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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法学家朱苏力教授曾这样说。这本新书,办正有此意:希舉有更多热爱公路:拜业的人能投身公路法制,推动行业法治化进程。
这是一本交通人读的法律书籍
也是一本法律人读的交通书籍
内容简介
《公路与法律》精选了公路交通专业律师在《中国公路》和《中国高速公路》杂志上发表的五十多篇文章。全书分两部分:“观点集萃”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视觉,发现、揭示公路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就事论法”对公路行业发生的涉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该书既可以作为公路交通行业干部职工的普法读物和培训教材,也能成为公路交通法制工作者、社会公众研究公路交通法律的法律实用手册。
作者简介
范金国,公路交通专业律师,公路行业知名法律专家。2011年1月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专门服务公路交通事业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现任该所主任。
目录
第一编 观点集萃
此安全非彼安全
五大诉讼风险防范攻略
农村公路不宜另行立法
盖然性标准与抗辩策略
挂靠车的处罚主体
法定责任主体
如何应对交警来函
赔(补)偿费标准问答
五问户外广告
试运营期的法律空白
路产管理呼唤法律支持
十二个亮点
立法建议:建立公路“广告控制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法律问题七解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
“第三方”试水路政执法
为“公路行政强制”擦亮眼
“担责”的法律之间
关于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思考
依法收费的真正“大考
路政执法问答录
我们为什么说“不”
第二编 就事论法
一起路政案始末
再看”全国第一案
法办“军车”
行政执法必备两大意识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当法律遭遇冰雪
超限超载大不同
要命稻草
村道事故中的“连坐
排水沟引发的赔偿案
“倒卡逃费”的法办依据
此无责非彼无责
合同的“有效”之争
打赢“牛”官司
非法厢板该谁拆
岂能一封了之
荒唐的“玩忽职守”
不该挨的板子
并非万能的护栏
阻击“稻草命案”成为判例
路政电话缺位的反思
路政车:示警灯不是摆设
坠桥诉讼的法律应对
遗洒引发的诉讼
路赔案件的京港澳模式
少受一点“夹板气”
谁来保护作业现场
不该流血又流泪
改扩建工程的法律风险预防
聚焦广东计重收费引发的“葫芦案”
治超中的欲加之罪需警惕
路赔案件中的角色误区
公路保护急需刑事司法解释
老问题引发的新话题
危化品凶猛
后记
精彩书摘
问:高速公路沿线有的广告牌在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就树立起来了,有的广告牌以前设立时并不违法,原高管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是30米,现高管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是50米,我们怎么管?
答:对现有广告牌的管理上,我认为,它设立时只要没有违法,那么现在就不能去拆了它,如果要拆,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道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因此,对这些广告牌,如果确实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可以发函通报给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些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问:我们经常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高速公路边坡上或者匝道绿化带内放牧的情况,牛羊的主人在附近,询问的时候却说不是他的牛羊,我们该怎么有效处理?
如果牛羊跑到高速公路上导致交通事故,我们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答:在高速公路用地内放牧,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是损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更是严重的妨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果牛羊冲到高速公路上去,放牧行为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路政人员看到这种违法行为的时候,应依法予以制止,或查清牛羊主人,同时应电话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处警机关某某路段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让他们迅速前来处理,公安机关接警的电话录音能证明我们已经履行自己法定职责。路政人员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还应及时查看或通知养护部门查看牛羊进人的通道,及时修补隔离栅,如果因为隔离栅未及时修补导致牛羊进人并导致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在当前司法认知条件下,会被判承担责任。牛羊失控即将或可能冲上高速公路的,路政人员同样还可以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武警部门前来对其击毙,这和疯狗在街上随时可能咬人,公安、武警可以对其进行击毙,从而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是一个道理。我相信,击毙一两只牛羊后,应该不会再有人到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放牧。路政部门该做的事情都做了,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了。
问:我们的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是否具有优先通行权?交警部门仍对我们车辆当社会车辆进行管理,我们该怎么应对?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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