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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彼得·蒂爾斯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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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5

商品介绍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65274
版次:1
商品編碼:11609427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律語言學譯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38
字數:304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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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編輯推薦

  《彼得論法律語言》是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代錶作,也是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重要著作之一。該書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語言》影響很大,繼承瞭前者的思想和觀點,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瞭時代特徵。

內容簡介

  《彼得論法律語言》有許多《法律的語言》一書沒有的內容,例如關於解釋和意義關係問題的論述,法庭交際問題等。《法律的語言》一書更多地關注書麵語,而《彼得論法律語言》則更多地關注口頭交際,因此是《法律的語言》一書很好的補充。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大學本科是語言學,所以本書側重法律語言的語言層麵,語言錶述通俗易懂。

作者簡介

  彼得·蒂爾斯馬(Peter M.Tiersma),(1952年6月23日至2014年4月13日),生前為美國洛約拉法學院法學教授,精通法律和語言學,是國際法律語言學領域為數不多的兩棲學者之一。他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和加州伯剋利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加州聖地亞哥大學獲得語言學博士學位。他曾在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和俄亥俄邁阿密大學講授語言學課程,後來在加州大學伯剋利分校伯特霍爾法學院擔任《加利福尼亞法學評論》副編輯,1990年進入洛約拉法學院任教,講授語言與法律、救濟方法、信托和遺囑、世界法律製度課程。他的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語言、法律文本、陪審團指示、語言權利以及僞證等。他的代錶作有《法律語言》、《語言與法律牛津手冊》、《羊皮紙、紙張、像素:法律與傳播技術》、《論說犯罪:刑事司法的語言》以及相關學術論文。

目錄

《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二輯‘
前言廖美珍 /
主編的話廖美珍 /
中文版序言勞倫斯·M.索蘭 /
緻謝 /

導言 /
第一部分法律語言的起源
第一章凱爾特人、盎格魯—薩剋遜人和丹麥人 /
凱爾特人 /
盎格魯—薩剋遜人 /
基督教和拉丁語 /
斯堪的納維亞人 /

第二章諾曼徵服與法語的興起 /
徵服者威廉入侵英格蘭 /
拉丁語繼續使用 /
法律法語 /
三語製和語碼轉換 /

第三章英語的復興 /
拉丁語和法律法語的消亡 /
書寫和印刷術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
在英格蘭的進一步發展 /
世界各地的法律英語 /
傑斐遜就此總結道:最好 /
結論 /
第二部分法律語言的本質
第四章像律師那樣講話 /
作為群體凝聚力標記的發音和拼寫 /
冗長而復雜的句子 /
冗長的用詞和冗餘 /
連體短語和單詞堆砌 /
異常的句子結構 /
否定式 /
非人稱結構 /
結論 /

第五章追求精確性 /
避免使用代詞:“運動員承諾,運動員將同……比賽” /
對精確性的破壞:“男性中應包括女性” /
策略性含混:通過被動語態和名詞化模糊行為人 /
靈活、總括或模糊的語言 /
靈活性和精確性之間的對峙 /
結論 /

第六章法律詞匯 /
法律古詞語 /
陳舊的語形 /
Same的指稱問題 /
Said和Aforesaid的意義問題 /
Such的指稱問題 /
To Wit的演變 /
虛擬語氣 /
Here-,There-和Where-的閤成結構 /
為什麼法律詞匯這麼保守? /
語言的創造性 /
正式的和儀式的語言 /
助動詞Do和Shall /
行話、隱語和專門用語 /
詞語之間的關係 /
結論 /

第七章解釋和意義 /
定義問題 /
指稱意義 /
意義 /

第八章變異 /
法律方言 /
口語法律語言和書麵法律語言 /
電報式言語 /
法律俚語 /
變異和語體 /
那麼到底什麼是法律語言? /
第三部分在法庭上
第九章訴狀:構建法律敘事 /
敘事 /
訴狀 /

第十章證人證言和真實性 /
語言變異和法庭語碼轉換 /
對證人的詢問 /
直接詢問 /

精彩書摘

  中文版序言(勞倫斯·M.索蘭)

  我很榮幸有機會為這套翻譯叢書作一個簡單介紹。語言與法律研究多年以來主要關注的是英語國傢中的普通法法律製度,然而,現在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十分關注的領域,其研究涉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法律和語言語境中的語言與法律的關係問題。法律齣版社和叢書的主編廖美珍教授和蘇金智教授努力將一批數目可觀的英語著作翻譯成中文,以饗中國學者,隻會進一步推動這一日新月異的研究領域的發展。
  翻譯本身就錶明瞭這一項目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有翻譯,是因為不同文化和國傢的人使用不同的語言,無法進行交際。但是,除非人們之間擁有大量超越這些語言差異的共同點,否則翻譯是徒勞的。正是因為我用英語錶達的思想對你來說是有意義的,因此,一旦我的這些思想用中文錶達,我們纔有可能進行交流。我們之間的差異使得翻譯成為必要,然而,我們之間的相似點纔使得翻譯成為可能。翻譯這套叢書的成功告訴我們:我們有很多共同之處。同樣地,當我們跨文化研究語言與法律時,我們可以看齣其間的關係在哪些方麵是具有普遍意義的——不論是哪種法律製度,也不論使用哪種語言,哪些方麵更多地是屬於某一特定法律製度的特徵的副産品。
  更具體地說,當我們想問通過跨語言和文化來研究語言與法律的關係能獲得什麼時,就會齣現三個一般性問題:
  1. 語言研究能給我們在法治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方麵提供什麼啓示?
  2. 研究不同法律語境中的語言使用如何有助於我們瞭解法律機構的運作?
  3. 在法律製度中引入語言學傢的見解如何做到既幫助改善法律製度的運作方式,又有助於弘揚法治價值?
  先迴答第一個問題。一種法律製度的目的最起碼是清楚地說明一個社會的義務和預期,以便每個人都能平等地行動。至於規則是泛泛地還是細緻地規定,則要看規則所寄予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是什麼樣子。然而,一種法律製度如何規定其規則,看似一個政治決定,實則受到語言的限製,因為不同的語言能使規則的規定達到理想的明確和具體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以美國法律為例,19世紀的法律規定乾涉郵件投遞是一種犯罪。如果一個當地警察逮捕瞭被懷疑犯瞭謀殺罪的郵遞員,而這個郵遞員當時正在農村投遞郵件,這樣,警察就乾涉瞭郵件的投遞。那麼在這種情形中,上述法律是否適用呢?法庭會明智地說,這一法律在這種情形中當然不應該適用,也從未有在這種情形中適用的意圖。然而,法律的語言卻似乎非常符閤這種情形。這錶明我們在依法治理社會中依賴於語言的程度可能有某些限製。但是不依賴法律語言又有風險,即法律將不會公平地適用,因為法律何時適用、何時不適用法律必須部分地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這個問題並不局限於英語社會,當然也不是普通法的結果,因為它源於刑法典中法規無意識的解釋廣度。對法典的解釋在羅馬法的法律製度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這一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因為這是我們在頭腦中組織諸如“乾涉郵件的投遞”這樣的語言錶述方式的一種結果,而這種錶述的可能的解釋範圍要比立法者所期望的範圍廣泛一些。我們如何概念化這個世界,我們如何使用詞匯來錶達那些概念,既屬於語言學範疇,也屬於語言心理學範疇。通過瞭解這些過程,不論我們談論犯罪和懲罰,還是談論支配商業生活的法律,我們都可以在法律閤法預期的精確程度方麵達成共識。
  在這套翻譯叢書中,我本人的著作《法官語言》和布賴恩· 比剋斯的著作《法律、語言與法律的確定性》直接探討這一問題。彼得·古德裏奇的著作《法律話語》在某種程度上也涉及瞭這一問題。
  第二個問題,即語言研究如何幫助我們理解法律機構的運作問題,是那些研究語言與法律問題的學者,特彆是那些研究法律話語性質的學者諸多著作的主題。廖教授在中國的研究為探討這一重要問題做齣瞭重要的貢獻。舉例來說,康利和奧巴爾在其著作《法律、語言與權力》(第二版)一書中論述道,某些言語風格似乎被認為比其他的更有力,而強有力的言語比無力的言語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法官(或普通法國傢中的陪審團)傾嚮於相信以某種方式說話的人,而不論哪一方事實上講的是真話,那麼這一事實有可能對法律訴訟的結果産生重要影響。
  更重要的是,這一點絕妙地說明瞭在語言與法律的研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可以結閤。一方麵,這種傾嚮於相信強勢言語風格的現象很可能是真實的,因此是普遍的。然而,構成強勢言語風格的許多要素有可能——至少部分地——是特定語言和文化的反映。這樣,我們就能期望有一種一般性的原則,能在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以不同的方式顯現,也許對同一製度中的不同參與者産生不同的結果。如果司法判決者本身沒有意識到這一傾嚮,這種情形就值得特彆關注。
  法律話語對我們有關法律製度內的權力關係研究在很多彆的方麵都做齣瞭貢獻。許多好文章,還有好幾本書都探討瞭這一問題。除瞭《法律、語言與權力》(第二版)一書,在這一套翻譯叢書中,探討法律話語研究如何有助於揭示法律製度中的權力關係問題的著作還有彼得·古德裏奇的《法律話語》和約翰·吉本斯的《法律語言學導論》。這些著作沒有探討相同的法律機構,也沒有考察語言使用的相同的例子。但是,他們所探討的更為宏觀的問題卻有很多共同點。
  第三個問題,即語言與法律的研究如何能直接對法律製度做齣貢獻的問題,這是最復雜的一個問題。在一個層麵上說,答案很簡單:如果法律製度吸收瞭探討這些基本問題的研究成果,那麼法律製度肯定會得到改善。但是,這個迴答太泛,沒有多大助益。更為有益的探討可能包括:對語言與法律的研究如何能幫助立法者製定更易理解並能減少不確定性的法律?這一個問題同樣適閤普通法國傢中法官對陪審團的法律說明。語言學傢能作為專傢齣庭幫助法官和陪審團決定諸如聲音辨識、文件作者、某語言是否為某人的母語、法規或閤同可能有的意義範圍等問題嗎?當語言學傢的證言在庭審中可能不恰當時,他們能對執法機構有任何助益嗎?
  法律語言學證據在法庭上的應用不但在普通法國傢(特彆是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而且在歐洲的羅馬法國傢,特彆是西班牙,越來越普遍。此外,有關語言研究對法律製度的助益問題的學術文獻也在迅速增多,主要關注對說話者和作者辨識。在這套叢書中,約翰·吉本斯的著作《法律語言學導論》最直接地探討瞭這個問題。隨著中國的法律界對這一知識如何應用於其他法律製度中瞭解得越來越多,他們將不得不決定要在多大程度上將這一知識應用於自己的法律製度中。
  ***
  最後,這套翻譯叢書的成功不但在於其對在中國齣版的文獻的貢獻,也在於中國學者對有關語言與法律的國際文獻的越來越多的貢獻。事實上,越來越多的中國學者已經齣現在這一研究領域的學術界,在國際會議上分享他們的學術成果。隨著越來越多的文獻能為中國學者所利用,我們可以預見這一貢獻必將繼續增長,不論在數量方麵,還是在深度方麵。想到這一點,我對受邀幫助引介這套翻譯叢書就感到更加高興。緻謝

前言/序言

  前言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自從這套《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一輯齣版以來,時間過去瞭差不多七年。第一輯受到相關學界的好評,雖然數量不大,規模有限,但無疑幫助開拓瞭中國相關學界的視野,推進瞭法學和語言學(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和發展。這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宗旨,也是我們樂於見到的。不少學者一直在問:這套叢書還齣嗎?其實,在這過去七年的時間裏,我們一直在準備本叢書的第二輯。原來計劃再齣五本,但是齣版社和我們在選題上比較慎重,盡量選擇有權威性和代錶意義的著作,所以決定再齣兩本,一本是《法律的語言》,另一本是《彼得論法律語言》。這兩本書不僅重要,而且兩者之間有密切聯係。我們利用這兩本書即將問世的機會,對有關情況做一個簡單介紹。 特彆說明的是,除瞭封麵上列齣的譯者外,蔣瑩穎、王煬、趙凡、嚮晨亮、江婷、夏琳、席帥、明瑞龍、龔進軍等研究生也參與瞭部分章節的翻譯和校對工作。謹嚮他們錶示感謝。
  一、關於第二輯兩本書的情況
  先說大衛·梅林科夫(David Melinkoff)和他的《法律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大衛·梅林科夫(1915~1999年)齣生在賓夕法尼亞的麥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亞貝弗利山(Beverly Hills)長大並完成中學學業,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和哈佛大學法學院。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他在陸軍服役,擔任戰地炮兵上尉,戰後在貝弗利山做律師,事業非常成功,聲名赫赫。他經常被邀請擔任軍事法庭被告辯護律師,而且屢屢讓被告無罪釋放。梅林科夫晚年曾經迴憶說,他的上司對法庭的這些無罪判決如此憤怒,以緻對他大發牢騷說:“上尉,你好像沒有明白,如果這些人無罪的話,他們就不會上軍事法庭的。”
  梅林科夫1965年開始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執教,時間長達33年(1965~1999年),退休時為榮譽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好奇心極強,知識淵博,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極大地影響瞭他所執教的學校和整個律師行業。他去世後,學校為瞭紀念他,專門設立瞭“大衛·梅林科夫講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揚他的精神,延續他的工作和事業。梅林科夫在職業生涯早期就發現一個現象,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法律寄生在令人費解的話語上”。於是他著手調查這一現象,然後寫瞭他的代錶作,也是法律語言(法學)領域的經典著作——《法律的語言》。在《法律的語言》中,他猛烈批評律師的“法言法語”。這本書1963年由利特爾和布朗齣版公司(Little, Brown and Company)齣版,影響瞭無數的法學傢和律師。除瞭這本書,梅林科夫一生中所做的最有影響的一件事是在法律領域發起“簡明英語運動”(Plain English Movement)。他的另外兩本書是《法律寫作:智慧之言與鬍說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國法律用語詞典》。
  對法律語言的研究大緻可分為20世紀70年代前後兩個階段。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載《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1期。在70年代之前,對法律語言的研究主要是對立法語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著眼點是法律語言的用詞、句法結構、標點符號以及法律語言的特徵上。研究的一個重要目的和動機是使法律語言能為法官和律師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這種研究從總體上看是把法律語言作為外在客體來研究的,不考慮話語生成和話語參與者的理解過程。這種研究的典型代錶人就是大衛·梅林科夫。《法律的語言》是這種研究的經典之作。
  《法律的語言》在法律語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第一,這是第一部係統地、全麵地,而且具有相當深度地論述英美法律語言的鴻篇巨著;第二,該書對法律的“簡明英語運動”起到瞭巨大的推動作用。本書對後來的法律語言研究影響巨大,屬於法律語言研究的奠基之作。《法律的語言》一書洋洋灑灑,篇幅達500多頁,作者廣徵博引(這一點也給本書的翻譯帶來很大挑戰),以其淵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識和犀利生動的文筆,明白曉暢的語言,勾勒瞭英語法律語言的特徵,追溯瞭英語法律語言在英國和美國的曆史起源、發展和嬗變,揭示瞭形成今日法律語言現狀的曆史原因。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載《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1期。本書是法律語言研究者、從業律師和法學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曉的參考書,對法學界和法律語言學界(語言學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書在中國的翻譯齣版應該特彆有助於對法律語言簡明化這一觀念的認識,推動法律語言簡明化運動在中國的開展。為瞭幫助讀者更好地認識和理解這本書,我們在譯文後麵附上瞭由煙颱大學法學院程朝陽博士翻譯的,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M.弗裏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撰寫的,專門評論《法律的語言》一書的論文《法律及其語言》。
  再說《彼得論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這本書的作者彼得·蒂爾斯馬(Peter M. Tiersma),生前是美國洛約拉大學法學院(Loyola Law School,Los Angeles)法學院教授,曾經擔任國際法律語言學協會第五任主席,也是國際法律與語言協會(The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nd Law Association)的創始人、發起人和組織者之一。本書由美國芝加哥大學1999年齣版,全書由四個部分構成,共305頁。本書是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代錶作,也是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重要著作之一。該書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語言》影響很大,繼承瞭前者的思想和觀點,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瞭時代特徵,有許多《法律的語言》一書沒有的內容,例如關於解釋和意義關係問題的論述,法庭交際問題等。《法律的語言》一書更多地關注書麵語,而《彼得論法律語言》則更多地關注口頭交際,因此是《法律的語言》一書的很好補充。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大學本科學的是語言學,所以本書側重法律語言的語言層麵,語言錶述也很好理解。
  非常令人遺憾和傷心的是,2014年4月,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在與癌癥進行瞭長時間的頑強鬥爭之後,不幸逝世。他生前非常關心並支持中國的法律語言研究,先後兩次應邀訪問中國(廣州外語外貿大學和華中師範大學)並作學術演講。他多次(包括在病重的時候)詢問本書的翻譯和齣版情況。遺憾的是,他沒有看到本書的齣版。我們謹以此書的翻譯齣版,嚮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在天之靈,錶達主編和所有的法律語言研究者的深深敬意和哀思。但是,有一點令我們非常欣慰,彼得·蒂爾斯馬生前的好朋友,美國布魯剋林法學院的勞倫斯·索蘭(Laurence M. Solan)教授,與美國喬治敦大學的著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羅傑·肖伊(Roger Shuy)教授,以及美國西雅圖大學法學院的珍妮特·愛因思沃斯(Janet Ainswoth)教授,組織編輯瞭一本專門評介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法律語言研究論著的文集《論語言和法律:關於彼得·蒂爾斯馬著作的對話》(Speaking of Language and Law: Conversations on the Work of Peter Tiersma),邀請瞭來自美國、中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傢和地區三十餘位在法律語言研究領域有影響的學者,就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主要論著進行專題評述。文集收入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主要學術論著(全文或者片段),篇目均由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生前親自拍闆定奪。本書將由牛津大學齣版社於今年年底齣版。這本書將會幫助我們更全麵、更深入地認識和理解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相關研究,也有助於我們瞭解國際法律語言學發展的現狀和前景,因為所有被邀請撰寫論文的學者都被要求不要局限於彼得·蒂爾斯馬教授論著的話題,而是利用這個機會,做齣自己獨特的貢獻。
  二、法律與語言研究的進展
  自《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一輯齣版以來的這七年裏,法律與語言的研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取得瞭長足的進步。在國際上,法律與語言作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研究領域,已經得到普遍的認可,匯集瞭世界幾乎所有地區的語言學、法學、人類學、社會學、哲學、認知科學、心理學等學科一批數量可觀的學者。為瞭證明這一點,我舉兩個事例。
  第一件事是牛津大學齣版社於2012年齣版瞭《牛津語言與法律手冊》(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Law)。這是學界和齣版界一個引人注目的事件。牛津大學齣版社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有影響力的齣版社之一;更重要的是,一個領域齣版像《手冊》一類的書,標誌著這個領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一定的發展程度。該書由彼得·蒂爾斯馬和勞倫斯· 索蘭閤作主編,全書共642頁,收錄40篇論文[拙作《中國法庭話語》(Courtroom Discourse in China)有幸收錄其中],共分“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法律文本的解釋”(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多語與翻譯”(Multilingualism and Translation)、“語言權利”(Language Rights)、“語言與刑法”(Language and Criminal Law)、“法庭話語”(Courtroom Discourse)、“知識産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作者身份識彆和欺騙”(Identification of Authorship and Deception)、“說話者識彆”(Speaker Identification)等九大部分,基本上涉及法律語言研究的方方麵麵。
  第二件事是今年4月在哈佛大學燕京學院舉辦的“作為活的語言的法律”工作坊。這是一次規模小、規格高、學科領域交叉性很強的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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