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张文显法学文选(卷2):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法学的核心问题,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反思形成法的本体论,进而构成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基石。法的概念南此成为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其他法学理论的分水岭。作者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同时,融传统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精神于一体,创见性地提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法律发展、法律义化、法律方法、法治同家等法学的基本范畴进行了深刻的语义和意义分析,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法理学概念范畴体系。
作者简介
张文显,1951年8月28日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我国著名法学家,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等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他一直活跃在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舞台上,先后出版学术专著和统编教材二十余部,发表文章四百余篇,在法学界和法律界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
《张义显法学文选》共十卷,收入各类文稿351篇。这些文稿从多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并体现了作者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的创新成就,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内页插图
目录
出版说明
著者序学术是我生命中的永恒追求
1.法的概念
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几个问题
3.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
4.论法的质和法的本质
5.论法律价值
6.论法的作用
7.论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作用
8.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9.法律发展的概念
10.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
11.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
12.法的渊源与效力
13.法律体系与分类
1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
15.关于法律法规清理的几个问题
16.论法的要素
17.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18.法律行为的结构分析
19.法律关系论纲——法律关系若干基本问题的反思
20.法律责任论纲
21.论法的运行
22.略论法律解释及其原则
23.论法律解释与立法解释
24.论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
后记
精彩书摘
国内外有些学者在论述法的本质时往往把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对立起来,使之成为水火不相容的两极,以此来否定法的阶级性。其实,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在法律领域,根本不存在无社会性的阶级性,也不存在无阶级性的社会性。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而国家政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其次,“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再次,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丰富的,而不能简单地把统治阶级意志归结于阶级斗争意志,更不能把阶级斗争等同于镇压(杀、关、管)。只有那些把法的阶级性歪曲为镇压性,把所有的阶级斗争都想象为刀光剑影的人,才会认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不相容的。
(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法的本质。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免不了成为唯心主义的俘虏。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伟大功绩,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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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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