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德国司法制度》以全球司法改革为背景,利用新的外文资料,论述德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法律渊源、法院体系与管辖、律师制度、法律援助、仲裁制度、ADR、证据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分析近年德国司法改革的社会根源、理论基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实际运作及发展趋势,并探讨其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目录
第一编 德国司法制度总论
第一章 德国“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德语“司法”概念辨析
二、本书所称的“司法”的范围
三、司法的特征
第二章 德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司法制度
二、中世纪司法制度
三、近代司法制度
四、现代司法制度
五、当代司法制度
第三章 德国法学教育制度
一、概述
二、大学基础教育阶段
三、第一次国家考试
四、见习期和第二次国家考试
五、优越性评价
六、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
第四章 德国法院制度
一、概述
二、法院组织制度
三、法官制度
第五章 德国检察制度
一、概述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
三、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四、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五、检察官
第六章 德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
二、律师的地位和任务
三、律师的执业许可
四、律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五、律师公会
六、律师法院及其制裁措施
第二编 德国宪法诉讼制度
第七章 德国宪法诉讼概述
一、德国宪法诉讼的历史
二、作为宪法机构的特别地位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结构
四、决议的形成和特别意见
五、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范围
第八章德国宪法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
一、程序规范的不完备
二、对申请的要求、诉讼代理和调查原则
三、程序参与人、参加诉讼、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调解和调解性地平息争议
五、一致同意的驳回
六、法官的自行回避与法官的偏袒
第九章 德国宪法诉讼的类型
一、机构争议
二、联邦争议
三、规范审查程序
四、宪法诉愿
五、其他程序
第三编 德国民事诉讼制度
第十章 德国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性质
二、德国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渊源
三、民事诉讼的原则
四、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
第十一章 审判程序
一、审判程序概述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三、证据
四、法律救济
五、特别程序
第十二章 强制执行程序
一、概述
二、强制执行的机关
三、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四、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法律救济手段
五、强制执行的种类
第四编 德国刑事诉讼制度
第十三章 德国刑事诉讼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四、刑事诉讼的阶段
五、刑事诉讼行为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一、法院
二、检察机关
三、警察
四、被指控人
五、辩护人
六、被害人
第十五章 审前程序
一、审前程序概述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三、强制性身体检查
四、搜查
五、扣押物品
六、新的侦查措施
第十六章 审判程序
一、公诉
二、检察机关不起诉
三、证据和证明
四、证据禁止规则
五、审判过程中的协商
六、审判的步骤和判决
第十七章 法律救济
一、概述
二、第二审上诉
三、第三审上诉
四、再审程序
五、抗告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一、自诉程序
二、快速程序
三、刑事处罚令程序
第五编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
第十九章 德国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章 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与管辖权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权
三、诉讼管辖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
一、概述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具体问题
三、行政诉讼原告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类型
一、撤销之诉
二、义务之诉
三、一般给付之诉
四、确认之诉
五、规范审查之诉
六、其他诉讼类型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复议前置
二、暂时法律保护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四、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五、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
第六编 德国劳动诉讼与社会诉讼制度
第二十四章 德国劳动诉讼制度
一、劳动法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劳动法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
三、劳动法院的管辖权
四、劳动法院的判决程序
五、劳动法院的裁定程序
第二十五章 德国社会诉讼制度
一、社会法和《社会法典》
二、社会诉讼制度概况
三、社会法院的管辖范围
四、社会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七编 德国财税诉讼制度
第二十六章 德国财税诉讼概述
一、德国财税法院的历史与地位
二、德国财税法院的组织
三、财税诉讼的类型
四、财税诉讼的原则
第二十七章 财税诉讼的适法性
一、概述
二、受案范围
三、法院管辖
四、参与人能力
五、诉讼能力
六、诉权
七、起诉行为的合法性
八、起诉前置程序
九、其他受理要件
第二十八章 裁判
一、诉讼标的、变更诉讼和撤诉
二、被告在诉讼中的行为
三、法院的审理与裁判
四、程序的停滞
第二十九章 法律救济
一、上告
二、抗告
三、其他法律保护手段
四、再审
精彩书摘
本书所称的“司法”、“司法制度”,基本上是在狭义上使用的,大致等同于“诉讼”、“诉讼制度”。德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司法作为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活动,仅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活动。在德国,狭义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狭义的司法实际上就是指审判。检察机关从事的活动虽然在广义上属于Rechtsp flege的范畴,检察机关甚至附设于法院,但检察机关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性质上已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这一概念在古代并不存在,它是在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对这一概念,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在理解上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而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尚不确定的概念。在当今的语境下,我们至少可以从狭义、中义和广义上来理解“司法”这个概念。在狭义上理解,“司法”仅指法院对法律纠纷的裁判活动。相应地,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司法活动仅指审判活动,司法权仅指审判权,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司法人员仅指法官。从中义上理解,“司法”除法院对法律纠纷的裁判活动外,还包括检察院的司法、执法活动。相应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活动是指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司法权是指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制度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司法人员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从广义上理解,“司法”还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执法活动以及执法、司法辅助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律师、仲裁员、公证人员、调解人员、鉴定人员的执法辅助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等。相应地,中国的司法制度从广义上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仲裁制度、执行制度、监狱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①也有的学者将中国的司法制度区分为“司法制度”和“司法相关制度”,前者包括法院、检察、侦查和执行制度,后者则包括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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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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