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共分12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4 消防控制室
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1 一般规定
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6.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6.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6.4 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6.5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6.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6.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6.8 模块的设置
6.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6.10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6.11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7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设计
7.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7.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7.5 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
7.6 应急广播的设置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5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0 系统供电
……
11 布线
12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精彩书摘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2.3 条的规定。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
前言/序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丁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7肖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集团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琮 刘凯 沈纹 严洪
王金元 张文才 吕立 李宏文 孙成群
丁杰 吴军 温伯银 李宁 罗崇嵩
王爱中 刘敏 胡少英 蔡钧 傅俊豪主要审查人:陈南 郭树林 李国华 杨瑞新 倪照鹏
王炯 蒋皓 李炳华 杨德才 陈汉民
王东林 陈建飙 李忠 张明 邵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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