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縣酒廠於2001年2月9日,在國傢商標局核準注冊瞭三角圖形天河牌商標一枚,用於本廠生産的白酒.此酒的瓶貼裝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冊商標外,還印有"天河酒"這一特定名稱,被告登喜釀酒廠生産的白酒,注冊商標為三角圖形吉慶牌.被告為與原告爭奪市場,拿著帶有原告商標標識"天河"酒的瓶貼裝潢到某市彩印廠,讓其把天河牌注冊商標更換為吉慶牌注冊商標,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換為"大"字外,其餘均仿照印製,被告將印製好的吉慶牌大河酒瓶貼裝滿用於本廠生産的白酒,並大量對外銷售.為此地,某縣酒廠以被告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嚮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評分原告:某縣酒廠
評分5,本案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在法律對某一具體問題尚無具體規定時,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瞭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評分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屬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因此決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後,組成閤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並通知商業局到庭應訴,但商業局不應訴,為此地,法院缺席審理瞭此案,判決商業局支付所欠某商場貨款8000元,並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判決下達後,被告商業局以其與原告的糾紛係上下級單位內部的糾紛.不應由法院審理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應屬平等主體這間的財産糾紛,受民法調整,一審法院受理並對本案作齣判決並無不當,遂判決如下: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評分原告:某縣酒廠
評分1,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評分5,本案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在法律對某一具體問題尚無具體規定時,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瞭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評分2,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特徵有:(1)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製度的規定及實施都具有指導作用.(2)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具體規定所確定下來的.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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