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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梁实秋,罗隆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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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5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长安出版社
ISBN:9787510705861
版次:1
商品编码:11263596
包装:精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6-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22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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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编辑推荐

  《人权论集》图书卖点:
  (1)中国梦宪政梦——中国百年宪政史的必读经典
  (2)胡适的人权宣言——民国时期胡适 罗隆基 梁实秋等自由主义者反对国民党专制
  (3)张鸣 袁伟时 许章润 张千帆 冉云飞 傅国涌一致推荐
  (4)失落了80多年的自由呼声——1930年被国民党政府查禁至今 大陆首次再版

内容简介

  1929年,胡适、梁实秋、罗隆基等人,发起了一场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人权运动,抨击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体制,反对“训政”,维护自由,要求尽快落实“宪政”。这场运动震动了文化思想界,许多学者先后卷入其中。最终,面对统治者的暴力专横,他们不得不妥协退让。
  这场人权运动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却是中国宪政史上意义深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作为这场运动的原始材料记录,《人权论集》一书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意义,非常值得今天的国人重新了解阅读。

作者简介

  胡适,中国现代大师级学者,在民国思想史上地位极高。
  梁实秋,著名文学大家。
  罗隆基,学者,中国著名政治活动家,爱国民主人士,中国民主同盟创始人之一。
  1929至1930年前后,三人均为《新月》杂志同仁。

精彩书评

  曾经的人权论题,今日更有兴味。
  —— 张鸣

  这是自由知识分子与专制主义之间的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坍塌了,这些自由知识分子的正义呼声却给我们留下了好些值得回味的东西。
  —— 袁伟时

  这些八十多年前的谠言妙论,自然是历史。但它们却能雄辩地证明哲学家克罗齐所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 冉云飞

  胡适、罗隆基这些自由主义者所发动的人权运动……刺痛了蒋介石、国民党脆弱的神经,所以《新月》、《人权论集》遭到查禁,酿成了轰动一时的“新月人权案”。这是中国自由主义的一个颠峰。
  —— 傅国涌

  个人无与伦比的价值而非人类相对于其他物种的优等性,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内涵。因此,尊重人权即人的尊严的政体才有道义正当性,也方始体现出立法者的道德诚意。人权观念彰显的是一种蒙受启明的政治道德。百多年来,中国心智于此念兹在兹,而其路漫漫矣!
  —— 许章润

  振聩发聋,不胜佩服!
  —— 蔡元培

  (胡适)先生在《新月》所发表的那篇文字,说得义正词严,毫无假借,真佩服先生有识见有胆量!这种浩然之气,替老百姓喊几句,打一个抱不平,不问有效无效,国民人格上的安慰,关系也极大。
  —— 张孝若

  我们要建立批评国民党的自由。上帝都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
  —— 胡适(本书小序)

目录

出版说明
小序              
人权与约法 胡适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胡适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 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 胡适    
论人权 罗隆基           
论思想统一 梁实秋        
告压迫言论自由者
—— 研究党义的心得 罗隆基       
附录: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
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 胡适       
知难,行亦不易
—— 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 胡适
专家政治 罗隆基          
名教 胡适            
孙中山先生论自由 梁实秋      
思想自由 梁实秋           
○ 附 编
胡适之所著《人权与约法》之荒谬 灼华
知难行易的根本问题
—— 驳胡适之“知难,行亦不易”论 张振之  
有宪法才能训政吗? 无任    
鹦哥儿 瞿秋白         
王道诗话 鲁迅
当局法令文书
胡适相关书信

精彩书摘

  胡适
  人权与约法
  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以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哪种自由?
  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zui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
  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a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
  我且说一件zui近的小事,事体虽小,其中含着的意义却很重要。
  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各报登出一个专电,说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先生在三全大会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责备现有的法院太拘泥证据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陈德征先生提案的办法是:
  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唯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
  我那天看了这个提案,有点忍不住,便写了封信给司法院长王宠惠博士,大意是问他“对于此种提议作何感想”,并且问他“在世界法治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纪,哪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给国闻通信社发表。过了几天,我接得国闻通信社的来信,说:
  昨稿已为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奉还。
  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么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负责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
  但我们对于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么保障呢?
  又如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挺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
  又如zui近唐山罢市的案子,其起源是因为两益成商号的经理杨润普被当地驻军指为收买枪枝,拘去拷打监禁。据四月二十八日大公报的电讯,唐山总商会的代表十二人到一百五十二旅去请求释放,军法官不肯释放。代表等辞出时,正遇兵士提杨润普入内,“时杨之两腿已甚臃肿,并有血迹,周身动转不灵,见代表等则欲哭无泪,语不成声,其凄惨情形,实难尽述。”但总商会及唐山商店八十八家打电报给唐生智,也只能求情而已;求情而无效,也只能相率罢市而已。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我写到这里,又看见五月二日的大公报,唐山全市罢市的结果,杨润普被释放了。“但因受刑过重,已不能行走,遂以门板抬出,未回两益成,直赴中华医院医治。”大公报记者亲自去访问,他的记载中说:
  ……见杨润普前后身衣短褂,血迹模糊。衣服均粘于身上,经医生施以手术,始脱下。记者当问被捕后情形,杨答,苦不堪言,曾用旧时惩治盗匪之压杠子,余实不堪其苦。正在疼痛难忍时,压于腿上之木杠忽然折断。旋又易以竹板,周身抽打,移时亦断。时刘连长在旁,主以铁棍代木棍。郑法官恐生意外,未果。此后每讯必打,至今周身是伤。据医生言,杨伤过重,非调养三个月不能复原。
  这是人权保障的命令公布后十一日的实事。国民政府诸公对于此事不知作何感想?
  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 * * * *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
  《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1906),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
  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44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二十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二十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
  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我们的口号是: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
  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十八,五,六。
  ……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1928年,国民党北伐完成,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开始进入所谓的“训政”时期。1929年3月,国民党上海党部提出名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的议案,“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更为可笑的是,“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4月,国民政府还装模做样地出台了一道“保障人权令”。这类事件激怒了胡适、梁实秋等著名学者。他们以《新月》杂志为基地,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人权运动(《人权与约法》一文发表于1929年4月《新月》杂志第2卷第2号),抨击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体制,反对“训政”,维护自由,要求尽快落实“宪政”。他们发表的文章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震动了文化思想界,许多学者先后卷入其中,参与论争,前后历时一年半左右。
  最终的结局是:面对保守势力的围攻与国民党统治者的暴力专横,新月同仁不得不妥协退让,偃旗息鼓。1930年1月,《人权论集》由新月书店结集出版,5月即被密令查禁;1930年11月,罗隆基被抓捕,经胡适活动后被释放,随后胡适离开上海,避走北京;1931年7月底,新月书店被查抄,没收《人权论集》及《新月》杂志。
  这场人权运动虽然带有一定程度的文人意气,并以失败告终,但却是中国宪政史上意义深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作为这场运动的原始材料记录,《人权论集》一书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意义,非常值得今天的国人重新了解阅读。
  从《人权论集》被查禁至今,已经过了八十多年,一般读者对《人权论集》一书以及那场运动已经一无所知。而且世易时移,当时的社会现实与现在已经大有不同,书中所讨论的话题与作者的观点,有的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我们认为,《人权论集》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一笔珍贵精神财富,其中蕴含的时代风范与史料价值,仍然值得当下的读者回味。胡适先生的思想近年来广受学界的重视,本书作为反映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著作,也颇有学术研究价值。出于这种认识,我们决定以中文简体字重新再版《人权论集》一书,以馈读者之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编者在正文的末尾增补了梁实秋的两篇文章:《孙中山先生论自由》和《思想自由》。这两篇文章发表于“人权运动”时期的《新月》杂志,也是这场运动的重要文章,与本书的主题密切相关,故一并呈现。编者还特别收集了若干论争对手的反驳文章、政府当局的文书法令,以及胡适关于这次论争的书信,作为周边材料附编于正文之后,以便体现那场论争的多元性、复杂性,让读者一窥那段历史的全貌。为了更好地保留时代特色,书中的外文专有名词译法大多保留原样,未做改动,编者仅择其重要者连同书中提到的若干近现代史重要的人事物,做了一些脚注,略作补充解释。这三个部分为本书1930年首次出版时所无,是编者以一己之意加入的新内容,权作本次再版的一点特色。
  如果《人权论集》的重新出版能让书友读有所得,作为出版者,我们不胜荣幸!
  【小 序】
  这几篇文章讨论的是中国今日人人应该讨论的一个问题——人权问题。前三篇讨论人权与宪法。第四篇论我们要的是什么人权。第五六篇讨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第七篇讨论国民党中的反动思想,希望国民党的反省。第八篇讨论孙中山的知难行易说。这两篇只是“思想言论自由”的实例:因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第九篇与第十篇讨论政治上两个根本问题,收在这里做个附录。
  周栎园《书影》里有一则很有意味的故事:
  昔有鹦鹉飞集陀山。山中大火,鹦鹉遥见,入水濡羽,飞而洒之。
  天神言:“尔虽有志意,何足云也?”对曰:“尝侨居是山,不忍见耳。”
  今日正是大火的时候,我们骨头烧成灰终究是中国人,实在不忍袖手旁观。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
  十八,十二,十三,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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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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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证不能够存在就是无力,反之,能够存在就是有力(这是自明的)。因此假如说除了有限之物以外,没有别的事物必然存在;那就无异于说有限之物较绝对无限之物更为强而有力。这(显然无疑)是不通的;所以如果不是无物存在,就是有一个绝对无限之物存在。但是我们存在却是事实,而我们的存在如果不在我们自身内,就必定在必然存在之他物内(参看公则一及命题七)。所以绝对无限的东西(据界说六),亦即神,必然存在。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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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约法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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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9年,胡适、梁实秋、罗隆基等人,发起了一场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人权运动,抨击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体制,反对“训政”,维护自由,要求尽快落实“宪政”。这场运动震动了文化思想界,许多学者先后卷入其中。最终,面对统治者的暴力专横,他们不得不妥协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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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错,值得收藏!内容不错,值得收藏!就是稍微薄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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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看,应该不会买错,以前曾被列为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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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一直都想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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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哥儿瞿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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