)
(五)擔保物權(3-172)
1�鋇盅喝�(3-172)
2�敝嗜�(3-216)
四、閤同(4-1)
(一)綜閤(4-1)
(二)閤同糾紛(4-69)
(三)藉貸(4-127)
(四)債的保證擔保(4-139)
五、知識産權(5-1)
(一)綜閤(5-1)
(二)著作權(5-10)
(三)專利(5-41)
(四)商標權(5-91)
六、勞動(6-1)
七、侵權(7-1)
(一)綜閤(7-1)
(二)産品責任(7-65)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7-109)
(四)鐵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
責任(7-134)
(五)醫療事故責任(7-183)
(六)工傷事故責任(7-205)
(七)其他損害責任(7-214)
民事程序篇
八、訴訟程序(8-1)
(一)一般規定(8-1)
(二)起訴和受理(8-97)
(三)管轄(8-123)
(四)證據(8-143)
(五)審判(8-159)
(六)保全和先予執行(8-194)
(七)執行(8-203)
九、非訴程序(9-1)
(一)一般仲裁(9-1)
(二)勞動爭議仲裁(9-16)
(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9-21)
(四)人民調解(9-28)
(五)公證(9-42)
民事實體篇;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錶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一章基 本 規 定
一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瞭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範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
第三條【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閤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一般法與特彆法的關係】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1〗
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齣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齣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齣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齡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監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 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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