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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实用附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旧对照表。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
3.条文解读专业。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村委会性质]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调解民间纠纷]
[村民会议]
第三条 【村委会的设立】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农村的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自治范围]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委会的组成】
[村委会成员的补贴]
第七条 【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下属机构的人员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村委会对土地等集体财产的管理权]
[村委会应杜绝危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第九条 【村委会的社会职能】
第十条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村、支两委成员能否构成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资格】
[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 件]
第十四条 【村民名单】
[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
第十五条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
[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投票选举的程序]
[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罢免程序】
[可以提出罢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裁】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举报]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
第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出缺的补选】
[出缺]
第二十条 【村委会的工作移交】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
[应当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享受误工补贴]
[村集体经济]
[农村公益事业]
[筹资筹劳]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小组会议】
[村民小组的决定事项]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村务公开的事项】
[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财物管理公开]
[补贴补助的资金、物资管理公开]
[村务公开的方法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不实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机构】
[民主理财]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的对象]
[民主评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村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
[可以起诉申请撤销的事项]
[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协助政府工作及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
第四十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及文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1999年2月1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
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2005年7月11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 例(1991年12月7日)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6日)
实用附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旧对照表
精彩书摘
[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同时,村委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委会接受村民监督。(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3)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调解民间纠纷]
常见的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调解纠纷不能阻止村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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