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改之,1969年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导师佐伯仁志教授;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刑民分界论》、《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另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评分在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无效的问题时,以前是将经济统制法中的问题区分为因违反该法而无效的情况与不影响所违反的合同的私法效力的情况,并论述各种情形属于哪种法规,但现在的通说认为不仅要考虑各法规的宗旨,还应综合考虑违反行为的违反社会伦理的程度、交易的安全,、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公正等。特别是最近有学说主张应考虑履行进展到了何种程度。例如,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都履行完毕之时,当事人都已经获得了预期利益,此时,如果裁判所不顾这种状况而认为无效的话,就不过是以违反统制法为口实而对合同后的事情的变化,例如对通货膨胀的误判等进行救济了。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此外,由于经济统制法规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流通进行限制,在物还没有交付的阶段上,一方请求他方让与时,裁判所是没有必要介入履行违反法规的合同的,宜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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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第十三回 因合同而生的正当化
评分1.前言
评分在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无效的问题时,以前是将经济统制法中的问题区分为因违反该法而无效的情况与不影响所违反的合同的私法效力的情况,并论述各种情形属于哪种法规,但现在的通说认为不仅要考虑各法规的宗旨,还应综合考虑违反行为的违反社会伦理的程度、交易的安全,、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公正等。特别是最近有学说主张应考虑履行进展到了何种程度。例如,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都履行完毕之时,当事人都已经获得了预期利益,此时,如果裁判所不顾这种状况而认为无效的话,就不过是以违反统制法为口实而对合同后的事情的变化,例如对通货膨胀的误判等进行救济了。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此外,由于经济统制法规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流通进行限制,在物还没有交付的阶段上,一方请求他方让与时,裁判所是没有必要介入履行违反法规的合同的,宜认定为合同无效。
评分在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无效的问题时,以前是将经济统制法中的问题区分为因违反该法而无效的情况与不影响所违反的合同的私法效力的情况,并论述各种情形属于哪种法规,但现在的通说认为不仅要考虑各法规的宗旨,还应综合考虑违反行为的违反社会伦理的程度、交易的安全,、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公正等。特别是最近有学说主张应考虑履行进展到了何种程度。例如,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都履行完毕之时,当事人都已经获得了预期利益,此时,如果裁判所不顾这种状况而认为无效的话,就不过是以违反统制法为口实而对合同后的事情的变化,例如对通货膨胀的误判等进行救济了。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此外,由于经济统制法规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流通进行限制,在物还没有交付的阶段上,一方请求他方让与时,裁判所是没有必要介入履行违反法规的合同的,宜认定为合同无效。
评分4.关于让与担保的清算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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