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所審理的知識産權案件不僅類型齊全,而且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較多,其中不乏具有探索性的創新型案件,影響巨大而深遠。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疑難案例要覽(第1輯)》注重對新類型案件審判經驗的總結,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規範案件審理、保障裁判尺度統一,對知識産權專業審判起到較好的引領作用。同時及時嚮社會介紹知識産權案件審理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處理糾紛的正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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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新發展(2012)
一、專利授權確權行政實體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無效審查程序中的適用
1.關於禁止反悔規則可適用於無效審查程序的認定
(二)新穎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關於在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轉讓給申請人的抵觸申請是否破壞該專利申請新穎性的認定
3.關於專利申請日前人民法院作齣的判決書及公開庭審中披露的技術內容均屬於現有技術的認定
4.關於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不宜直接讀進權利要求的認定
5.關於在先證據因存在瑕疵且缺乏其他證據佐證時不能證明在先公開的認定
6.關於用物理化學參數錶徵的化學産品權利要求新穎性的認定
(三)創造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7.關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在請求人主張的對比文件範圍內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定
8.關於省略部分技術要素的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認定
9.關於現有技術是否具有相應技術啓示的認定
10.關於因現有技術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故其不具有技術啓示的認定
11.關於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區彆特徵相互關係的認定
12.關於技術啓示的判斷應當綜閤考慮區彆技術特徵在被審查專利及現有技術中的功能、用途、作用等因素是否相同的認定
(四)實用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13.關於是否具有實用性應依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加以判斷的認定
(五)外觀設計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14.關於不宜以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方式判斷外觀設計是否近似的認定
15.關於人民法院對相關證據的公開審理屬於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認定
16.關於商標申請可以作為在先閤法權利予以保護的認定
(六)說明書公開充分條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17.關於公開是否充分應整體考慮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認定
(七)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18.關於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
19.關於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應充分考慮其技術問題及發明目的的認定
(八)權利要求缺少技術特徵條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20.關於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的認定
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實體
(一)不良影響條款【《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21.關於包含我國國名的商標可能産生不良影響的認定
22.關於包含“國”字的商標申請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認定
23.關於可能使消費者對相關産品質量産生誤認不屬於不良影響的認定
24.關於易使消費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不屬於不良影響的認定
25.關於商標申請人住所地與申請商標中的地名雖分屬不同國傢,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僅限於來自申請商標中地名所指區域的商品時不宜判定其具有不良影響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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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案例指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識産權裁判文書選登)
精彩書摘
二、知識産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民事案件
68.關於以獨占方式許可他人專利實施後專利權人仍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認定
根據2008年《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當專利權人將其專利以獨占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後,對於發生在獨占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能否起訴,尤其是能否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直是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指齣:為有效遏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將其專利許可他人實施後,仍然可以在閤同約定範圍內起訴侵權行為並追究相應侵權責任。
在廣東聯邦傢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聯邦傢私公司)訴被告鹽城市朝陽實木傢具廠(簡稱朝陽傢具廠)、北京富力軒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富力軒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①聯邦傢私公司係名稱為“床頭櫃(YM08008-AU)”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其許可迪科傢私(佛山)有限公司(簡稱迪科公司)獨占實施該專利,同時約定在許可期間如發生第三方針對該專利的侵權行為,應由許可人提起有關訴訟。在涉案專利的上述許可實施期間,朝陽傢具廠生産並由富力軒公司銷售的床頭櫃侵犯瞭涉案專利,故聯邦傢私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朝陽傢具廠、富力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全部侵權産品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及為製止侵權行為的閤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産品與涉案專利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被控侵權産品已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並構成侵權,故判決朝陽傢具廠賠償聯邦傢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齣的閤理費用共計8萬元,富力軒公司賠償聯邦傢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齣的閤理費用共計8韆元,同時駁迴聯邦傢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專利許可實施閤同往往隻是意味著專利實施權能的轉移或者部分轉移,並不意味著專利權人完全喪失針對侵權行為的訴權。專利被獨占許可實施後,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均有權獨立提起侵權訴訟,並且均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有利於盡快製止侵權行為,及時有效保護專利權。因此,專利權人是否可以針對發生在獨占實施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及是否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遵循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的約定;在沒有特彆約定的情形,專利權人可以針對發生在獨占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也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從目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尚無專利權被許可獨占實施後專利權人不得針對發生在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或索賠的規定。這應當是立法的精心設計而絕不是疏漏。本案中,雖然涉案專利雖已獨傢許可給他人實施,但相關許可閤同明確約定在許可期間如發生第三方針對該專利的侵權行為,應由許可人提起有關訴訟,故朝陽傢具廠有關聯邦傢私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僅能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應僅屬於獨占被許可人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聯邦傢私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仍有權起訴被控侵權行為並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69.關於是否為職務發明應由主張職務發明的當事人舉證的認定
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應當由主張該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的當事人承擔舉證義務,主要證明內容為該發明創造係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該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訴爭發明創造係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則不宜認定訴爭發明創造係職務發明。
在範維訴張振民及北京東方上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上宇公司)發明專利權屬糾紛兩案中①,範維與張振民作為股東於2001年11月設立瞭上宇公司,張振民為其法定代錶人。張振民於2002年5月20日申請瞭名稱為“全效防彈防護頭盔”發明專利,又於2006年6月14日申請瞭名稱為“無接插件、無孔連接的防彈頭盔”發明專利(統稱涉案專利),現均已獲得授權。範維嚮法院起訴主張涉案專利是利用上宇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應歸北京東方上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有,並提交瞭相關賬目和證人證言。涉案專利2010年以前的專利申請費和年費均由上宇公司支付。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申請日晚於範維與張振民共同成立上宇公司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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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民商事裁判疑難與前沿研究:閤同糾紛、侵權責任及公司治理的深度剖析 (本書籍並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疑難案例要覽(第1輯)》的任何部分或相關內容) --- 導言:變革時代的法律挑戰與裁判智慧的匯集 當前,中國經濟正經曆深刻的結構性調整與技術迭代,隨之而來的是民事法律關係復雜性的急劇攀升。無論是日常商業活動中的閤同履行爭議,還是新興技術領域引發的侵權責任認定,亦或是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的矛盾激化,都對現行法律體係和司法實踐提齣瞭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精準適用法律規範、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構建具有前瞻性的裁判規則,成為亟待解決的時代課題。 本書聚焦於當代民商事審判中最為核心、最具爭議性的領域,匯集瞭大量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及深入的法學論析。它並非對特定區域或某一專門法領域的案例匯編,而是旨在提供一個宏觀、係統、深入的民商事裁判方法論指引,幫助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理論研究者把握裁判脈絡,提升解決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第一編:閤同法前沿:意思錶示的邊界與履行中的風險控製 本篇係統梳理瞭在新型交易模式和復雜閤同關係中,關於閤同效力認定、意思錶示解釋以及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最新司法動嚮。 一、要約與承諾的動態博弈:電子簽名與默認承諾的效力界限 探討瞭在電子商務、平颱經濟背景下,電子數據交換(EDI)和“一鍵確認”等非傳統要約/承諾形式的法律性質。重點分析瞭“沉默是否構成承諾”的裁判規則演變,尤其關注附帶格式條款的閤同中,如何認定一方的默示同意是否有效約束瞭對方。內容涉及對《民法典》閤同編中意思錶示規則的深入解讀,強調瞭對交易習慣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還原審查。 二、情勢變更與閤同目的無法實現:風險的再分配機製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門檻曆來是爭議焦點。本部分詳細分析瞭在宏觀經濟波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不可預見的技術變革導緻閤同履行基礎發生根本性動搖時,法院如何精準把握“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書中通過對比分析多起涉及長期供貨閤同、重大工程項目延期等案件,闡明瞭司法實踐中對情勢變更適用的審慎態度,以及在拒絕適用情勢變更時,如何引導當事人通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履行調整。 三、不安抗辯權的精確行使與解除權的濫用防範 針對雙務閤同中,一方對另一方的履行能力産生閤理懷疑時的救濟措施,本書深入剖析瞭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程序和範圍界定。重點討論瞭“閤理懷疑”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如何區分行使不安抗辯權與構成違約的臨界點。同時,對閤同解除權,尤其是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提齣瞭防範權利濫用的司法視角,強調解除行為的宣告性和溯及力的審慎考量。 第二編:侵權責任的拓展與認定:新型損害與因果關係鏈的追蹤 現代社會侵權行為形態日趨復雜,本書將目光投嚮傳統侵權法難以有效規製的新領域,並對因果關係認定這一核心難題進行瞭細緻入微的探討。 一、數據權益損害與算法歧視的侵權責任歸屬 隨著數據成為核心生産要素,圍繞數據泄露、不當使用乃至基於算法模型的錯誤決策所緻損害的責任認定成為焦點。本篇探討瞭數據主體權益受損的界定、侵權主體(平颱、數據控製者、算法設計者)的區分責任機製。特彆關注瞭“算法黑箱”下,如何構建有利於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以解決證明侵權方過錯和具體損害之間的障礙。 二、環境汙染與生態修復責任的延伸適用 在環境治理日益嚴格的背景下,本書分析瞭超越傳統物理性損害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重點論述瞭環境侵權案件中,如何運用替代性修復方案和預防性措施的司法乾預,以及跨區域汙染責任的連帶認定規則。強調瞭在評估損害賠償額時,如何科學量化生態價值損失,確保“填補損害”原則的實質落地。 三、過錯推定與多因一果的因果關係鏈重構 在醫療損害、産品責任等領域,單一侵權因素難以單獨造成損害的“多因一果”情形屢見不鮮。本部分詳細分析瞭司法實踐中對“高度可能因果關係”的司法認定技巧,如何通過醫療常規、行業標準等外圍證據,結閤過錯程度,對多個潛在侵權人進行按份或連帶責任的分配,以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 第三編:公司治理的衝突與股東權益的司法保護 公司法領域的核心在於平衡控製權、經營權與股東知情權、錶決權。本書深入剖析瞭公司僵局、控股股東濫用地位以及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的司法應對。 一、公司僵局的解散判決:程序的啓動與實體條件的審查 公司僵局是股東之間無法通過內部機製解決的終極矛盾。本篇詳細梳理瞭申請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重點解析瞭“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睏難”的實質性判斷標準。論述瞭法院在介入公司解散前,對內部溝通、調解程序的審查義務,以及解散判決的程序性價值與實體性限製,強調瞭保護公司法人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優先於股東解散請求的裁判理念。 二、關聯交易的效力認定與損害賠償責任的穿透式追究 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檢驗公司治理水平的關鍵。本書著重分析瞭當控股股東或董監高利用關聯關係進行不公允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或少數股東利益時,法院如何運用公平交易標準審查相關閤同的效力。同時,深入探討瞭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的追究機製,包括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認定,以及股東代錶訴訟中訴訟利益的確定與訴訟成本的承擔問題。 三、股東知情權與查閱權的邊界:信息獲取的平衡藝術 中小股東為維護自身權益,對公司信息的獲取需求日益迫切。本書詳細界定瞭股東知情權和查閱權的範圍,區分瞭“為查明公司狀況”與“進行訴訟”目的的知情權行使差異。重點闡述瞭公司以“不當目的”為由拒絕提供信息的抗辯效力,以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平衡股東的知情需求與公司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緊張關係。 結語:麵嚮未來的民商事審判方法論 本書以嚴謹的邏輯和豐富的案例支撐,旨在構建一個跨越閤同、侵權與公司治理領域的綜閤性裁判思維框架。它不是特定案例的簡單羅列,而是對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精神和裁判者價值取嚮的深度挖掘,為所有緻力於提升民商事裁判水平的同仁提供一份具有啓發性的參考指南。本書的價值在於引導讀者從個案的紛繁復雜中抽離齣來,把握規則的內在一緻性與時代發展的趨勢,以期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