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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書。而民法學之難,在於其試圖發展齣一套“篇幅”有限並且相對穩定的規則體係,來調整下頭萬緒而又常變、常新的社會生活。中國的民法研究應當以中國的問題為主要研究對象並尋找其解決之道,這需要我們瞭解民法的目的、方法及其局限性。中國民法學上的創新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是這個機會並沒有很多人想象的那麼多。《元照法學文庫:過渡時代的民法問題研究》是作者在1998-2007年間發錶的多數學術論文的匯編。這些論文廣泛涉及瞭民法上的法人製度、法律行為、物權、債權、人格權等領域,並兼及行政法的若乾具體問題。
雲鬆兄專政民法,造詣頗深。頻年講學國塾,言而有物,深受學子愛戴。講學之餘,不廢著述。《期前違約》,早付墨版。近十年來,遇律義疑奧、聚訟盈庭者,更搜羅資料,靡有不備,覃思精研,討本究原,發而為文,彆具識見。俾後學循是以求,民法正宗,不緻為麯學邪說所惑亂也。其裨益士林,實非淺鮮。
——張榖
內容簡介
《過渡時代的民法問題研究》是作者在1998-2007年間發錶的多數學術論文的匯編。這些論文廣泛涉及瞭民法上的法人製度、法律行為、物權、債權、人格權等領域,並兼及行政法的若乾具體問題。其中既有對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深入梳理,也有對聚訟紛紜的熱點問題的深入剖析,許多觀點都是國內提齣,所使用的方法在國內學者中具有鮮明的個人特色和創新性。另外,作者在多篇論文中以直接的方式進行瞭尖銳的學術批評,這也是值得特彆倡導的。對於還處在“過渡時代”的中國民法學來說,作者的這些研究成果獨具一格、引人深思。
作者簡介
葛雲鬆,男,1970年生,江蘇人。南京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耶魯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自1995年起在北京大學法律係任教至今,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著有《期前違約規則研究——兼論不安抗辯權》(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3年版)、《規則與發展——第三部門的法律環境》(閤著,浙江人民齣版社1999年版)等,譯著有《美國閤同法》(範斯沃思著,閤譯,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4年版)等。
目錄
第一篇 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物權行為理論研究
一、物權行為的含義
二、基於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以買賣閤同為例討論
三、不以清償因債權行為所生之債為目的的物權行為
四、物權行為的無因主義
五、結語
物權行為:傳說中的不死鳥——《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研究
一、“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問題與主義
二、形式主義模式分析:債權形式主義還是物權形式主義?
三、意思主義模式分析:債權意思主義還是物權意思主義?
四、結語
論無權處分
一、《閤同法》第51條解釋:主要學說迴顧
二、無權處分閤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模式
三、無權處分閤同的效力與對權利人和相對人的保護
四、無權處分與履行不能問題
五、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製度的關係
六、權利人的追認與閤同主體的變更問題
七、其他問題
八、結論
股權、公司財産權性質問題研究
一、問題的提齣
二、民事權利能力製度的基本設計及與公司製度的關係
三、公司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及與公司財産權問題的關係
四、物權的客體
五、股東的權利
六、公司的財産權
七、關於《公司法》第4條
八、其他問題
九、結語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
一、問題的提齣
二、死者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
三、死者名譽與死者近親屬的人格權的關係
四、死者的其他人格利益與死者親屬的人格權的關係
五、對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是否有必要獨立保護
六、結論
第二篇 法人製度研究
法人與行政主體理論的再探討——以公法人概念為重點
一、大陸法係的公法人以及行政主體理論
二、有中國特色的法人理論與行政主體理論
三、行政主體理論的革新
四、民法上的法人理論的修正以及相關立法
五、國傢以及國傢機關的法人與行政主體地位問題
六、結語
論社會團體的成立
一、社會團體成立的條件
二、社會團體成立的程序(一):嚮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籌備
三、社會團體成立的程序(二):嚮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四、社會團體成立的程序(三):完成籌備工作,並嚮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成立登記
五、簡要的評論
中國的財團法人製度展望
一、有關法律製度的基本狀況
二、我國的基金會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國外的財團法人比較
三、建立統一的財團法人製度的必要性
四、中國財團法人製度的基本設計:繼承與創新
第三篇 法條評析
物權法的扯淡與認真——評《物權法》草案第四、五章
一、“僵屍法條”概論
二、關於國傢所有權的規定
三、關於集體所有權的規定
四、關於“私人”所有權的規定
五、關於企業法人的規定
六、關於非企業法人的規定
七、其他問題
八、結語
委托代理的授權不明問題——評《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
一、問題的提齣
二、授權行為與意思錶示解釋
三、授權行為與舉證責任
四、“授權不明”情形下的代理人
第四篇 案例評析
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産糾紛案評析
一、本案中的民事實體法問題
二、本案中的行政訴訟問題
三、本案涉及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四、關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個題外話
李瑉訴硃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評析
一、案件主要事實
二、兩審法院裁判要旨
三、懸賞廣告的性質
四、懸賞閤同的內容是否違背社會公德?
五、被告的意思錶示有無瑕疵?
六、本案中幾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七、兩審法院裁判理由評析
甲、乙訴丙彩色擴印服務部遺失膠捲糾紛案
一、案情
二、模擬判決書
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篇 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物權行為理論研究
二、基於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以買賣閤同為例討論
(九)小結
已經有不少學者指齣,物權行為理論的基礎是物權和債權的區分,因為債權發生和物權變動乃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需要有不同性質的法律事實。本文完全贊同這個意見,但是認為還應當進一步從處分權的享有和限製角度齣發:基於物權的效力(特彆是物權法定主義),債權發生本身並不影響處分權,所以依其意思的物權變動,必須另有物權意思錶示,而該物權意思錶示構成物權行為。盡管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物權閤意是物權變動的要件,但是在解釋上應當如此。
王軼認為,物權行為是否獨立性問題,僅僅是一個解釋選擇問題,而不是事實判斷或者價值判斷問題(他承認無因性問題乃是價值判斷問題,所以似乎他僅僅認為獨立性是解釋選擇問題),也就是在落實價值判斷結論時的法律技術選擇問題。換句話說,是當目標確定瞭以後,開闢一條什麼樣的道路通嚮目標的問題。假如物權行為獨立與債權形式主義在實際運用的效果上完全一緻,那麼這種問題性質的界定纔是正確的,可是上文的分析已經充分錶明,物權行為理論與債權形式主義在適用結果上是不同的,因此二者之間的決策不僅僅是一種技術上的選擇,而是不同適用結果之間的選擇,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從總體效果上說,物權行為獨立性使得齣賣人在訂立買賣閤同後仍然可以相當自由地處分其權利,這是一個可取的選擇。
有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獨立性的真正意義是要導緻無因主義。前文的分析錶明,物權行為獨立性本身蘊涵瞭重要的價值判斷,本身就具有實質性意義,而不是純粹為無因主義“打前站”。歐陸國傢除德國外,大多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但不承認無因性,也可說明這一點。
有人也許會說,物權閤意不存在或者有瑕疵的情形,畢竟相當少見,因此法律上不必為此而繁瑣地設置規則;至少,在一般規則上,不必將物權閤意設置為物權變動要件,而可以另設特彆規則來解決“特例”問題。對於此種可能的反對理由,筆者認為:(1)特例之所以成為特例,恰恰是因為在一般規則上的要求。比如,我們生活中故意殺人事件十分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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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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