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作者简介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系。2011年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双城校区(UniversityofMinnesota,TwinCities)历史系毕业,获博士学位。毕业后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任讲师,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与法制史。
目录
绪论
一 缘起
二 学术史回顾与史料
三 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
四 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
第一章 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分析框架与史料
一 满、汉刑罚体制并存
二 定罪与刑罚
三 史料
第三节 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
第四节 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
第五节 京师之刑罚(1644~1653)
一 民人
二 旗人
第六节 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
一 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
二 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
第一节 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
一 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
二 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
三 道光五年之立法
四 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
第二节 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
一 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
二 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
第三节 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
一 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
二 “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
第一节 引言
一 宗室偷情被白打
二 史料与分析框架
第二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第三节 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
一 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
二 审判:皇帝的独角戏
三 法律、道德与皇权
第四节 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一 豫亲王强奸婢女案
二 庄亲王鸡奸幼童案
三 众王公狎妓饮酒案
第五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
一 学术史回顾
二 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
第二节 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
一 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
二 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三 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
一 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
二 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
三 《大清律》的应用
四 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
第四节 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
本章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最后,如果将“犯罪免发遣”律追溯到顺治十三年清廷首次制定旗人犯军、流、徒罪换刑的规定,从保护兵源的角度来解释看起来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实这样的解释是事后编造理由,因为保护兵源无法解释清廷为何要让旗人犯徒、流、军罪戴枷号。顺治十三年之后的惩罚方式——鞭责并戴枷号——的确可以保护兵源,但在此之前只鞭责而不戴枷号的惩罚方式更可以保护兵源。若清廷果真为了保护兵源,维持满洲原有的二等刑罚体制对旗人犯徒、流、军罪只鞭责是更佳的选择。
所以,用保护兵源来解释清代旗人换刑特权并无事实根据,也不通逻辑。持此论点的清代律学家,未必清楚顺治十三年之前旗人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吴坛的解释旨在将“犯罪免发遣”附会明律,以获得某种正当性。旗人英和提及此事是因为清朝统治已经历经“百八十余年,旗、民久已联为一体,毫无畛域”,同时清廷在乾隆年间就因为旗人数量猛增,需要将犯罪之旗人赶出八旗,到道光时期旗人犯罪更多,更加需要将不肖之徒赶出旗籍。沈家本在清廷朝野都主张消除满汉畛域的时候辩解“犯罪免发遣”律开始的目的是保护兵源而非歧视汉人,而清末已无必要担心兵源,所以清廷有必要废除该律以消除满汉畛域。英和与沈家本在清廷准备限制甚至废除旗人换刑特权时为此特权寻求正当性,以免清廷背上歧视汉人的骂名。至于《清史稿》的编撰者,他们作为清王朝的同情者更有动机为“犯罪免发遣”律的形成提供解释,以显示该律在清前期的正当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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