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尝试着把国际法的实施问题从国际法实践和理论的众多问题中单提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试图寻找一个特定的视角,即着重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来考察国际法是如何被实施的,考察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实施中的作用和形式。这是因为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载体和法律形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法主体,它的存在与活动,已被视为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特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以国际组织作为切入点,研究以国际组织框架为依托的实施国际法的监督管理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制裁惩罚机制等国际法实践中的各种新型实施机制,抓住了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律秩序中的重大趋势和特点,既是对国际现实的如实反映,也适应了对学术研究的客观需求。
作者简介
饶戈平,1948年出生于湖南。1966年北大附中高中毕业,两年后下乡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务农,前后达十年。1978年3月进入黑龙江大学哲学系读本科,次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师从王铁崖先生学习国际法和中国外交史,获法学硕士学位。1982年7月毕业后留校执教至今。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主要教学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国际组织法、香港/澳门基本法等。编著有《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通览》、《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等著作,主编相关论文集十多部,发表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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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
一、导语
二、国际法传统的实施机制
三、国际组织的涌现及其参与国际法的实施
四、国际组织参与和促进国际法实施的主要形式
五、国际组织参与和促进国际法实施的制度优势
六、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七、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八、小结
第二章 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历史演进
一、前国际法时代的国际法实施
二、近代国际法的实施
三、现代国际法的实施
四、小结
第二编 国际合作、多边条约与国际组织
第三章 多边条约与国际多边合作的实现
一、国家间合作理论概述
二、国家间多边合作的实现与多边条约
三、小结
第四章 国际组织与多边条约的实施机制
一、多边条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问题:管理、监督还是强制执行
二、国际组织在多边条约实施中的角色
三、多边条约实施的组织形态差异
四、小结
第五章 国际组织、条约的解释与国际法的实施
一、概述
二、国际组织与条约的解释
三、国际组织参与条约解释对国际法的实施机制的影响
第三编 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
第六章 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执行
一、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执行
二、联合国的制裁机制
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制裁机制
第七章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实施
一、联合国建立之前国际社会对使用武力的禁止问题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实施
三、联合国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实施中的作用和问题
第八章 国际司法机关的强制管辖权及其裁决的遵守与执行
一、国际司法机关的强制管辖权
二、国际司法裁决的遵守:以国际法院为例
三、国际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
四、小结
……
第四编 国际组织与特定领域国际法的实施
精彩书摘
传统上国际法的实施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具有双边的、对等的和自然主义的特点。国家愿意并且能够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是基于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这一确定的国际法原则,通常也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前提或条件之下,即所有其他国家对其承诺的国际法规则都担负有善意履行的义务,并且也确实在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这一点也恰恰是国际法效力得以实现的内在根据。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国际法的实施表现为国家对其承诺的国际义务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遵守,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自觉履行其国际义务。诚如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那段经典论断所表述的,“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时间,都遵守绝大多数国际法原则和它们绝大多数的国际法义务”②。整个国际法正是通过国家的自我遵守和履行来得以实施和维持的。国际法发展至今,由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则和履行国际义务始终是国际法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实施形式。
然而,国家的自我遵守并非是国际法唯一的或全部的实施方式,围绕国际法的实施,传统上还存在国际社会的谴责、国家的报复(reprisals)和反报(retorsion)等自助行为(selfhelp),以及用和平或武力办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等多种方式。在缺乏外在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对于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并对他国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相关国家的自助行为来实现的,即国家以本国或国家集团的力量,通过自行确认的反报或报复行动,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或军事的,平时的或战时的,作为对他国国际不法行为的回应、制裁和惩罚,以实现自我救济。历史上国家自助行为的终极形式往往就是使用武力,传统国际法也认可国家使用武力救济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的合法性。虽然国际实践中不乏通过国家间磋商或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事例,但是,在受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时,国家采取自助手段实现对不法行为的矫正或制裁,可以说是国际法传统的实施机制中常见的实施方式。在传统国际法上,自助曾经被承认为是实施国际法的一种重要的强制手段,是合法的、适宜的,并且客观上也有其发挥法律机能作用的一面。③按照主张纯粹法学说的汉斯·凯尔森的说法,报复可称为国际法的制裁措施。报复是对破坏国际法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反应,是一般国际法所认可的国家的权力。在他看来,战争是一般国际法的最后制裁手段,甚至作为武力反抗非法使用武力的自卫权都可以包含在自助原则之中。④如此等等。
(二)传统的国家自助方式实施国际法的弊端
通过国家自助的传统方式实施国际法,在理论上存在着规则模糊不清和缺乏统一性的缺陷,例如自助的目的、主体、程序、限制与条件,以及自助与争端解决之间的关系等等,在法理上始终存有分歧和争议。在实践中,自助机制往往被滥用,客观上使大国在国际社会中擅自实施国际法的司法权力和基础地位被正当化了。依照这一传统做法,首先,每个国家都可以单方面地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决定是否采取自助措施,这在客观上很容易导致自助成为国家推行其对外政策的工具,而与是否确实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并不直接相关。其次,作为自助的终极手段,武力被用作国际法实施的最终依靠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弊端:国际法规则的目的本应是确立国家间的交往秩序、减少国家间纷争并实现国家间的和平相处;而允许国家使用武力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则无疑助长了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在这里,目的和方法之间显然是自相矛盾的。⑤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这种性质的自助行为往往缺乏严格的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漏洞和不确定性,很多情况下较多地带有报复国恣意认定不法行为和恣意决定制裁范围的弊端。
……
前言/序言
国际法的实施可以视为国际法效力得以实现的一个过程,包括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适用等问题在内,涉及实施主体、实施规则和实施机制等多个方面,在实践中呈现出多样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这一过程关系到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关系到国际法的适用,也关系到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兴衰,可以说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它也是一个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尚未完全解决、尚在发展变化的问题,长期以来引起国际法学界的兴趣与争议。与国外学界相比较,国内学界尚缺少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这不但明显成为我国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缺憾,也不利于实际工作部门对国际法实施问题的认识和运用,确有加以认真研究的必要。
国际法的实施传统上主要是依赖于国家的自我遵守和自助行为,整体上处于一种各行其是的分散的无政府状态,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国际法的有效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进入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参与到国际法的实施进程中,并在“冷战”后得到强化。国际组织如何参与和强化国际法的实施,可以说是探究当代国际法发展的一条独特路径,一个重大课题,关涉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其包容性、实用性都很强,不论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值得好好研究。然而实事求是地讲,迄今为止,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实施仍然是国际法研究中一个重视不够的问题,现有成果非常有限。这固然有待于国际实践的发展和丰富,也需要学界的高度重视、倾注精力。
有鉴于此,本人和研究团队有意尝试进行了这一课题的研究,试图从国际组织的视角来探讨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承蒙国家社科基金的支持,该课题被列为国家社科项目,本书即为这一项目完结的成果。
作为一种学术探索,本书尝试着把国际法的实施问题从国际法实践和理论的众多问题中单提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试图寻找一个特定的视角,即着重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来考察国际法是如何被实施的,考察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实施中的作用和形式。这是因为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载体和法律形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法主体,它的存在与活动,已被视为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特征。本书以国际组织作为切入点,研究以国际组织框架为依托的实施国际法的监督管理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制裁惩罚机制等国际法实践中的各种新型实施机制,抓住了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律秩序中的重大趋势和特点,既是对国际现实的如实反映,也适应了对学术研究的客观需求。
本书在这方面的探索主要是提出和强调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以较大篇幅从实证角度对一些领域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的实践进行描述、梳理和总结,力图揭示国际组织在国际多边条约实施中的作用与机制。
本书试图说明,虽然国际法的实施至今仍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我遵守、自我适用和自我救助,但是,单纯依赖国家个体的无序状态的自助式实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国际社会强化和发展国际法的需求,有必要发展出新的实施主体和新的实施方式。事实上国际组织早已广泛参与进国际法的实施:一方面,国际组织直接参与了某些特定国际法规则的实施,表现为国际法的直接的实施者;但是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形式是间接地参与实施,即国际组织并非取代国家或凌驾于国家之上去直接实施国际法,而主要表现为以组织约章和国际法为依据,运用组织的整体力量和优势,通过国际多边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去敦促、协助和监督成员国履行其国际义务。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实施,本质上是对国家实施国际法的一种必要补充,是国际法实施中的辅助形式,它们和国家的主体作用一起构成国际法实施的现代机制。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实施,改变了国际法实施中的成员构成,丰富、充实了国际法的实施方式,增强了国际法的实施效力与实施效率,从整体上促进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本书也强调指出,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实施中的作用仍存在着不确定性、或然性和局限性,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仍有待在实践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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