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首先將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劃分為公私法的區分,法治主義,行政法學方法論,行政法學體係論,行政行為理論五部分,在歸納總結日本行政學者的各種新觀點的基礎上,將各種觀點分彆納入這五個部分之中進行論述,並注重各種觀點之間的聯係。係統考察不僅對於中國行政法學理論的重構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日本行政法學理論的重構也具有一定的意義。
作者簡介
江利紅,男,1977年生,浙江衢州人,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畢業,2008年中國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現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後,自2005年10月至今作為日本文部科學省國費留學生在日本中央大學攻讀公法學博士後期課程。主要從事行政法學研究,在《政法論壇》,《行政法學研究》等期刊發錶專業學術論文多篇。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傳統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
第一節 日本行政法學的形成
第二節 日本行政法學理論的通說
第三節 傳統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傳統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變革
第一節 憲法原理的轉換與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變革
第二節 行政法律製度的重構與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變革
第三節 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與行政法學理論的變革
第四節 傳統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變革
第三章 公私法二元論的相對比
第四章 法治主義的轉換
第五章 行政法學體係論的重構
第六章 行政法學方法論的變革
第七章 行政行為理論的發展
第八章 現代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課題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章傳統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
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仿照德國普魯士憲法製定瞭立憲君主製的明治憲法,並在該憲法下設立瞭行政裁判所,構建瞭行政裁判、訴願、行政執行等一係列行政法律製度。在這種製度背景下,日本的行政法學者在引進法國、德國等大陸法係國傢的行政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於明治憲法及行政實定法的解釋,逐漸形成瞭作為法律解釋學的行政法學。但由於在明治憲法中存在著民主、立憲的精神與反民主、非立憲的精神的二元性特點,根據對國傢主權的理解等基本齣發點以及法律解釋方法的不同,日本的行政法學分化為國權學派與民權學派。在兩大學派的爭論中,民權學派在行政法學領域占據優勢地位,以“美濃部行政法學”的形式形成瞭戰前日本行政法學理論的通說。但隨著戰後日本國憲法的製定以及公共行政實踐的發展,學界對於美濃部行政法學提齣瞭各種批判。對此,師從美濃部達吉的田中二郎在基本繼承美濃部行政法學理論的同時,進行瞭一係列必要的修正,由此形成瞭所謂的“田中行政法學”,該理論自戰後至今仍被作為日本行政法學的通說。從理論淵源來看,美濃部達吉曾留學德國,其主要的行政法理論源自於德國奧托·邁耶的理論。而田中二郎基本繼承瞭美濃部行政法學的體係與理論,以自由主義法治國的思想為基礎,運用在對行政實定法進行實證探究基礎上確定理論的方法,形成瞭在技術上更為完善、係統的田中行政法學。可見,田中二郎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瞭美濃部行政法學。如果說美濃部達吉在戰前構建瞭日本公法學中的公法體係,那麼田中二郎就是在實定法上、從法律技術上完善瞭戰後日本的行政法學體係。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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