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总结了国内外特许经营法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全面概括、分析和评估了影响特许经营发展的法律,并对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书对指导我国特许经营的立法,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规范自律,以及特许经营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肖小文,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曾参与完成深圳市社区立法项目两项,国家司法部的重点研究课题一项,广东省2009至2010年度自然科学基金一项,主持和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改项目四项,先后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参与编写著作四部。王学思,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主持工作),珠海市商业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在高校从事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对管理学、领导学、市场营销学、创业学、品牌管理等有着广泛的涉猎和深度的研究,先后编写专著和教材7部、发表论文3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特许经营法律基础理论
第一节 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特许经营的优势与风险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
第四节 特许经营费用
第五节 特许经营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第一节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体系
第二节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法律关系的演进
第三章 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 特许经营市场主体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特许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与备案制度
第一节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节 特许经营中的备案制度
第五章 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
第一节 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
第二节 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
第三节 特许经营中的商号权
第四节 特许经营中的专利权
第五节 特许经营中的著作权
第六节 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特许经营合同制度
第一节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第二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监督与控制
第七节 特许经营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特许经营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章 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节 特许经营中产生的风险
第二节 特许经营风险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特许经营风险的法律控制
第四节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八章 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法律规则
第一节 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节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第九章 特许经营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节 特许经营的内部法律责任
第二节 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特许人的第三人责任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用来表示以一种特殊形式经营的商业。事实上,英文的“franchise”源自于法文“franc”,其本意是“不受奴役”,发展到“franchise”就隐含了“特许”、“自由”等含义。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的解释,“franchise”是指“由王室授予的权利;如果特许权是通过特许状、规定等说明被特许人为此特许权已向王国交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证据来授予的,那么该特许权能够成立;其成立的基本原则是,除非经法律变成了王室特权,否则该特许权就不存在”。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在汉语中,对于“franchising”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翻译和理解,第一种翻译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认为特许经营是连锁店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与公司连锁、自由连锁并列为连锁的三大类型;第二种翻译为“特许经营”,使之独立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而成为一种单独的经营组织形式。根据西方营销学的界定及其在世界各国的经营实践,特许经营与其他的连锁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为了更好地区分相关概念的异同,本书将采用“特许经营”的译法。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自一百多年前发端于美国以来,已为欧美和亚洲等 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广为接受。在许多国家的经济中,特许经营被称为“21世纪主导商业模式”,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各国立法和法律理论分别从商业自治及法律调整的两个层面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它们对特许经营所下的定义因其侧重点不同而异,到目前为止,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一)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定义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属于下列两种连续性关系之一的,肯定为特许经营。
第一种连续性关系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特许经营的被特许人出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特许经营特许人规定的质量标准(指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广告或其他商业表征经营商业)或被特许人出售标明特许人标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对被特许人企业的经营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significant control)或给予有效的协助(significant assistance);(3)在业务开始后的6个月内,被特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美元或500美 元以上的费用。
第二种连续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被特许人出售由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人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找到开立账户的银行或为被特许人找到自动售货机、货物陈列架的地点或位置,或向被特许人介绍能够办妥上述两件事的人员; (3)在业务开始后的6个月内,被特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美元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上述两种定义描述中,第一种描述中包含了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概念,而第二种描述 则对特许经营的概念进行了较大的拓展,因为根据第二种描述,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显然只 是特许经营中的一种。这两种描述明确地指出被特许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特许人交纳 一定数额的费用却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这反映的不仅是被特许人的义务,也同时表明,获得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权是需要一定代价的。因此,特许权是一个可以为特许人获得价值的源泉。另外,这个定义也分别简明地描述了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特许经营是一个相互给予、合作的关系。其中,特许人的“帮助”是特许经营得以顺利进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这一定义中关于特许经营是一种“连续性关系”的观点也值得关注。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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