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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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邵长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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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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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8177
版次:1
商品编码:1159176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72
字数:3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80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们组织最高院直接参与新法修订过程的一线法官,编写了这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从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理解适用、观点争议等多个角度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内容简介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作者简介

  江宓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共八本)、《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条 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 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 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 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 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 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 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三章 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 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 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精彩书摘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适用指引】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认识和把握四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但并没有规定四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监督目的和救济目的之间的排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需要权衡,涉及这个排序时,如何处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四者的排序,但间接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只是违法但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个规定意味着,即便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原告不再追究,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进行审查。这说明,在立法者看来,保护合法权益虽然不是在形式上排在首位的,但在实质上是排在第一位的目的,其他的目的都是围绕这个目的服务的。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而不能本末倒置。要充分理解行政诉讼的宗旨,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行政诉讼,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方便。对于违背行政诉讼宗旨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2.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本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那么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能否进行违宪审查?答案是否定的。捍卫《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但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而非司宪机关,无权进行违宪审查。因此,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不能直接根据《宪法》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但是,依据《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判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认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同位法之间不一致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有权机关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规、规章的改变或者撤销机制,用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用本条规定裁判案件。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GB2006-5)”中,审理法院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也规定:“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立法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去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园区劳动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注:这是修改之前的条文)该规定体现了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违背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作出正确的解释,这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作出解释的一个例证。
  ……

前言/序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可以说,这部法律的修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次修法,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提高法律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为目标,以解决现阶段行政诉讼领域突出问题尤其是“六难三案”问题为主旨,通过体制制度机制协同改革提高其良善性,通过立法者用法者守法者联动参与提升其正当性,通过全面总结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体现其规律性,是新时期修法工作的一个典范。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包括基本未修改)的条文为30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73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取得了重大成果,受到了广泛好评。
  法贵于行,对新修改条文的准确理解是确保法律施行之前提。为了帮助广大行政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我们编写了《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全书对新修改的条文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00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00我们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读者提供一本能随时查阅的工具书,提供一本破解行政诉讼疑难问题的参考书,提供一本内容丰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案头书。
  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拨冗雅正!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行政诉讼制度革新与实践进阶 一部深入解析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法前沿议题的权威论著 【图书定位与核心价值】 本书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行政执法人员、法学研究者及所有关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且极富洞察力的平台,用以理解和驾驭当前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复杂性与演进方向。它并非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或注释,而是立足于当代法治理论前沿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大背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价值、结构逻辑、前沿挑战与未来趋势进行一次深度的、多维度的学术剖析与实践指引。 全书聚焦于行政诉讼制度在迈向更高质量法治国家过程中所面临的内在张力与外在需求,着重探讨如何通过精细化的诉讼规则设计,有效平衡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这一永恒命题。 【内容深度解析:超越条文的理论构建】 本书摒弃了传统教科书或实务手册的简单归纳模式,而是采用问题导向型的研究方法,构建了以下几个核心篇章的理论体系: 第一篇: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石与时代定位 本篇着眼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本体论探究。它严肃探讨了行政诉讼在现代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中的宪法定位,剖析了“权力救济”向“权利保障”转型的深层动力。内容涵盖: 行政诉讼的法治价值重构: 探讨在社会治理复杂化的背景下,行政诉讼如何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向更广阔的“合理性、适当性审查”过渡,并对这种过渡的边界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公法思维的形成与渗透: 深入分析公法思维(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何塑造现代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司法能动性与能见度: 审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介入、审查和引导行政决策过程,以及如何界定司法审查的“能见度”范围,避免实质替代行政职权。 第二篇:诉讼结构与程序正义的精细化设计 本篇将研究的焦点投向行政诉讼程序构造的内在逻辑与外在效能。重点剖析了当前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多的程序环节: 原告适格与诉的利益的动态界定: 针对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诉讼”、“信息公开诉讼”等新型主体和诉讼请求,本书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识别框架,探讨“抽象利益”与“具体利益”在诉讼入口处的权衡标准。 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的分配重构: 深入分析行政证据的特殊性(如电子证据、技术性证据的采信标准),并探讨在专业性、技术性行政行为中,如何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平等。 行政调解与和解的制度定位: 探讨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引入和适用行政和解机制,确保其不沦为变相的“权力压力”,而是真正服务于案结事了、修复行政关系的良性互动。 第三篇:裁判结果的效力、执行与后续影响 成功的诉讼不仅在于正确的裁判,更在于裁判的有效实现。本篇深入探讨了判决的后续生命周期: 撤销判决的实质性影响与“判决下效力”: 剖析法院判决撤销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的后续补救义务和责任边界,特别是在涉及复杂社会工程或重大公共利益时的应对策略。 行政给付之诉的司法实现困境: 针对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在履行给付判决中存在的“拖延”和“消极抵抗”现象,本书提出了更具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执行机制建议,并讨论了司法建议书在制度中的规范作用。 判例指导与司法统一: 探讨在我国尚未建立严格判例制度的背景下,如何通过类案裁判的指引,促进下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行政诉讼中的实际约束力与示范效应。 第四篇:面向未来的行政诉讼前沿领域 本篇是本书最具前瞻性的部分,关注行政诉讼制度在应对数字时代和全球化挑战时所呈现的新形态: 行政行为的数字化转型与司法审查: 研究算法决策、大数据预警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探讨法院如何对“黑箱算法”进行有效审查,以及如何界定“程序正义”在算法环境下的新内涵。 新型行政主体与诉讼: 考察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特设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并阐明它们对传统诉讼模式提出的挑战和制度要求。 与其他救济途径的衔接与分流: 系统梳理行政复议、信访、仲裁等其他救济手段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提出建立清晰的“诉讼分流机制”,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写作特色与读者收益】 本书的撰写严格遵循严谨的学术规范,引用了大量中国本土的经典案例分析、最新的立法趋势研讨和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比较法视角。行文逻辑清晰,论证层次分明,既有对宏观制度哲学的深刻反思,又不乏对具体实务操作的细致指导。 读者将从中获得: 1. 理论视野的拓展: 建立起一个更具深度和系统性的行政诉讼法知识体系,能够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而非仅仅停留在“是什么”。 2. 实践操作的精准性: 获得处理复杂、疑难行政案件时所需要的精确的法律分析工具和裁判思路。 3. 前瞻性的思维能力: 能够预判行政诉讼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提前布局应对策略。 本书是当代中国行政诉讼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深度融合的集大成之作,是法律专业人士提升专业素养不可或缺的参阅典籍。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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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为理解新行政诉讼法量身定做的!我之前在学习新法时,对于一些“亮点”条款,比如关于“公益诉讼”的扩大,总觉得有些模糊不清。但在这本书里,作者用非常清晰的逻辑,层层递进地剖析了公益诉讼的立法初衷、适用范围、程序要件以及对行政审判带来的深远影响。他通过对几个典型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析,生动地展现了这项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书中对于“行政非诉执行”的理解和适用,也给出了非常详实的指导,这对于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朴实,没有过多华丽的辞藻,但字字珠玑,直击核心。它给我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一种解决问题的信心和方法。我毫不犹豫地将它推荐给所有需要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的同仁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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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的给了我太大的惊喜!我本来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入手,没想到它在解读新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能够如此细致入微地剖析每一个条文的演变逻辑和深层含义。作者没有仅仅停留在文字的表面,而是通过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紧密联系起来。我尤其喜欢它在论述“二审”程序的修改时,所呈现的多角度分析,既考虑了效率问题,又兼顾了公正原则,读来让人豁然开朗。而且,书中对于一些关键概念的界定,比如“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审查标准”,都进行了非常清晰的阐释,这对于我理解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至关重要。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助理审判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本书就像一本“活的教科书”,它不仅帮助我巩固了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提供的分析思路和裁判方法,对我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非常推荐所有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对行政法学有深入研究兴趣的学者们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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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律爱好者,我一直对行政诉讼法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关注其最新的发展动态。这本书的出现,无疑填补了我对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上的一个重要空白。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条文的修改,更重要的是,它深入探究了这些修改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改革方向。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讨论,作者不仅介绍了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还结合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行性路径。此外,书中对于“司法审查的效力范围”的分析,也让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读这本书的过程,仿佛是在与一位博学的学者进行对话,不断激发我的思考。它让我对行政诉讼的价值和功能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让我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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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本书在条文解析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做得相当出色。我注意到作者在分析每一处修改时,都会援引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甚至还会提及一些学界的争鸣观点,这使得整个解读过程显得非常严谨和权威。对于一些新增的或者被大幅修改的条款,比如“撤销之诉”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作者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原告资格的扩大化趋势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这对于我这种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具体案件的律师来说,是非常实用的指导。而且,书中还附带了非常丰富的图表和流程图,帮助我更直观地理解复杂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行政赔偿”的审理程序,通过图示化讲解,我能够一目了然地掌握其中的关键环节。这本书不仅是一部工具书,更是一份深入的学术研究成果,让我对新行政诉讼法的掌握更加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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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书真是太棒了,让我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提升了一个全新的维度。我之前读过一些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教材,但总觉得有些理论过于枯燥,难以消化。而这本《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却以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有趣。作者在介绍每一条修改时,都会追溯其修改前的背景,分析修改的原因,以及对未来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梳理方式,让我能够深刻理解立法的精神所在。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证据规则”的修改部分,作者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清晰地展现了新法下证据收集、固定和采信的流程变化,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点,并给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解决建议。这对于我这种刚开始接触行政诉讼领域的新手来说,简直是及时雨,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而且,书中的语言风格非常亲切,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耐心解答你的疑问,读起来一点也不费力,甚至还有些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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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喜欢,一直信任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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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学习学习,不知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是否有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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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10点开始报名,请登陆东方律师网会员系统点击“培训班报名”,选择“2015年第二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报名,额满为止。实习期将于2015年5月到期的实习人员如未能成功报名该培训班,请于3月23日-24日致电64030000转135律师学院教务长陈一沁协调报名事宜。报名成功的人员请于4月5日之前并按要求填妥附件中的《第二期集中培训人员信息表》,直接将表格以文字形式发送到:;标题注明“第二期集中培训-姓名”。报名成功后方可进行在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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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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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修改部分进行理解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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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不错,只是没时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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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的堆积,学术价值一般,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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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正品,挺好的。买的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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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收到货,看着外观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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