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市登喜釀酒廠
評分三,處理結果:
評分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屬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因此決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後,組成閤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並通知商業局到庭應訴,但商業局不應訴,為此地,法院缺席審理瞭此案,判決商業局支付所欠某商場貨款8000元,並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判決下達後,被告商業局以其與原告的糾紛係上下級單位內部的糾紛.不應由法院審理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應屬平等主體這間的財産糾紛,受民法調整,一審法院受理並對本案作齣判決並無不當,遂判決如下: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評分案例2 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
評分原告:某縣某商場(以下簡稱商場):
評分二,相關法理知識:
評分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評分二,相關法理知識:
評分案例2 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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