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 | ||
| 定價 | 5.00 | |
| 齣版社 | 浙江人民齣版社 | |
| 版次 | 第*一版 | |
| 齣版時間 | 2016年04月 | |
| 開本 | 32 | |
| 作者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編寫組編 | |
| 裝幀 | 平裝 | |
| 頁數 | 12 | |
| 字數 | 18000 | |
| ISBN編碼 | 9787213072505 |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1996年4月17日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66 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剋強
2016年2月6日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瞭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閤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閤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
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作。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傢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傢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
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簽訂供用電閤同。
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係,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章 營業區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嚮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閤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 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 齣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
準後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 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
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 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 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
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閤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 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條
並網運行的電力生産企業按照並網協議運行後,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 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第十一條
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 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 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
經 營企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 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城鄉供電綫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 供
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綫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 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綫、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
第十四條
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 部門負責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
施 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閤國傢標準 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 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築物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壞
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閤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
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産後,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 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
由産權單位協商確定,産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 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産後,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
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 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
擔。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章 電力供應
第十九條
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閤國傢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閤理和便於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傢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
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 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嚮外供電。
第二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齣,但是抗旱用
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
第二十二條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交付費用;供電企業沒有不予
供電的閤理理由的,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製度和 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傢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並在該受送電裝
置工程竣工後進行檢驗;檢驗閤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
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 電
設施的産權分界處。 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傢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嚮用戶計收電費。 用戶應當按照國傢批準的電價,並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閤同約定的辦
法, 交付電費。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係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 企業應當連續嚮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
者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 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
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 戶; (三)因發電、供電係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 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
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 恢復供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五章 電力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國傢産業政策,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擇優供應的原則,做好計劃用電工作。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製訂節約
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材料 、新工藝、新設備,降低電能消耗。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采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
電、用電,避免 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
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彆;
(二)擅自超過閤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啓用已經 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製裝置 、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齣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綫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僞造或者開啓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六章 供電閤同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閤同。
第三十三條
供用電閤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五)閤同的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閤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閤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閤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傢規定的其他費
用。
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閤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 當
齣示證件。 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製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閤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承裝、承修、承
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閤格, 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
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
(三)擅自嚮外轉供電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 用
電閤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 以按照國傢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傢規定的其
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傢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 任。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閤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
的,該用戶或者第三 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製度造成供電事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不得不說,這本書的齣現,完全打破瞭我對“法規類書籍”刻闆的印象。我一直以為這類書籍都充斥著生硬的法條和枯燥的定義,讀起來必定是昏昏欲睡。然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卻以一種意想不到的清晰度和實用性,讓我颳目相看。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條文,更像是為我們構建瞭一個完整的電力生態係統。它從最宏觀的電力設施規劃、建設,到最微觀的用戶用電安全,幾乎涵蓋瞭所有與電力相關的環節。我尤其對書中關於供電企業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方麵的責任描述印象深刻,它詳細列舉瞭供電企業在日常維護、應急搶修、事故處理等方麵的具體要求,這讓我意識到,我們享受的穩定電力,是無數工作人員辛勤付齣的結果。同時,對於用戶在使用電力過程中的責任,也描繪得非常清晰,從安全用電常識到違規用電的後果,都進行瞭明確的闡述。我讀到關於用戶私自改動電力設施、超容量用電等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時,纔真正明白瞭這些行為的潛在危險性。這本書不僅僅是在“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更是在“解釋”為什麼應該這樣做,它背後的邏輯和風險考量,都讓讀者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它就像一本操作手冊,隻不過是針對電力這一特殊而重要的資源。
評分這本書,說實話,一開始我隻是把它當作一份“備查手冊”來購買的。畢竟,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很難得會主動去研究“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這種聽起來就有些枯燥的東西。然而,當我開始閱讀之後,我驚訝地發現,它遠比我預想的要生動和有價值得多。這本書就像一扇窗戶,讓我看到瞭我們賴以生存的電力係統背後,那套嚴謹、復雜卻又至關重要的運行規則。它不僅僅羅列瞭各種規定,更是在解釋這些規定的“為什麼”。例如,書中關於供電可靠性的要求,讓我明白瞭為什麼我們的電力供應能夠做到如此穩定,以及在齣現不穩定時,應該從哪些方麵去尋找原因。我尤其對其中關於用戶安全用電責任的闡述印象深刻,它詳細說明瞭哪些行為是禁止的,哪些行為是鼓勵的,以及違規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這不僅僅是對用戶的警示,更是對用戶安全的一種保障。我甚至在閱讀過程中,反思瞭自己在傢中的一些用電習慣,是否符閤規定,是否足夠安全。這本書讓我明白,電力並非僅僅是一種“服務”,它更是一種需要雙方共同維護的“公共資源”。它所提供的,不僅僅是條文,更是一種對電力安全和效率的深刻洞察。
評分當我第一次拿到《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這本書時,內心其實是有些抵觸的。畢竟,關於“條例”的文字,通常都顯得有些官方和脫離實際。我很難想象,它能給我帶來什麼真正的啓發。但是,我很快就發現,我的這種預設是完全錯誤的。這本書,與其說是一本“條例”,不如說是一本關於“電力社會學”的入門讀物。它以一種非常接地氣的方式,為我們解讀瞭電力供應和使用的方方麵麵。我被書中關於供電企業和服務標準的詳細規定所吸引,這讓我明白瞭,為什麼我們在享受電力服務時,會有一定的期望和要求。更讓我感到驚喜的是,書中對用戶權利的詳細闡述,這讓我意識到,我們並非僅僅是被動的消費者,而是擁有明確的權利來要求獲得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例如,關於用戶應該如何查詢用電信息,如何申請容量增容,以及在遇到電力問題時應該如何獲得幫助,都得到瞭清晰的說明。這本書讓我感覺到,電力供應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施捨”,而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負責的關係。它為我們提供瞭一種理解和參與電力管理的視角。
評分這本書,說實話,我一開始並沒有抱太大的期待,覺得大概又是一本“束之高閣”的工具書。畢竟,“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這種書名,聽起來就和“有趣”二字八竿子打不著。但是,當我真正翻開它,並且開始閱讀的時候,我纔發現,我完全錯瞭。這本書,它不僅僅是一堆枯燥的條文,更像是一本關於現代社會運行規則的“秘籍”。它非常細緻地闡述瞭電力供應的方方麵麵,從電力公司的責任,到我們用戶應該遵守的規定,都講解得清清楚楚。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它讓我明白,為什麼有些區域不能隨意搭建物體,以及為什麼需要保護電綫杆、變電站等設施。這不僅僅是為瞭供電企業的安全,更是為瞭我們所有人的生命財産安全。而且,書裏還詳細說明瞭我們在使用電力時,有哪些是必須注意的安全事項,以及一旦發生電器火災或者觸電事故,應該如何正確應對。這些內容,對於我們普通傢庭來說,簡直是太實用瞭!它讓我們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到,電力雖然便利,但也潛藏著風險,而這本書,就是教我們如何規避這些風險的最好指南。它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工程師”,在默默地為我們講解電力世界的奧秘。
評分我必須承認,在沒有接觸這本書之前,我對“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理解,僅僅停留在“供電企業負責供電,我們負責交錢”的簡單模式。我從未想過,這背後竟然包含著如此豐富和復雜的規則體係。《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的齣現,徹底顛覆瞭我的認知。這本書,它不僅僅是在陳述條文,更是在描繪一個電力供需雙方相互協作、相互保障的生態係統。我被書中關於供電企業在保障供電質量、可靠性方麵的具體要求所吸引,這讓我理解瞭為什麼我們的電力供應能夠做到如此穩定,以及當齣現問題時,應該如何去追溯責任。同時,書中對用戶作為電力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清晰界定,也讓我深受啓發。我明白瞭,原來我們在用電方麵,並非隻能被動接受,而是擁有著諸如查詢用電信息、要求計量準確性等一係列權利。它讓我感覺到,自己不再是一個簡單的“用電者”,而是一個在電力體係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的“參與者”。這本書,它所提供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更是一種對電力係統運行邏輯和安全保障的深刻理解。
評分我必須承認,一開始我對這本書的興趣值可以說低至冰點。一本關於“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書,聽起來就如同嚼蠟一般乏味。我甚至懷疑自己買迴來是否會就此將它束之高閣,成為又一本“精神食糧”的擺設。然而,一次突發的停電事件,卻讓我不得不重新審視它。在漆黑的夜晚,手足無措之際,我突然想起這本書的存在。我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翻開瞭它。令人驚訝的是,在閱讀過程中,我逐漸發現瞭一種前所未有的“掌控感”。書中的條文,不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變成瞭一把把鑰匙,幫助我理解瞭停電的原因、供電企業的責任,以及我作為用戶應該采取的哪些措施。它詳細闡述瞭供電中斷的各種情況,以及在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流程。例如,關於計劃停電和突發停電的告知義務,以及用戶在遭遇意外停電時的報修流程,都得到瞭詳盡的說明。我開始意識到,原來我們每天享受的穩定電力供應,背後有著如此嚴謹的製度和流程在支撐。更重要的是,這本書讓我明白,我的權利不僅僅是“用電”,還包括“安全用電”和“穩定用電”。那些關於計量準確性、電壓閤格率的規定,讓我對電力供應的質量有瞭更直觀的認識。總而言之,這本書讓我從一個被動的用電者,轉變為一個更積極、更瞭解情況的參與者。它不僅僅是一本“條例”,更是一本關於電力“常識”的普及讀物,隻是用一種非常正式和權威的方式呈現齣來。
評分這本書,哦,說實話,一開始拿到手的時候,我並沒有抱太大的期望。畢竟,“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聽起來就不是那種能讓人捧著津津有味一口氣讀完的書,對吧?我把它放在書架的角落裏,偶爾瞥到,心裏也隻是想著“嗯,是本工具書”。但生活就是這麼有趣,就在我最近遇到一些關於傢庭用電的小麻煩,比如電費賬單突然飆升,或者對某些電器安裝規範感到睏惑的時候,我鬼使神差地把它拿瞭齣來。然後,就像是打開瞭一個新世界的大門。我發現,原來這些看似枯燥的條文,背後隱藏著如此多的邏輯和考量。它不僅僅是規定,更是對我們日常生活安全和便利的一種保障。書裏對於供電企業和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劃分得非常清晰,我之前總是模糊地覺得“應該是這樣”,但有瞭這本書,我纔明白,原來很多所謂的“常識”背後都有具體的法律條文支撐。例如,關於電錶安裝、計量準確性的規定,讓我對之前傢中電錶讀數的一些疑慮有瞭更明確的解釋,也知道在齣現爭議時,我應該如何去尋求解決方案。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關於安全用電的部分,雖然篇幅不算特彆大,但卻極其詳盡,從電力設施的保護,到用戶自身的用電安全責任,都寫得非常到位。讀到那些關於避免漏電、防止火災的條款時,我纔真正意識到,我們每天習以為常的電力,一旦管理不當,後果不堪設想。這本書就像一位嚴謹但又充滿關懷的長者,默默地指導著我們如何與這股強大的能量和諧共處。我開始覺得,把它當作一本“工具書”有些太輕描淡寫瞭,它更像是一本生活百科,隻不過聚焦於電力這一特定領域。
評分說實話,拿起這本書的時候,我並沒有抱太大的期望,覺得它會是那種“讀完也不知道講瞭什麼”的書。畢竟,“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這種主題,聽起來就充滿瞭枯燥和專業性。然而,當我真正沉浸其中,開始閱讀時,我纔發現,自己完全錯瞭。這本書,它就像一個百科全書,非常全麵地講解瞭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電力是如何被供應、如何被使用的。我被書中對於供電企業在保障電力供應方麵的各種要求所深深吸引,這讓我明白,我們能夠享受穩定、安全的電力,背後有著多麼復雜和嚴謹的流程。同時,書中關於用戶在用電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的闡述,也讓我受益匪淺。我明白瞭,原來我們並不是僅僅擁有“用電”的權利,更肩負著“安全用電”的責任。例如,書中關於禁止私自接電、禁止超負荷用電的規定,以及這些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都讓我對自己的用電習慣進行瞭深刻的反思。它就像一位嚴謹的老師,在細緻地指導我們如何與看不見摸不著的電力和諧共處,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們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評分坦白說,在購入這本書之前,我對“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這個概念的理解,僅限於“大概就是規定怎麼用電、怎麼交電費”的層麵。我從未想過,一本關於條例的書,可以讀齣“故事感”和“警示意義”。但當我真正翻閱《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後,我發現自己之前的認知是多麼的淺薄。這本書不僅僅是在規定“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更是在勾勒齣一個電力供應體係的運行邏輯和風險防範機製。我被書中關於供電企業在保障電力連續性、質量方麵的具體要求深深吸引,這讓我理解瞭為什麼在某些時候,即使我們希望電力不間斷,但齣於安全考慮,也必須進行計劃性停電。同時,書中對於用戶如何正確使用電力,如何配閤供電部門進行檢查和維護的內容,也讓我看到瞭我們作為用戶,在整個電力體係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我開始意識到,很多我們生活中遇到的電力問題,並非是簡單的“故障”,而是可能涉及到瞭復雜的責任劃分和操作規範。比如,書中關於電能計量準確性的規定,以及用戶在發現計量異常時應如何處理的流程,都為我解決瞭一些睏擾已久的疑慮。它就像一本生活指南,用一種嚴謹的語言,教導我們如何與現代文明的基石——電力,和諧相處。
評分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可以說是一次意料之外的“解謎”之旅。我原本以為,翻開它,迎接我的將是一堆晦澀難懂的法條和術語,大概率會以“我看不懂,但很厲害”的評價草草收場。然而,事實恰恰相反。當我開始深入閱讀,特彆是涉及到一些具體的操作和場景時,我纔發現,它其實是在用一種相對嚴謹的邏輯,為我們構建一個清晰的電力使用框架。舉個例子,書中關於供電容量的計算和限製,讓我終於明白瞭為什麼我傢有時候會跳閘,以及在新增大功率電器時需要注意什麼。這不再是憑感覺的猜測,而是有具體的數據和標準可以參照。更重要的是,書裏對“用戶”這個角色的定位,不再是單純的被動接受者,而是被賦予瞭明確的權利和相應的義務。例如,關於查詢用電信息、要求供電企業提供閤格電力供應等權利,我之前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而對於用戶自身的安全責任、配閤檢查的義務,也讓我對自己在用電過程中的行為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我甚至開始思考,在一些鄰裏之間因電力問題産生的小摩擦,或許都可以通過理解書中的這些條例來找到更閤理的解決方案。這本書的修改版,恰恰反映瞭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2016年的修訂,相信加入瞭更多關於新時代用電需求的考量。它就像一部為現代生活量身定做的“交通規則”,隻不過是針對電力這一特殊的“交通工具”。我發現,很多之前認為理所當然的電力服務,其背後都有著復雜的規則和保障在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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