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内容包括:总则;第一编 技术设备:基本要求,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信号、通信设备,铁路信息系统,站场设备,机车车辆,供电、给水设备,房屋建筑设备,铁路用地;为便于读者学习,在每条说明前面都附有条文。
目录
总则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护区
养护维修及检查
救援设备
灾害防护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铁路线路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路基
桥隧建(构)筑物
轨道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安全线及避难线
防护栅栏
声屏障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信号
联锁
闭塞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CTCS-2级列控系统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驼峰信号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通信
承载网
业务网
支撑网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客运设备
货运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机车
车辆设备
车辆
动车组设备
动车组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电力、给水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九章 铁路用地
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附图2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精彩书摘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安全评估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正式验收是对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91号)规定,铁路局是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铁路总公司予以明确的除外),负责组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工作。铁路公司管理的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由运营接管铁路局牵头,与铁路公司共同组织普速铁路建设项目或运营管段内的工程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依据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行业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检查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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