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提高电梯产品质量,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抑制电梯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梯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方便从事电梯监督管理、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检测等人员,对电梯政策法规的学习与查阅,中国标准出版社和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合编了《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上、下)。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上)》为上册收集了2013年6月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与电梯有关的各项法规文件32项。其中,《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目录》等文件,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已在网上公布修改意见,《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上)》将其列在相应文件之后,以供阅读参考。
内页插图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1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2011]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关于对上海裕知电梯贸易有限公司问询事宜的复函(质检特函[2012]9号)
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
质检总局、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2003]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01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2006]3号)
精彩书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 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 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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